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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监临娶所监临女的含义与立法目的,法制史论文古人措辞以简洁为美,但我们如今理解起来就略微困难, 监临娶所监临女 详细是什么意思呢依(唐律疏议的解释, 监临之官 ,谓职当临统案验者 。那么, 监临 的意思就是其职责是统辖监督这个地区范围内的事情。 监临之官 即为统辖监督部下及审理判定或介入处置的官员。 监临娶所监临女 用今天的名词来解释就是公务员娶了属于他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家或者普通老百姓家的妇女。这条作为一个罪名出如今法典里,可知,在唐代是不允许公务员这么做的。 一、唐律 监临娶所监临女 条的含义及详细规定 详细都是什么情形下是禁止的、违背后怎么惩罚, 户婚 中关于这条的内容大致如下:诸监临
2、之官, 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戚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 其在官非监临者 ,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戚娶之,各减监临官一等。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统摄,临时监主而娶者,亦同。仍各离之。 该条的大意是统辖该地区的官员不能为自个娶或为其有服制的亲属娶其统辖范围内的女子为妻妾,假如为了到达以上目的而徇私枉法、行事不公,监临官和行求之人将会遭到刑罚处理惩罚。结合条文,本文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深切进入分析 监临娶所监临女 罪名的成
3、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监临之官、在官非监临者和行求之人,假如亲属介入犯罪也会遭到处理惩罚。(唐律疏议 职制 监临之官家人乞借 条中解释监临官的范围为: 谓州、县、镇、戍折冲府判官以上,统为监临。 然而查阅历史史料可知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是会对辖区内的百姓产生实际影响的官员都会被以为属于监临官的范围内。 监临官违律所娶的对象范围包括平民百姓之妻妾或女和部下之女,而在官非监临者禁止所娶范围仅包括部下之女,由此可推断,立法者认识到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百姓受其强娶的可能性并不大,所以缩小其范围,对象仅包括受其管辖的部下之女。除此之外,暂时监临该地区的官员,在其管辖时期内也不许为自
4、个或为亲属娶其监临范围内的别人之妻妾或女。 二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 监临娶所监临女 条法律规制的是犯罪主体积极的作为行为。平民百姓假如仅仅仅是消极的不作为,不是主动请求管辖其的官员娶其妻妾、女儿,就不会遭到法律的制裁,而是作为受害者一方。但是假如普通百姓为了到达某种不法目的或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而主动与官员联姻,诱使管辖其的官员因而曲法断事、出入人罪,则会遭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处置。 监临官利用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强娶平民百姓、部下之女,违犯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毁坏了纲常礼教、家庭和睦,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当官员为此而徇私枉法时, 父母官 便成了迫害无辜百姓、助恶欺善的罪魁祸首
5、,进而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长此以往,将激发社会矛盾,危害封建统治政权的稳定。 三法律责任 当监临官仅仅仅是施行了违律强娶的犯罪行为,法律责任为杖一百,在官非监临者应承当的责任为减监临官一等,即杖九十。依(唐律疏议 名例 共犯罪造意为首 规定: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因此亲属为从犯时,杖九十。 当监临官除了违律强娶外,还施行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时,其遭到的处理惩罚将愈加严厉。监临官 枉法娶人妻妾及女 的刑事责任是 以奸论加二等 .以奸论是以凡奸论还是以监守内奸论,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以为,作为行贿的客体-妇女,是处于监临官实际支配或影响之下的,符合 监主于监守内奸
6、 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监守内奸论而非凡奸论。(杂律 监主于监守内奸 条规定,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 。 枉法娶人妻妾及女 以监守内奸论加二等即为加凡奸三等,(杂律 奸 条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即犯凡奸罪应分两种情形量刑:奸有夫妇女,徒两年,奸无夫妇女,徒一年半。由此推知,监临主枉法娶人妻妾的量刑为流两千里,枉法娶人女应该被判处徒三年。依(名例律 除名 条规定, 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 ,监临官除受流刑或徒刑外应当除名,即除去官籍。按唐律,流刑和徒刑都能够用铜钱赎,进而免去惩罚,然而一旦除名,将丧失做官的资格,
7、这一处理惩罚措施相比仅仅违律为婚而言是相当严重的。 枉法娶人妻妾及女 情况下,亲属假如知情,应按从犯论处,减监临官所受处理惩罚一等,并且要与该妇女解除婚姻。行贿之人,与受贿的官员是对向犯关系,但犯罪情节较监临官轻,因而减监临官二等,因其行为违背了封建伦理道德,也要与该妇女解除婚姻。 由此可推知,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立法者意识到官员徇私枉法、不能秉公处理案件远比利用职权娶监临范围内的妇女的社会危害性大,因而对官员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行为的处理惩罚比监临官娶监临范围内的妇女愈加严厉。 二、立法的目的 经过以上分析,该条法律和以往那些为了到达统治者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目的,而规定的良贱不婚、士庶不婚等法律原
8、则、条款有着本质不同。 首先,唐律禁止官民联姻的对象主要是州县地方长官同监临部民缔结婚姻,并不禁止官员与其非监临范围的一般百姓间的婚姻。假如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贵族特权,应该全面禁止官民之间的一切结合,而不仅仅仅是禁止监临官娶所监临女。其次,唐律同时禁止监临官利用职权为己和为亲属娶所监临女。监临官亲属并不是或者不都属于士族范围内,可见立法者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官僚等级特权。最后,该条款的处理惩罚重点是官吏和主动行贿的不法人员,并不是平民百姓。假如处理惩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等级特权,那么处理惩罚的重点应该放在平民百姓身上,而不是重罪处理惩罚官吏。 由此可知, 监临娶所监临女 条款设立的目的与良贱不婚、
9、士庶不婚有着本质的不同。这样的法律规定不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与豪强勾结,构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集权,另一方面也为了整顿吏治,防止官吏利用职权欺压百姓,促使官员公正执法,秉公断案,可见唐朝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 三、社会现在状况和启示 固然现代社会法律与道德不再互相重合,两者之间有了明显的分界限,法律开场倡导个体解放、婚姻自由,但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关于公务员的婚姻恋爱问题的负面新闻报道,公众因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其职务的不可收买性产生质疑。公务员是服务于人民的国家一线工作人员,其不良行为影响到公众对、对的信任,进而影响到国家公权利的威信。 然而如今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未像财物贿赂犯罪一样将公务员的婚恋问题纳入立法规制的范围内,企图单纯依靠道德和舆论的气力是难以到达杜绝各种形式的变相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目的。笔者希望以唐律的 监临娶所监临女 条为借鉴,通过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对官员婚姻及情色贿赂规制的优秀法律成果,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务员该方面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切进入考虑,并运用法律手段防患情色贿赂犯罪于未然,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维护国家公权利的威信,促进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愈加完善!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法律出版社。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隋唐卷。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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