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反垃圾邮件案件管辖权,国际私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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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反垃圾邮件案件管辖权,国际私法论文内容摘要:垃圾邮件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繁荣而产生出来的负面产品, 当前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工作的一大难题。而世界各国还没有构成统一的反垃圾邮件管辖权确定的规范, 对于管辖权规范各国都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将在传统国际私法管辖原则的理论基础上, 尝试探析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反垃圾邮件案件管辖权。 本文关键词语:垃圾邮件; 管辖权; 服务器所在地; 垃圾邮件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网络社会的重要问题, 不仅占用了大量的网络资源, 阻碍了正常的信息传递, 也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构成了威胁。反垃圾邮件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2、管辖权问题便是华而不实之一。固然传统的司法管辖根据已遭到挑战, 但各国法院仍对网络空间的争端施行管辖。本文将在分析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管辖原则的基础上讨论以服务器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反垃圾邮件案件的管辖权。 1、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理论 在讨论互联网环境对传统管辖权根据的挑战之前有必要先对传统的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理论给予回首。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核心问题是:一个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有下面四个: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将这些传统的规则应用到反垃圾邮件中, 后三个原则
3、影响不大, 但对于以地域作为确定管辖权根据的属地管辖辖则不同。 属地管辖原则, 是以领土为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凡牵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或被告的财产在一国领域之内, 或者有关的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一国领域之内, 该国法院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该原则主有下面三种情况: 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它源于各国民事诉讼中 原告就被告原则 , 即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英美法系国家固然也采用 原告就被告原则 , 但英、美法院行使管辖权是以所谓 有效控制 为根据, 即只要受案法院能有效控制被告, 能有效地作出判决并执行, 法院就有管辖权。 以诉讼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由
4、于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为标志确定并行使管辖权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 所以各国普遍成认这一管辖制度。 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在涉外合同纠纷中, 各国普遍主张以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 各国普遍主张以侵权行为地为标志确定管辖权。 从传统的国际私法来看, 一定的地点, 一定的国家、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均可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都能够成为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而在联网的环境中, 又将怎样确定管辖权? 2、反垃圾邮件中的管辖权的特殊性 互联网环境是一种与物理空
5、间互相对应的虚拟空间。固然这个空间是不可视的, 但是我们却无时无刻的感到它的存在。现实世界是由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构成的, 各个国家都根据其享有的属地, 属人的最高权, 进而到达对其领域内的人、物、事件、行为的管理, 以及对本国人的保卫。而在互联网环境中没有领土的概念, 也没有任何国界和地区界线。由于访问网址的随意性, 使得网络纠纷牵涉的当事人有可能来自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而且由于当事人的身份脱离了国籍, 住所等的限制, 变得愈加的隐秘。这也是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根本源头。 在传统的空间环境下,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 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 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但网络空间则不同, 无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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