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动物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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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们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动物学论文内容摘要:我们国家现行关于动物保卫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文章援引国际经典概念 动物福利 ,提出完善保卫动物立法的重要意义,并针对我们国家保卫动物立法现在状况,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立法体系、现有法规及单行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建议,对推进我们国家动物保卫立法的完善,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本文关键词语:动物保卫,动物福利,动物保卫立法 一、引言 日前随着自然物种及群落保卫课题被关注的热度愈来愈高,学界对 动物保卫 的探究也愈来愈热,学者们纷纷提出各类学讲概念来讨论动物的主体地位,例如华而不实较为主流的 动物的道德主体地位
2、1和 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2。笔者以为,探究动物的主体地位并非目的,只要加强立法,通过法律强迫手段把动物作为利益客体加以保卫,增加违法成本,才是切实保卫动物物种及群落的根本办法。 二、我们国家动物保卫的立法现在状况 (一)我们国家现行生效的动物保卫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关于积极保卫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2年颁); 2.(野生动物资源保卫条例(林业部1962年拟); 3.(关于停止贵重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外贸部1973年颁); 4.(水产资源繁衍保卫条例(1979年颁); 5.(关于加强鸟类保卫,执行中日留鸟保卫协定的请示(1981年转批林业部); 6.(关于严格保卫贵
3、重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1983年发); 7.(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卫区管理办法(1985年颁) 8.(中国野生动物保卫法(全国人大1988年通过、2021年修订); 9.(国家一、二级重点保卫野生动物名录(1988年颁); 1 0.(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保卫施行条例(1992年颁); 1 1.(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卫施行条例(1993年颁、2020年修订)。 (二)分析我们国家关于动物保卫的法律体系的缺乏 1. 法律位阶低。 立法的效力受限于立法主体级别。上述体系中,仅有一部(野生动物保卫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余均为或各部门的行政法规条例甚至国家政策,这将直接削弱动物保卫立法的强迫力度
4、。 2. 没有完善的基本法及单行法律法规支撑系统。 整个动物立法体系中缺乏一部完善的基本法作为上位法律根据,针对不同种类的动物亦缺乏单行法律法规来具体规制。 3. 保卫范围特别狭窄。 立法体系中大部分规定均仅针对的是贵重濒危、重点保卫野生动物;对于普通野生动物仅从行政许可方面浅谈;对于工作型动物、娱乐型动物的立法保卫则几乎空白;而对于大量存在的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以保卫。其保卫范围 带着本不该有的浓烈厚重的物种歧视主义的色彩 3。 4. 缺乏强迫力及可操作性。 我们国家的动物保卫立法,宏观规定多(多见 根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详细操作细则少;委托性规则多,禁止性规则少。现行动物保卫立法与刑法没有
5、能良好结合,违法成本过低,进而导致法律缺乏强迫力度,不能起到震慑与惩罚作用。 5. 价值取向出于人类的经济性目的。 受制于社会环境,我们国家现行大部分动物保卫立法是从保卫人类的经济性目的出发,而非单纯的保卫动物之目的。现行立法大部分是为使得动物产业的生产发展适应人类生产生活建设的需要,以此来规制对动物资源的合理繁衍、开发及利用,与其讲是保卫动物,不如讲保卫的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学者们讨论动物主体地位的初衷,在这里笔者并不讨论学界莫衷一是的动物主体资格问题,但在动物保卫立法中,只要将思维从 人类本位 向 动物本位 转换,才能真正彻底而单纯地对动物进行保卫。 三、动物保卫思路的国际借鉴重点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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