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概念的近现代演变与当代回归,海事海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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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法概念的近现代演变与当代回归,海事海商法论文近年来,为保障和促进中国海洋权益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法治体系,学界关于构建海法体系的呼声日高,海法sealaw的概念愈来愈频繁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但值得研究的是,国际上能否也存在海法的概念?海法和与之相近的海商法maritimelaw、海事法admiraltylaw及海洋法thelawofthesea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海法概念回归的价值何在?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仅是清楚明晰界定海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必要前提,也是海法概念能否在现代获得广泛认同的重要支撑。有鉴于此,从海法概念的历史认同开场,通过对海法文本内容以及演变历程的梳理,界定海法概念的内涵及其与相关概
2、念之间的关系,并在这里基础上探寻求索海法概念在现代回归的现实价值。 一、海法概念的历史认同 海法这一概念并非学者在现代的创造,其作为调整海上事务的法律形态不仅在历史上客观存在,而且获得广泛的国际认同。 一海法概念的萌芽与出现 海法概念的出现源自海法文本的出现,海法文本的出现则源于海洋活动对法律调整的需求。根据笔者搜集的资料,自大约构成于公元前1780年的汉莫拉比法典开场,就已经出现调整海上活动的立法内容,这些内容与苏美尔法律手册SumerianLawsHandbook,约公元前1700年、摩奴法典TheLawsofManu,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200年以及查士丁尼的学讲汇纂Justinian
3、 sDigest-BookXIV,公元529年至公元565年一起为此后内容更丰富、独立性更强的海法奠定了基础,可视为海法的萌芽。 而海法概念在历史上的最早使用,可追溯到罗得海法TheRhodianSea-Law。罗得人是创设、整理和公布海洋法律制度最早的民族。早在公元前约900年,他们就是当地的海上主宰,以其强大的海上舰队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著称于世。他们的航海法作为国家间通行的法律lawofnations,不仅被雅典城和爱琴海各岛所接受,而且得到整个地中海沿岸国家的认可。固然他们的法律没有在当时被记录下来,但以(罗得海法命名的法律汇编于1561年在瑞士的巴塞尔出版后又于1596年在法国的法兰克福
4、出版。尽管这两个出版的汇编的历史真实性遭到学者的质疑,但罗得海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无人置疑:其不仅仅是笔者搜集到的海法概念的最早起源,而且对很多海法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海洋法律影响深远。同时,罗得海法可基本知足调整、规范当时海上活动的需要,也正由于如此,拜占廷帝国时期的皇帝安东尼才有 朕是陆地上的君王,但法乃海上之王, 与海事有关的问题应根据(罗得海法做出裁决 的讲法。1 二海法概念的普遍认同 假如讲罗得海法是海法概念在历史舞台上的初次亮相,则中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相继出现的海法文本表示清楚海法这一概念在当时已经获得普遍的认同。 根据笔者的查证,当时直接以海法命名的法律文
5、本就至少包括维斯比海法TheSea-LawsofWisby、fo兰德海法Sea-LawsinFlanders、苏格兰海法ScotlandSeaLaw以及哥特兰海法GotlandSeaLaw.这些海法文本固然多为民间的惯例编纂成果,但由于当时商人习惯法在海上贸易中所具有的支配地位,2这些海法在当时得到广泛遵守,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 而从文本内容来看,上述海法的调整事项从船东与货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到船长船员的权职与管理,从船舶的所有权到货物的所有权,从引航员的职责到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再从船舶的融资建造到对海盗行为的规定,囊括当代意义上民事、行政、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几乎牵涉当时海上活动主要是
6、海上运输的方方面面,能够知足独立调整海上活动的需求。同时,这些海法都出如今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之前,其并非现代国内法上的概念,它所包含的内容,成认并实行的地区范围不单纯地局限在一国之内。也就是讲,这些海法的内容在当时的地中海地区具有很强的共通性,并得到广泛认可。正如学者所总结的: 海法实行商人自治,它自成体系,不受陆法和国家权利或者领土的管辖。在接近5000年的时间里,它独立存在-不是由君主制定,而是逐步地被编集成典并得到大家遵守。 3 因而,海法作为一个在中世纪得到普遍认同和运用的概念,其在当时所指称的是所有调整海上活动的法律规则的集合,是一个特别广义的概念。 二、海法概念的近当代演变 至17世
7、纪,法律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民族国家和主权意识开场有机体化,国家主导的立法开场逐步取代过去自发构成的跨越国界的习惯法。这种演变也逐步浸透到海洋立法中-各国纷纷从保卫本国海洋、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属于各自国家的海洋立法。这种经过在丹麦1561年腓特烈二世的海事法典中就已经开场出现,随后在丹麦、瑞典和法国等国的海事立法中一起到达了顶峰。4 同时,伴随着国际公法作为一个学科独立出现,新的法律学科不断细分,海商法、海洋法等概念相继从海法概念中剥离出来,中世纪普遍认同的海法逐步走上演变之路。 一海商法对海法主体内容的继承与发展 在海法的演变经过中,海商法maritime law继承了其主体内容。
8、maritime一词源于 mare ,其在当时仅仅是 海上 之意,5亦即泛指海上一切相关事宜。换言之,在早期,对maritime含义的理解还是特别广义的,其与海法之间并无太大差异不同。以法国1681年路易十四公布的(海商条例Ordonnancedela Marine为例其名称中的marine即为法语的maritime,其内容包括海事审讯人员、管辖权、船员、船舶、海事契约、港湾、海洋警察、渔业等,囊括与海有关的大部分法律规范。但此后,随着海上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maritime 一词渐渐演变为仅指现代意义上的 海商 事宜,而且此后有关海商的立法也逐步将有关公法方面的内容排除:例如以1681年(海
9、商条例为蓝本制定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 海商编 就缩减了很多公法方面的内容。而发展到现代,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maritimelaw 是指调整海上贸易和航行、海上旅客及财产运输、海上事故以及在水域上进行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合同、侵权以及雇员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6 不过详细而言,对于 maritimelaw 含义的理解,当前世界各国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 在美国, maritimelaw 的研究范围,除了实体法的内容之外,可以能包含一些程序法的内容。华而不实实体法一般包括:1.狭义海商法的一般内容:引航合同、共同海损、海上保险、船舶物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拖航合同、海难救助、海上货物运
10、输、船舶碰撞、油污、残骸打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2.海上劳动法:船员人身伤亡。程序法的内容则一般包括:1.海事管辖权;2.海事诉讼程序包括对人、对物诉讼等内容。7-9 而在英国,有学者将海商法maritimelaw的组成分为海上运输法law of carriagebysea、海上保险法law of marinein surance和海事法admiraltylaw。103与美国法相比,英国法下的 maritimelaw 的研究范围通常并不牵涉海上人身伤亡,但涵盖船舶买卖、建造、登记以及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11-12 另外在北欧,海商法学研究的领域除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约、海事赔偿
11、责任限制、海上污染、船舶碰撞、海难救、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以及时效之外,还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国籍与登记,船舶的公共控制与入级;2.船舶的建造与修理合同;3.船舶买卖;4.航运企业的组建及公司的责任;5.船员的法律地位,雇佣合同、合同期限、船员的法律地位;6.海上侵权法,包括损失的种类及因果联络,侵权人的疏忽责任、严格责任、船东的转承责任和船东的合同责任、人身伤害索赔;7.海事调查等。13 北欧学者以为, maritimelaw 一词,通常是指适用于航运的一些法律规则,包括与海事admi-ralty和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相关的一些规则,尽管后者经常被以为是一个单独的主题
12、区。这些规则是非常广泛的,它们也能包含合同成立及解释的一般规则。为避免该问题,最好将 maritimelaw 界定为航运shipping所独有的那些法律规则。 当然,在实际解决海上争议的时候,经常需要大量的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基本规则。海商法包括私法规则,也包括公法规则。即使是国际法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能与之相关,例如,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以及国有船舶在外国港口扣押的豁免权。111除此之外,在研究 maritimelaw 这一概念时,不得不提海事法admiraltylaw这一概念。在美国,很多学者以为admiraltylaw与maritimelaw没有本质的区别,很多教学资料中也直接用 Ad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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