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安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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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安全法论文摘 要: 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为食品安全的管理带来了柔性监管方式,有效缓解约谈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对提升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约谈主体范围狭窄、约谈程序规定不详细、约谈效力缺乏、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为此,要通过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法律体系、扩大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范围、规范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程序、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结果效力、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救济机制等措施,实现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行政目的与法治目的的良性互动,推进我们国家社会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良性发展。本文关键词
2、语 : 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柔性执法;“民以食为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探寻求索行政执法方式,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执法方式逐步被认可,并在食品安全领域普遍应用。2021年修订的(中国食品安全法下面简称(食品安全法初次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上升到法律层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注入了一股柔性执法的暖流。随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约谈规定,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化建设遍地开花。但由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设计相对模糊、异化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给执法实践带来了众多困惑,造成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施行效果不佳。因而,有必要顺应服务型的转型要求,增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从立法与执法的角度探究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途径,以期为食品安全监管柔性执法提供理论指导,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更好地为人民的食品健康问题提供保障。一、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制度沿袭及要素构成一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制度沿袭在当代行政法学“服务行政 理念与行政民主化逐步深切进入的背景下,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强迫性的、独立的外部行政行为广泛运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一般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约谈沟通方式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详细行政行为。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的建立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
4、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下面简称(餐饮约谈通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率先在国家层面初步确立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201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发布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食品约谈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约谈的程序内容。2021年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初次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上升到法律层面,其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约谈适用条件、适用结果进行了较为概括性的规定。随后各地方陆续出台有关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一时间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性规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2021年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西安市
5、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试行,2021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2020年蚌埠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出台的(蚌埠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等等。二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要素构成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要素构成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及对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约谈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对象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二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内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内容直接关系约谈法律效果。根据(餐饮约谈通知对约谈内容的表述可知,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内容主要包含认定约谈对象违
6、法违规事实、分析约谈对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约谈主体责令整改措施及期限等。三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程序。关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程序,(食品安全法和(餐饮约谈通知只做了简单概括,而(食品约谈办法作出了相对较为清楚明晰的规定,包括在约谈开场之前的通知,约谈经过中的诸如告知权利与义务、听取陈述,约谈结果的送达及整改反应等内容。固然,我们国家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程序并不完善,但对于没有统一(行政程序法的中国来讲,已经是很大的进步。四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结果。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结果是判定行政约谈效力的重要根据。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约谈通知等规定,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结果主要是与“诚信档案 相联络,牵涉企业的信誉
7、、等级,等等。有学者以为,行政约谈的结果是约谈主体与约谈对象达成的行政协议;也有学者以为行政约谈的结果属于行政命令,是约谈主体强迫约谈对象进行整改的指示。由此可知,对于约谈后果,法律规范上的“行政管理 色彩重,不易判定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二、当下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以其灵敏性、柔性执法的优势被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信赖。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虽已建立,但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执法者的变相执法等因素导致其运行经过中存在众多问题。一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相关立法还不完善一方面,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立法位阶低。立法位阶越高,意味着该领域有“顶层设计 作为指导。立法位阶越低,法制统一的障碍越大
8、。笔者通过“北大法宝 法规库以“食品安全行政约谈 为本文关键词语进行全文检索,发现关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较高位阶的法律数量较少,仅仅有(食品安全法作了概括的规定,部门规章仅有三部,剩下的都是位阶较低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工作文件,可见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制度构建法治化程度还较低。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存在立法冲突情况。如前所述,大多数关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规定都是以红头文件、工作报告、工作要求等方式来表现的,由于制定时间和立法水平的不一致,使得每个地方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规定都不尽一样,甚至华而不实的个别规定还违背了行政法上的法律保存原则。比方,在(餐饮约谈通知中规定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
9、会通报 ,这事实上已经是行政处理惩罚措施了,而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理惩罚只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权限内作出,不能自个随意增加处理惩罚的种类,可是(餐饮约谈通知的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相关规定。二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范围狭窄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尚不在列。但实践中,类似消费者协会这样与食品安全领域接触更为密切的社会团体,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更全面直观地了解,并能够提出更有效的解决措施。但由于消费者协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针对消费者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只能去联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一些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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