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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用5篇2022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用5篇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加,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留意问题。写申请书时理由老是不够充足?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2022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1申请人:x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居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络xxx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复议恳求: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xx右眼受伤为工伤的详细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xx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xx右眼负伤为工伤,
2、并载明xx所在单位为x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详细行政行为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重毛病,故依法申请撤销其详细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定xx右眼受伤为工伤无事实根据。xx右眼受伤一事,被申请人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没有查明事实实相的情况下就认定了xx为工伤,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xx右眼受伤一事,xx本人曾经在xx年9月份与天津开发区泰达医院进行过诉讼,但经过法院审理,并没有办法认定xx右眼受伤系在该医院受伤,此事实讲明了xx受伤一事很难被认定为是在履行单位布置的任务时受伤的情况,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缺少事实根据。二
3、、被申请人认定xx的工作单位为x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属。认定事实毛病。xx的工作单位为天津开发区xx宾馆,而非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毛病。三、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毛病。xx年11月26日做出的编号为xxxx的(工伤确认通知书)中,援引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xx受伤属于工伤。但是,该(办法)为xx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xx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也就是讲,在被申请人做出该工伤认定时,该办法根本还没有出台,更没有开始施行。因而,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毛病。申请人:xxx20xx
4、年x月x日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汪xx,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xxxxx。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刁xx,职务:局长。恳求事项:恳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xx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详细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xx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事实与理由:xx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xx第07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汪学明于20xx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以为: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xx餐饮管理,从事厨师长一职,
5、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毛病。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为学校师生提供饮食,因而,别人休息的时候恰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大略在8点多,学生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预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回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以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茅厕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
6、能需求,不该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预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被申请人仅根据南京xx餐饮管理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下面讲明: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xx餐饮管理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成认申请人在南京xx餐饮管理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意,南京xx餐饮管理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xx年8月至10月
7、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xx餐饮管理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xx餐饮管理工作,且其称并不认识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xx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而,申请人以为,南京xx公司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xx公司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以为xx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xx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
8、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恳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恳求。此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3申请人: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负责人: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从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xxx在20xx年1月12日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9日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几个
9、字“经审定就当然得出“xxx于20xx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死者xxx的工亡认定申请所根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根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其次,xxx是在20xx年1月12日凌晨5时阁下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冬
10、日,凌晨5点天还未亮,五点钟就去上班,时间也有点太早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重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本案中,xxx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5时,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所以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毛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毛病,程序违法,严重进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xx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从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
11、以公正。此致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4申请人:张,男,38岁,苗族,工作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xxx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案由:申请人对麻阳苗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3月30日编号;20xx002号工伤认定书,现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恳求:恳求撤销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xx002号工伤认定书,从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张泽和在20xx年2月12日的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2月12日正午12点10分阁下,刚下班回家就接
12、到国土局地基股长张斤华的电话,要求慢点休息先到局办公室查一下黄双乡宅基地发证指界人员的工作经费出入问题,由于事发忽然,乡镇在外工作人员都在等待核查结果。申请人为了不耽搁工作,只好从家中骑电动摩托车返回办公室,当时,正逢赶集天正午,车辆、人群络绎不停道路拥堵,只好另辟捷经走火车站货场道路赶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辆货车灰尘飞扬迎面驶来,申请人慎重驾驶不虞使入道路中的坑洼处人车一起滑倒,因货车撒落地面的碎石、矿渣较多车子打滑摔得严重,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裂施行手术后导致伤残。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xx年3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
13、出编号为20xx002号的不予受理书,以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下面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而,“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下面几点异议:第一,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是工作人员不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得出不负责任的认定结果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讲理性理由。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误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地方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
14、要是履行单位指定行为,在单位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午休时间的工作,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理惩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领导布置!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理惩罚权,不服从又能如何呢?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少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
15、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禁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讲,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需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误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员工,在由单位领导的布置下,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单位领导等的认可。该行为是为了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更好的协调单位员工之间的协作关系,热情的工作。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工
16、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单位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误解法律法规、不负责任的现象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当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示清楚该企业承当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单位领导布置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本身的过错而遭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当吗?作为国家的保障机构,为什么就不能来承当该责任呢?综上所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时遭遇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
17、遭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毛病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进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20xx002号认定书,从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正。此致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5申请人: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地址:xx区xx街46号,负责人:xx,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xx,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被申请人: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18、xx区xx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xx,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xx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xx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xx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从新认定为工伤。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xx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xx市加入xx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政、安全守卫、业务穿插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xx与同事散心漫步返回住宿楼xx行xx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失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xx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19、中以为:xx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毛病。理由如下:xx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xx市加入xx行组织的全系统财政、安全守卫、业务穿插大检查。按要求,为履行检查任务做预备,包含xx在内的所有加入
20、人员必需于3月2日集中在xx分行报到并承受统一培训和布置,包含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xx与同事检查构成员上住宿楼时,失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以为,能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详细情况分析。履行全系统财政、安全守卫、业务穿插大检查,必定要为该任务做很多需要的预备工作,为此xx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承受统一布置,包含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
21、构成全部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遭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遭到伤害,不该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xx与同事散心漫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恰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详细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xx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心漫步返回xx行xx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失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xx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综上,xx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xx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从新认定为工伤。此致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2022工伤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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