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问题探析,公司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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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问题探析,公司法论文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很多国家为了知足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予以成认。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引入了一人公司制度,同时对公司对股东担保进行了改革,对公司对股东进行担保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在这里背景下, 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担保 的问题为更多公司法学者关注。2018 年发生的 卜邦干诉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也反映出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没有能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讲明。 一、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 16 条对公司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作出了肯定,但出于平衡公司利益的考量,这种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
2、决议通过。并且,与担保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介入表决。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第 57 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构造做出了规定,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前面关于一般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但关于一人公司能否对股东担保的问题却没有说明,这使得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法性问题在学界引发了广泛争议。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能否具有合法性,公司法学界存在三种看法: 一 肯定讲。 该观点以为现行(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作为法人是私法自治的主体之一,在对外交往中享有以公司名义的私法自治的权利。公司自治作为 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其本意是公司作为私法主
3、体应当充共享有自由的权利 ,所以一人公司有权自行选择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二 否认讲。 该观点以为(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的对公司股东能否提供担保应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决定,而一人公司仅有一人股东,不存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且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在一人公司上存在缺陷,这也就意味着只存在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所讲的能够行使表决权的主体,主体的缺失表示清楚了现行立法并不赞同赋予一人公司为其股东进行担保的权利。 三 立法漏洞讲。 立法漏洞讲 以为在 2005 年(公司法修改时,处于对公司利益的考量,将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决策权赋予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而尚未考虑到一人公司存在的特殊性,一人
4、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担保的法律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突出; 在适用程序层面,(公司法第 16 条所规定的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表决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立法者处于平衡公司各方利益的考量出发,显然仅考虑到了普通公司内部股股东多人的情形,而没有注意到一人公司存在股东为一人的特殊情况。 综合上述观点, 否认讲 与 立法漏洞讲 存在类似之处,二者都是从现行(公司法第 16 条针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决策机构及程序出发,前者以为(公司法对决策机构及程序的规定从另一个侧面否认了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法性,后者则以为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决策机构及程序缺失乃是修订(公司法时的立法疏漏。在三种观点中
5、, 立法漏洞讲 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并无指导意义,仅以 立法漏洞 来解释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理性对于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够让人信服。 二、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能否合法性的探究。 2018 年发生的 卜邦干诉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是关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法性问题的典型案件。一审法院以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间保证合同关系并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无效的情形而认定其担保有效。据此,柯尼马公司以担保行为违背(公司法16 条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驳回卜邦干的原审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柯尼马公司为其股东谢贤初提供担保,在章程未作十分约定的前提下,基于卜邦干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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