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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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而战争则使人活的希望成为泡影,于是,为了人的自我保存,理性便发出了 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的指令,这也是理性发现的首要和基本的 定理 和 规则 ,同时这也成为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 由于第二条自然法规定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即为了和平 每个人必须放弃自个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这两条自然法就成了所有自然法的总纲,而 其他的自然法 条目都是从这两条自然法总纲中派生而来的附属自然法。 一、作为一般秉性的自然法和作为德性的自然法 然而,从自然法的这两条总纲中得不出任何德性,由于它们只是关于人的倾向于和平与公正的 一般秉
2、性 ,而 德性 (virtues,或译美德)则显然要比这两种秉性详细得多。人只要具备这种一般秉性,他一般就会自动秉有由附属的自然法得来的、有助于和平的美德,而不会秉有任何导向战争的恶德。附属的自然法规定了求取和平的手段,霍布斯称其为到达 和平的必要条款 ,而后他又从这些和平条款中推出了人的各种品质(quali-ties)。因而,霍布斯把附属的自然法当作本质上是关于 道德德性的法 来看待,因而当他宣称自然法的科学是 唯一真实的道德哲学 时,他把通向和平的手段归结为 正义(justice)、感恩(grati-tude)、谦逊、公正 (equity)、仁爱和其它的自 然法 。而当他讲作为理性指令的自
3、然法不过是 定理 时,他并没有把这些自然法视作是有关 必然 的定理,而是把它们当成了有关 哪些事物才是有助于人的保存和防卫 的定理。他最终的讲法是: 自然法就是公正、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正像我在第十五章末所讲的,这一切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都不是本义上的(properly)法律,而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 二、作为 公正 的自然法 公正 在霍布斯那里有两种含义, 一般意义上的公正 是指和平所必需的、所有自然法的根本原则,这种特征由第二条自然法予以概括,即 当一个人看到别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以为有必要时,愿意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那他也须如此;而在自由方面,他允许
4、自个对别人有多少自由,他也必须允许别人对自个有多少自由,他须对此满足 。福音书中的 金规(golden rule) 再好不过地诠释了这种 公正 :你们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们,你们也要如何待人。它的否认表述和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意思差不多。这种广义上的公正是霍布斯通常使用的术语,另外还有一种作为特殊德性的公正则是霍布斯第十一条自然法所使用的术语。第十一条自然法规定, 一个人假如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戒条要求他秉公处理 。霍布斯在该条自然法的页边注里干脆称第十一条自然法为 公正 ,这实际是要求仲裁人或裁断人所应具有的美德。 三、作为 正义 的自然法 霍布斯所谓的正义
5、与契约密不可分,他以为正义在于遵守契约。第三条自然法规定 所有信约必须履行 ,由于 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 一切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 ,霍布斯在页边注中将其概括为 正义 的美德。 只要相对于契约来讲,行为才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因而在契约出现之前不存在正义和非正义之分, 在订立信约之后,践约就成为不义(unjust),而非正义(injustice)的定义无非就是不履行信约。任何事物只要不是不义,就是正义 。 正义的来源固然在于信约的订立 ,但是由于订约人总是害怕对方不守约,这种本来基于相互信赖的信约就总是归于无效,因而 正义 和 不义
6、 便仍无从区分。于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区分 正义 和 不义 ,便 必须先有某种强迫权利存在 ,强迫人们履行信约,并强迫人们维持他们 通过互相立约、作为放弃普遍权利之补偿而获得的所有权 。这里霍布斯想要讲明的是,在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主权权利来保证契约的有效执行,正义、非正义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根本就无从讲起。 四、正义与私有财产权 霍布斯之所以把所有权也牵扯进来,是由于经院学者们以为正义与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密不可分,并以为 正义就是将每人自个所有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自个的恒定意志 ,而根据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 一切人对一切东西都拥有权利 的讲法,自然状态中并没有 我的 和 你的 之分,并不存
7、在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抢占任何东西都不会构成不义。既然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所有权存在,因而也无法 将每人自个所有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自个 ,进而也就没有什么所谓的 正义 , 所有权 和 正义 要等到国家建立之后才会出现。洛克显然不同意这种讲法,由于洛克以为财产与人的生命和自由一起是人从自然状态保存而来的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不可随意将之剥夺。 霍布斯把 正义 与 所有权 相提并论也有其现实的考虑,由于英国内战就是由于国会中很多人主张国王不事先通过国会同意便无权向其臣民征收税款而被煽动起来的,他们以为私有财产不依靠于国家的建立,这是一种个体的人在自然状态中便开场拥有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国王征
8、用其财产必须事先经过代表臣民的国会的批准。 当时为查理一世征收造船费和强迫借款辩护的人以为,国王在紧急情况下可不经臣民同意而直接征用其财产,而什么情形才构成紧急情况只靠国王一人来判定。而1630年代的很多英国人并不以为英国已经处在紧急时刻,查理一世由于向国会做出宏大让步,成认国王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他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税款,他便失去了很多拥护他的人的支持。霍布斯当然也为这种国王的征用权辩护,然而他却避而不谈 紧急情况 ,这是由于他主张既然臣民不拥有针对主权者的财产权,那么主权者拿走其臣民的土地和财物不可能不正义,由于正是主权者规定了什么东西才是一个人的财产。霍布斯以为既然私有财产权是由主权
9、者在建国之后授予每个人的权利,那么在他以为适宜时他便有权收回这种权利,收回的方式就是通过税收,国王有向臣民征收税款和征用其财物的自由, 主权权利对人们财产的征用无非是为他们维持和平和防卫的价格 。 五、愚蠢之徒对霍布斯正义观的挑战 在阐述自个的正义观时,霍布斯假设有这样一个愚蠢之徒,他斗胆向霍布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既然理性都 指使(dictates)人们为自个谋利益 ,假如不遵守契约(即霍布斯所讲的不义)能给自个带来利益,那岂不是不义也与理性相一致? 换句话讲,愚蠢之徒是在挑战霍布斯所主张的 信守契约符合理性 的观点,实际也就是在挑战霍布斯的正义观。愚蠢之徒的逻辑是,既然毁约能给自个带来好
10、处,人为什么还要守约?既然不义会带来甜头,人为什么非要坚持正义呢? 因而,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只要有助于个人的利益,就不违背理性 。这个愚蠢之徒就像是(理想国中的格劳孔挑战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一样挑战了霍布斯的正义观。格劳孔讲述了古各斯指环的故事,这个故事讲,古各斯的祖先 一个牧羊人得到了一个能隐身的指环,他便戴上这个指环隐去其人形,先是勾引了王后,接着又同王后一起谋杀了国王,篡夺了王位。格劳孔讲, 假定有两只这样的戒指,正义的人和不正义的人各戴一只,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想象,没有一个人能坚定不移,继续做正义的事 ,最后他也像霍布斯的愚蠢之徒一样,以为人 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
11、利益 。 霍布斯对愚蠢之徒的问题给出了四点批驳的理由,可是这些理由却不是那么的坚实有力。首先,不义的行为总是不义的行为,无论它怎样偶尔地使人获利,也不能由于这种获利而使它成为明智和合理的行为,由于会出现他料想不到的事情,这些料想不到的事情的出现讲明愚蠢之徒无论多么料事如神,有些风险他还是预测料想不到,他最终逃脱不了被人发现的结局,由于他毕竟没有古各斯祖先神奇的指环。其二,愚蠢之徒若毁坏契约,他就会失去联盟的帮助, 任何人要是没有联盟的帮助便都难以指望依靠自个的气力或智慧防卫本身,使自个免于毁坏灭亡之祸;在这种联盟中,每一个人都和别人一样,指望通过联合得到一样的防卫 。第三,愚蠢之徒以为,靠着在
12、契约上搞些欺骗就能够获得 天国永远恒久至福,这是靠不住的讲法 ,由于 我们对于人们死后的状况并不具有任何根据自然之理得来的知识(natural knowl-edge),更谈不上那时对失信(breach of faith)会给予什么报偿的知识 。第四,假如愚蠢之徒攫取了主权者的位置(这显然是毁坏了确立主权者的契约),他的反叛行为将会引来别人效法,进而在他统治期间,会持续不断地发生反叛事件。 可是,愚蠢之徒所坚持的 不义也与理性相一致 的讲法能否正确呢?假如这里的理性是指 为到达目的所使用的手段 之意义上的理性(实际就是工具理性)的话,不义确实与理性不相违犯。但是霍布斯所讲的 守约或正义不与理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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