我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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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法社会学论文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各项机能体质不断下降,身体和脑力都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应得到应有的监护保卫。世界各国在这里方面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对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利益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相关法律条款的缺乏 一立法观念较为陈旧 当前,我们国家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在维护社会中的交易形式,宗旨是保卫交易。牺牲身心障碍者和老人年等弱势群体的剩余行为能力此立法所呈现出现的宗旨,法定监护人能够代替被监护者的自我决定权利、忽略其进入平等社会的权利,过于侧重保卫被监护人因其思想能力欠缺对别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二缺乏监护监督机制 我们国家民法中某条例中
2、曾提到过,被监护人在遭到监护人带来的身心伤害时。总结出有下面几点:被监护人和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常待在一起,当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时,其他监护人不能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帮助老年人维护利益,即使后来知道了所做的行为也是亡羊补牢,并没有什么本质性的作用。我们国家的监护体制要求老年人不能根据自个所愿选取监护人,后续也不能变更或撤销,由于老年人只要一被纳入被监护的范围中,就失去了独立施行民事行为的权利,丧失自主决定权。也有可能其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离的很近,甚至当被监护人利益遭到侵犯时,能够较快的发现问题。然而,现行法律中对监督权行使的本质性并没有规定,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这样的监督权是不起任何成效的
3、。 二、我们国家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 一更新成年人监护立法理念 日本东京大学一名教授在日本成年监护法学会上曾讲过, 在剧烈的市场社会中,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能保持自个的尊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人必定会死,但保持尊严的死是每一个人的愿望,成年监护制度就是为了实现人类愿望而存在的。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监护制度一直围绕着 子女 利益,在成年人方面是处于比拟模糊的状态,导致老年人在监护方面缺乏法律的保卫,能够讲这种法律的缺失加剧着老年人矛盾恶化。 二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详细有下面几点:在未得到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无偿转让或让放弃财产,监护人不得代理被监护人放弃继承、受遗赠和拒绝无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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