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的衔接,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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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的衔接,知识产权法论文在知识产权学界,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大抵有两个含义: 一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即编纂知识产权法典; 二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的连接,即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布置。 法典编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 .1322上述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化,其价值和取向不仅仅是制定一部详细的法典,而更多是为了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价值判定、规范整合、体系构造,以提高相应的法律权威,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 关于知识产权法典化,十分是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连接形式,学者们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 有的主张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体
2、系,即在民法典中系统规定 知识产权编 有的主张民法典不宜完好纳入知识产权制度,只需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简单规定; 有的主张有步骤地实现知识产权法典化,即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保存民法典以外的知识产权十分法,在机会成熟时编纂知识产权法典。总之,对于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学者们并无争议,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以何种方式 入典 方为民事立法和法典编纂的 范式 ? 曹新明教授在其博士论文中归纳了四种形式: 一是分离式,即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相分离,但无论是十分法典还是单行法,都是以民法典为其基本法,其立法例为 (法国民法典; 二是纳入法,即将知识产权制度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
3、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平行,成为独立一编,其立法例为 (俄罗斯民法典; 三是链接式,即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仍保存单独立法形式,其立法例为 我们国家第四次民法典草案 四是糅合式,即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无形物权,与一般物权进行整合,规定在 所有权编 之中,其立法例为 (蒙古民法典。 在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 范式 是法典编纂的理想追求和崇高评价。所谓 范式 ,英文为 paradigm ,源自希腊词 paradeigma ,意指 模范 、 典型 或 模型 .学者们所称道的 范式 民法典应具有下面几个特点。第一, 范式 法典是制度理性的立法具体表现出。理性主义是西方式方法律文
4、化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它既是价值理性,又是工具理性。近代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尊严、幸福权利等。 我们看到,近代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们,正是通过这种理性的气力才得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力图将各种各样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纳入一部法典之中。能够讲,理性主义是法律体系化、法典化的主要思想基础。第二, 范式 法典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经典表现。法典是为专门调整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体系完备、逻辑推理严密、概念明晰等立法技术要求。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2248-249这种经济生活条件的内容,详细表现为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商
5、品关系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交易自由权等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概言之,经典性是法典编纂活动所期望的社会价值目的。第三, 范式 法典是实现法律当代化的历史坐标。法典化是大陆法系或者讲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的传统理念。大陆法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集罗马私法之大成,是为大陆法系构建之源头,对后世立法影响特别深远。而 1804 年 (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 (德国民法典,则为大陆法系成熟和兴盛之标志,该法典为很多欧洲国家竞相沿用和改造,并影响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由此能够看出罗马私法以及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换言之,
6、示范性寓意了 范式 法典在法律世界中的标杆地位。 自近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过两次民法典编纂运动,华而不实第一次发生在 19 世纪,以 (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二次发生在 20 世纪,以 1992 年 (荷兰民法典和 1994年 (俄罗斯民法典为代表。比拟各国民事立法例,本人的基本看法是: 近代 范式 民法典都无 知识产权编 , 知识产权编 进入当代民法典未必就是 范式 .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 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近代 范式 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制度失之交臂,究其原因讲来主要有二。第一,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得到体系化整合,无法进入财产权族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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