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制度的内涵、核心及价值,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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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责任制度的内涵、核心及价值,民事诉讼法论文在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中,当事人的行为无不围绕着证据展开。然而,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甚至根本不能提供证据,以致产生客观事实不能查清或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裁判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此时,应当由哪一方来承当这种举证不能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问题由此产生。一、证明责任制度的内涵辨析( 一) 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 这一术语最早由古罗马的法学家使用。在英文中,证明责任表述为 burden of proof 。早在 19 世纪末,美国着名法学家塞耶就指出证明责任这一术语的含义有两种: 第一种是指 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当事人,对他已主张的任何双方有争
2、议的事实负担着风险 假如最终不能证明其主张,他将会败诉 第二种是指 在诉讼开场时,或是在审理或辩论经过中的任何阶段,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1当下我们国家证据学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解释主要有下面三种不同的学讲:1 行为责任讲行为责任,又称 提供证据责任 、 形式证明责任 、 主观证明责任 。该学讲是从 提供证据 或者 行为意义 的立场来认知和规定证明责任的内涵。是指提出 有利于己方的实体要件事实 的当事人,对该事实有责任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2 结果责任讲结果责任,又称 讲服责任 、 本质证明责任 、 客观证明责任 。该学讲是从 讲服法官 或者 结果意义 的角度来认知和规定证明责任的内涵
3、,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律所许可的证据或证明手段已经穷尽,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 即承当不利益判决) 。3 双重含义讲双重含义讲以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当前, 双重含义讲 在我们国家证据学界得到了广泛的接受。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个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此条款仅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证据规定第 2 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个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 此条从行为
4、证明责任与结果证明责任的双重角度,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内涵及其分配问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在立法上也成认了证明责任的 双重含义 。笔者赞同 双重含义讲 ,以为证明责任既包括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也包括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当的不力诉讼后果。因此证明责任在学理上通常有主客观之分,笔者将在下文中逐一分析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内涵。( 二) 证明责任内涵之主观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的双重内涵主观证明责任,又称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形式证明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个的行为对争议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是从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为
5、的角度解释证明责任,把证明责任解释为当事人为避免败诉,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证明责任有抽象和详细之分。抛开详细的诉讼程序,就一个要件事实发问,由谁负担在诉讼中对要件事实举证,此为抽象证明责任; 若法官已经获得一定的事实信息并构成暂时的心证,此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则为详细证明责任。2主观证明责任存在抽象和详细双重内涵。在诉讼程序开场前,法律事先设定了由哪一方当事人就何种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因而为主观抽象证明责任; 在诉讼程序进行当中,法官对于事实已经获得一定的信息,此时应当是由谁提供证明、尤其是提供反证的问题,因而为主观详细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独立于诉讼而存在,其分配与客观证明责任呈
6、现出一致性; 而主观详细证明责任则与详细诉讼有关,强调法官基于阶段性的心证,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而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普维庭以为,抽象证明责任是独立于每个诉讼的风险分配,因而它纯粹是一个法律问题; 而详细的证明提供责任则取决于每一次的证明评价,即属于事实问题,原则上它仅仅仅是作为法官对事实评价的附随而存在。基于此笔者以为,能够将主观详细证明责任的概念排除在证明责任内涵之外,仅将主观抽象证明责任纳入证明责任的内涵。( 三) 证明责任内涵之客观证明责任 从举证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跨越客观证明责任,又称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某个事实存在与否不明确时,某一方当事人将承当以该事
7、实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获认可的危险或不利益。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个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很多学者将这一规定概括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 谁主张,谁举证 。然而,这一讲法并不精到准确,在法学研究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若双方当事人同时主张同一事实,直至审讯结束时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 能否仅存在于诉讼中? 针对以上问题普维庭提出,客观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已经将举证责任囊括华而不实, 举证责任不过是这个概念及其所揭示的理论体系在诉讼上的具体表现出罢了。3客观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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