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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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经济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 【引言】 【1.1 1.2】 【1.3】 【第二章】美国比照特币的监管 【第三章】 【第四章】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美国比照特币的监管 比特币的出现提供了很多创新的可能。但创新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它同样为很多违法交易提供了便利。如出现了接受比特币的黑市交易网站、赌博网站、洗钱平台等等。另外,整个比特币的相关行业都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经历体验与资质上的缺陷,如之前最大的比特币交易网站 Mt. GOX在 14年倒闭。比特币行业的野蛮生长也逐步引起了监管者的重视,这些相关产业急需得到规制。 谈及比照特币的监管,这似乎是一对矛盾的概
2、念。比特币由于本身的一些特性会引起一定的风险。例如其价格完全依托于市场需求而引发的投机风险,或由于其匿名性而引发的非法使用风险等。但是由于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不存在发行、管理机构,假如根据传统的监管思路,监管者会面临一个无人可管的局面。另外,比特币的协议本身是密码学的算法和数学的公式,无论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也不能改变数学公式的运算结果。然而,假如从另一个角度考虑问题,比特币的交易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比特币的支付、汇兑业务而显现出来的。比特币的投机风险也会由于比特币衍生品的炒作而放大。监管者能够通过比照特币相关行业的监管,到达自个的监管目的。所以,准确的讲,比照特币的监管实际上是比照特
3、币相关行业的监管。 当前,比特币发展最为迅速、应用最广的是比特币的汇兑与支付业务。在美国,对于这些业务的监管逐步成为了比照特币监管的主要任务,其监管思路是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类特殊的虚拟货币,进而将从事比特币交易的交易平台、支付商等被视为资金服务业务中的资金传递商moneytransmitter进行监管。对于资金传递商而言,要分别知足联邦层面的法律要求,以及美国各州一级层面的法律要求。为了到达不同的监管目的,联邦法与州法对资金传递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一、联邦层面对资金传递业务的监管 在联邦层面,比照特币施行监管的部门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
4、cement Network, F inCEN)。2020 年 3 月 18 日,FinCEN发布了一份指南,对(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Act在创造、获取、分销、交换、接受或转移虚拟货币的主体和行为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华而不实知足资金服务业务MoneyServices Business定义的主体于要在FinCEN进行注册。注册后还需上报能够交易、保存交易纪录,以及遭到相关的法规约束。 在指南中,FinCEN监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做出了分析。首先,对监管的虚拟货币进行了界定。从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定义进行了比照和区分。他们对货币的定义是由美国或其他国家发行的硬币或纸币且具有下面性质:1被
5、指定为法定货币(legaltender);2可流通;3在发行国被广泛的当作交换介质使用和接受。与 真实 货币 real currency)相比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交换媒介,在一定情况下与真实货币的运作形式一样。但由于没有任何国家成认其是法定货币,所以虚拟货币不具备真实货币的全部属性。FinCEN要监管的是 可转换型 的虚拟货币 convertible virtual currency。这类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者能够作为真实货币的替代品。比特币是这类虚拟货币中的一种。 如今,FinCEN监管的资金服务业务分为七类,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有可能被视为如下三类中的某一种:资金传递商moneyt
6、ransmitter、预付卡业务prepaidaccess以及外汇交易商foreign exchange。FinCEN以为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无法归类于预付卡业务和外汇交易商。由于预付卡业务仅限于其给出定义的 真实 货币。同样的,外汇交易商要牵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定货币交易,比特币不属于法定货币,所以无法适用外汇交易商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FinCEN以为一些比特币的相关业务能够归为资金传递机构的范畴。资金传递moneytransmission是指通过任何方式,接受和转移代替货币的某种货物、资金或者其他价值物。提供资金传递服务或者介入资金转移的人就是资金传递商。资金传递商的定义并没有在资金转移经
7、过中区分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显然,比特币的兑换、转移业务完全可能符合这样的定义。 其次,对于究竟哪些人或企业在从事什么行为时能够被以为是一个资金传递机构,FinCEN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指南中界定了介入虚拟货币活动的三类人,包括:用户user、交易者exchanger和管理者administrator。用户是指将获取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用户详细是如何获取虚拟货币的并不影响到这种法律分类。交易者是指从事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资金,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的人。管理员是指从事虚拟货币发行投入流通业务,以及有赎回终止流通这种虚拟货币的权利的人。在以上的分类中,牵涉比特币交易的只存在前两类人。
8、由于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所以在比特币的交易中不存在管理者这一类人。FinCEN以为,就用户行为的本身而言,不符合资金转移服务的定义。因而用户不受针对货币服务商的登记报告记录和法规约束。而交易者与管理者则有可能被当做货币传递机构进行监管。 在随后的分析中,FinCEN 又将 可转换的 虚拟货币分为三类,分别去规定了各类虚拟货币在何种情形下构成要被监管的货币服务业务。这三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分别包括:电子现金和电子贵重金属E-Currencies and E-Precious Metal、中心化的虚拟货币CentralizedVirtualCurrency、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De-centralize
9、dVirtual Currency。比特币属于华而不实的第三类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没有发行机构和管理员,并且人们能够通过计算机的计算来获得虚拟货币。 FinCEN所得出的结论是,创造可转换型虚拟货币单位并将其贩卖给别人或转移到另外地址换取法定货币的人是资金传递商。另外,假如一个人作为中间人接受了可转换型货币,而将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能够代替货币价值的物品转移给另一人,这个中间人是前文中的交易者,也属于资金传递商。由此我们能够推断出,比特币的交易所与支付商知足这样的定义,要遭到遵守相应法规的要求。同时,假如个人做出了符合规定的相应行为也要承当相应的义务。 FinCEN通过适用银行保密法比照特币交
10、易进行监管,其目的为反洗钱、防止非法交易与防止赞助恐惧主义活动的发生。指南的公布为比特币的监管奠定了基调,并指明了大致的方向。在报告的内容中,能够看出FinCEN试图简明扼要的阐释其监管的内容与目的,给相关的企业与从业人员一定的实践向导。但是,指南规定的内容并非特别完善,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就比特币的相关业务来,FinCEN仅规定了使用者不遭到监管,而交易商则需要遭到监管。根据FinCEN的规定来分析两件现实生活中的比特币交易。假如一个比特币矿工用自个赚取的 300个比特币购买了一辆市价 39000美元的二手汽车,根据FinCEN的定义,该矿工属于比特币的使用者,不遭到监管。而假如当天有人将一个
11、比特币转移给自个的朋友或比特被交易所换取 130美元的现金,则会被视为资金传递商并面临着FinCEN的监管。 显然,指南中的一些规定并不清楚明晰,判定一个人或一个企业能否属于资金传递机构要根据事实与综合情况进行分析。这对于比特币的矿工、用户、交易所、支付平台以及相关软件开发企业在判定自个能否要向FinCEN注册,遵守相关的规定与法律的时候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指南的公布也导致美国有至少三家比特币交易所的业务被叫停。而其他比特币的相关企业也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这一政策的出台让这些企业感到措手不及。 实践中,在FinCEN进行注册并非一件难事,填好一份电子表格后提交即可。但是注册之后要遵循反洗
12、钱的相关程序,以及执行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Customers的政策会相对繁琐。但假如一家公司被认定资金传递机构而没有在FinCEN进行注册,那么其后果会非常严重。根据相关的联邦法律,运营、控制、管理、监督未注册的资金传递机构是违法的,最高面临五年的有期徒刑。违禁品销售网站丝绸之路的创始人与为其提供比特币兑换服务的Bitinstant的创始人都因而遭到了联邦法律的处理惩罚。 二、美国州层面对资金传递业务的监管 就对于资金传递商的监管而言,美国一些州的州法比联邦法律的要求更为严格。资金传递商不仅要在 FinCEN 进行注册,配合美国联邦机构的反洗钱、非法交易、赞助恐惧主义活动的调查。除此
13、之外,以纽约州为例,假如它想要合法的纽约州运营,还需要获得州所颁发的营业执照。FinCEN以为现有的法律能够很好的监管比特币产生的犯罪风险,所以在联邦层面只是澄清了法律适用问题。而州对待比特币的态度与联邦存在着一些差异,这也多是由于监管目的不同。联邦的监管目的是防止比特币的非法使用,相比之下,州的监管目的就不仅局限于反洗钱风险的防备,而是愈加倾向于消费者保卫与网络安全。 为了知足保卫消费者与网络安全的监管目的,监管机构对法规的完善程度的要求也会相应提升。由于比特币这类虚拟货币的独特性,其相关初创企业的形式上与传统的资金服务商存在差异不同,现有的法律就缺乏以知足监管比特币相关企业的运营。以纽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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