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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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私法公法化 这一讲法自上世纪进入我们国家并普遍为我们国家学者所接受,早在1920 年,江庸先生主持北洋法律修裁定工作时就有阐述: 其阐述道: 与其讲是公法化,不如讲其对私权的认识终于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完好的体系。 因而,我们必须正视,在我们国家法学界一种片面强调 私法社会化 的论调正在构成,其突出特点为,不再将私权的保卫和私权的社会化限制看作是可沟通的统一体,大体来看,笔者以为产生以上观念的原因应考虑下面两个方面: 一 将私权从复杂的私权构造中剥离出来单独讨论 私权 一词至少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私权和与私权相对应的义务。二是单独地指系全系统中的权利
2、。但是,作为权利的私权并非孤立地存在,其本身只是一种建构的产物,而通过法律成认而构成的权利不可能独立地存在,而是必然与义务相关联,那些所谓的各式各样的对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味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只是一种新的义务得到了陈述,并最终纳入私权构造的活动。更何况,有关私权公权的区分非常重要,二者之间并不周延。最终我们只会发现,这种建构的私权公权,只不过是某个整体的不同侧面。 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 公法化 的趋势,假如放在整个权利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的话,将其视为权利学讲的深化更为适宜。 二 权利的 属性 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公权和私权的区分最早能够追溯到罗马法。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
3、包括公权与私权。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标准不一。其主要观点有利益讲、关系讲和法律讲。除此之外,学者还把公权分为国家公权和公民公权。无论根据何种分类,笔者都以为应该把握最为核心的两点: 即权利的产生方式和内容。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因而,仅仅强调国家 公法 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内化的改变权利的性质,其本质属性也不可能变成公私混杂的产物。综上来看,私权公权化的观点片面的将私权从其理论架构中抽离出来,没有从整体宏观上看待其遭到限制的本质,权利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二、微观角度之最特殊的权利-知识产权 一 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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