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的法律途径,公司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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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的法律途径,公司法论文内容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纠纷, 此类纠纷与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股权继承有着严密的关系。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途径分为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 不同的法律途径导致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 本文关键词语: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 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 Abstract:Disputes often occur in the change of company s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practice, which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mpany s shar
2、eholder qualification, equity transfer, and equity inheritance. The legal path to solve such disputes is divided into litigation path and non-litigation path. The final result of different legal paths may be very different. Keyword:disputes on the chang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path; non
3、-litigation path; 实践中, 经常会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纠纷, 但是, 由于这类纠纷, 传统的公司诉讼理论未予以足够的关注, 当事人处理这类纠纷也容易简单粗暴, 甚至发生抢夺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情况。这类纠纷看似简单, 却能够采取多种法律途径解决, 不同的法律途径, 最后的法律结果是不一样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概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 即代表公司对外施行法律行为的公司代表机关, 或者该机关的担当人, 视不同情形而定, 但最后须由自然人担任。1(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4、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据此, 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实定与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由公司章程规定。从任命的部门来看, 公司法定代表人既能够由大股东任命, 可以以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从表决程序来看, 股东会在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时既能够采取一致通过的方式, 可以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股东会决议既能够采取过半数的一般表决方式, 可以以采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十分表决方式。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来看, 法定代表人既能够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 可以以由经理担任, 但是,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的, 只能由一人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分为两个层次, 内部层次, 公司内部无法通过, 既可能是公司章程规
5、定应当由大股东任命法定代表人而大股东逝世, 可以能是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而无法表决通过。外部层次, 公司内部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 但是原法定代表人拒绝执行, 拒不交出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解决这种纠纷的法律途径, 大体上分为两种途径:即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 二、诉讼途径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首先应当由公司内部解决, 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这具体表现出了公司自治的精神, 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干预公司的内部事务。从内部来看, 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论是由大股东任命还是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6、都与股东资格、股权继承或股权转让有着严密的关系。因而, 实践中, 当事人首先要解决的是股东资格的问题, 才能继续解决股东会决议的通过问题。 一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 实践中, 经常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忽然逝世, 围绕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的继承就开场产生纠纷。如山西介休着名的民营企业三佳集团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闫吉英于2021年6月20日病逝, 其结发妻子曹玉莲及其女儿闫香梅、儿子闫慧光、儿子闫慧辉和闫吉英的情人郭秋梅及她与闫吉英所生的儿子郭利炜围绕着股权继承、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资产接收等众多事情发生家族内讧, 甚至当地警方参与。又如陶冶诉上海良代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陶冶之父陶
7、建平在上海良代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拥有43.36%的股份,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5年1月, 陶建平逝世, 陶冶想继承其父的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5年8月, 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该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 继承人能够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 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等。陶冶遂诉至法院, 要求良代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 股东逝世后, 继承人能够继承其股东资格, 但是, 假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逝世后, 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股份的财产价值或者必
8、须转让其股份, 那么, 法律尊重公司自治和章程自治。这是由于股权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股东的继承人能够继承其财产, 但不一定能继承其股东身份, 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这也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公司, 也是人合公司, 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信任而决定的。 如在三佳集团的股权纠纷中, 闫吉英的儿女闫香梅、闫慧光、闫慧辉在其父逝世后, 准备继承其父在公司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时, 发现三佳集团章程中有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出资额, 且可转让其出资额, 其合法继承人只要在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的条款。而在三佳集团公司章程显示, 闫吉英只持有该公司的60%
9、股份, 郭秋梅持有20%的股份, 郭利炜持有20%的股份, 这意味着闫吉英的婚生子女假如要继承其股东资格进入公司, 必须获得闫吉英的情人郭秋梅及其子郭利炜的同意, 在双方势如水火的情况下, 这显然是行不通的。这充分具体表现出了公司的章程自治。 固然公司法允许章程自治, 但是, 该章程必须依法制定, 假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不符合法定的程序, 也得不到法律的保卫。如在陶冶诉上海良代有线电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以为, 被告良代公司提供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固然载明继承人 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 , 但因该章程的修改不符合原章程的规定, 且是在本案纠纷发生后, 将
10、系争的股份排除在外而表决通过的, 故其效力未被法院所认可。 二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 在股权问题解决后,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即由公司内部决定, 或者由大股东任命, 或者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假如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即会产生两种情况, 顺利通过与强行通过。股东会顺利通过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就进入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股东会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表决时假如发生分歧, 公司大股东可能会强行做出股东会决议, 中小股东假如对此不服, 能够提出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或者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大股东可以以提出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 1.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诉讼。 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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