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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民事诉讼法论文内容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为从执行难的长久窘境中脱出而选择的司法拍卖新形式,基于我们国家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日益发达且为广大群众所接收的网络购物热潮,在线上为被执行标的物明码标价,更透明公开且便于公众介入。这种新形式的成本相较于传统更低,而效率却更高层次。固然其优点显而易见,但它正处于刚诞生的初期这一阶段,为改善已发生的情形、预防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极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为此,本文不仅分析这一新形式所存在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建议,以用于完善。 本文关键词语:网络司法; 拍卖; 问题建议; 2022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 双
2、十一 ,全国范围内很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这一崭新的形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容易为群众接受。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经过,使之不再受空间层面的限制。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们国家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形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本源头。 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 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当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介入的竞买人应当
3、在介入拍卖之前,自觉地提早查明下面信息,即一些牵涉本次交易的各类详细费用,如买卖双方应承当的税、费等。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 不动产所产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当 。这种 一刀切 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很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于主体能否承当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怎样承当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承受主体以及应当承当的数额所根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应纳税的主体
4、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如被执行一方失联或者在整个拍卖经过中缺席。当前国内较为广泛被采纳的做法就是将消失的被执行方应当承当的税费转嫁到买受人身上。于是便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受人交税之后所得到的发票上,在纳税人一款留下的是被执行方。这一点会在拍卖前告知竞买人。这种做法固然保证了转让环节税款没有流失,却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增加了买受人的纳税成本。除此之外,对于历史被执行人因拥有不动产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欠税也有买受人承当更有违合同法精神,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时机有权利及义务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追缴,而拍卖公告有关欠费有买受人承当的条款违犯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同时,也忽视了税务机
5、关的能动作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 二司法拍卖执行难 强迫执行工作关乎裁判文书落地、合法权益保障乃至法治中国进程,且强迫执行案件中需要移送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占比拟大,故作为司法拍卖源头之一的强迫执行环境,对于司法拍卖工作的主导推进,具有异同寻常的影响力。在司法拍卖实践中,存心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或干涉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拍卖,构成犯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并不多见,但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移交拍卖财产、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却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院强迫执行房产腾空时,阻挠房产腾空、移交拍卖的现象较为常见,采取诸如安顿老人、举家失联而家具留放家中等手段,不时令法院进退两难。 三对法院缺乏制约与监督 为保障
6、网络拍卖程序顺利进行,作为中立方的法院在这里经过中应当遭到制约。传统拍卖的最显著优点是在机制上具有优越性,其拍卖方架构能够比拟理想地具体表现出 公开、公正和公平 的司法拍卖理念。传统司法拍卖是一种存在独立拍卖人的制式,我们国家已经通过深入的司法改革,确立委托拍卖原则等手段,建立了一种能够将委托权与拍卖权分隔开来,断绝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而两方架构这种拍卖机制与之相比,就显得不太合理,甚至使得不少拍卖规则成了无用条款。在双方架构中,拍卖人的权利极大,既能够约束各种权利义务以此来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也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双方架构由法院和竞买者构成,法院就是拍卖人,由于二者无法直相
7、制约,如不对法院进行制约,很有可能滋生腐败,损害到竞买者利益。 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处于双架构之一,势必引起了有关于无监督主体的问题和讨论。法院怎样确保在拍卖经过中兼顾对本身的监督,这是一个不太可能自行完美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传统司法拍卖中只是对整体工作起统筹作用,详细拍卖委托交于专业的拍卖人,由此可见,传统司法拍卖带有商业性质。而拍卖人是遭到法院监督和制衡,确保了公正。但是,网络司法拍卖由法院主导,法院具有权威性,更有强行执行力,在拍卖中,人民法院可以以行使其公权利。无人能够监督这样集各种权利于一身的法院,这种新型司法拍卖的公正性便也很难得到信服。自我监督并非不能够存在,但应该单独存在
8、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中。法院不引入他方监督本身,无疑是在为腐败滋生准备土壤,为市场垄断铺垫地基,败坏司法改革的成果。 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建议 一完善 网络司法拍卖税费承当 法律法规 据调查了解可知,为解决上文提及的竞买人承当被执行方应缴税、费的不合理之处,我们国家很多法院开场寻找合理的出路,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便研究出一种办法。该法院明文规定,公告于拍卖前,表示清楚应当按照征税单位所规定的数额,上缴拍卖牵涉的税、费。该院拍卖成交后假如被执行人不缴纳税费,能够由竞买人代缴,然后凭有关纳税凭证到法院,由法院从拍卖款项中返还代缴的款项,进而减少由买受人承当税费所来的的种种弊端。建议最高院出台
9、专门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根据 竞买人按照法定纳税义务承当相关税费 进行拍卖,不得要求 竞买人承当一切税费 ,进而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效率和保障成交价格的合理性。 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主体的法律规定 作为我们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毋庸置疑应作为司法拍卖主体。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经过中,假如人民法院能被赋予拍卖主体地位,将会为这一经过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首先,依法成立、为国家保卫正义的人民法院是公正的代名词,具有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企及的权威高度和公正程度。由人民法院来作为拍卖经过中的中立角色,能够最大程度地给予买卖双方以放心感,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拍卖程序的正义和有序,这一点正是使得司法公正的最
10、基本先决条件。其次,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能够积极地促进程序的顺利衔接。这一结果是由两点决定,一是由于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执行主体的身份所决定,二是司法拍卖本身与民事执行严密联络、不可分割,由于其作为执行手段的身份所决定。在实践经过中,人民法院承当着多方面的责任,从前期核实信息到监督程序和资金再到拍卖结束后确实认,贯穿整个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三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合理运行,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 在传统司法拍卖中,法院担任的是委托人,不介入拍卖活动,其作为监督拍卖人的督查者,不仅合理科学而且能够轻易到达不偏不倚的要求。然而,法院不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进行自我监督。由于法院赞助拍卖形式赋予了人民法院
11、双重身份兼任监督者的强势地位,导致拍卖活动中双方差异宏大,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同时还在损害司法利益,为滥用权利埋下伏笔。在(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中,尽管提出了关于这一问题的要求,明确指示法院要为保障司法廉洁做出努力,改变现有的不完善监督体系,可是,仅仅只是提出要求,并未给出具体的措施,也就是讲,我们国家暂无法律法规对此给出解答,可监督在拍卖活动中的法院的机构有哪些,详细监督的措施能够用什么,暂且还是未解决的问号,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而言,具有宏大意义,可谓是直接影响了其公平公正。笔者经调查分析,综合现实情况后以为,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就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既然检察机构的本职就是防止司法腐败,那么,检察机构就应当补上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所缺失的监督主体。这不仅仅是在解决急迫的现实问题,也是在履行其天职,应是合理科学的解决方案。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刘双舟拍卖法原理M北京:中国学政法出版社,2018. 2袁翔珠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审计,2020,19(2):23-25. 3徐舟推行司法拍卖,提升司法公信J法制与社会,2008,11(2):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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