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纠纷的类型化分析,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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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赌纠纷的类型化分析,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导言】【第一章】【第二章】 对赌纠纷的类型化分析【第三章】【第四章】【总结/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 对赌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节 对赌协议类型化研究概览 正是由于对赌协议在中国拥有特殊性,固然其效力、性质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表述,我们能够从国内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寻找一些规律。继最高人民法院对被称为中国 对赌第一案 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做出终审讯决后,围绕华而不实关于对赌条款的判决结果,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此后,尤其是 2020 年以后,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我们国家蓬勃发展,由此引起的关于对赌协议履行纠纷的案件也层出
2、不穷,并且该类纠纷已呈现出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趋势。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裁判案例资源,笔者通过关键字检索的方式,在 北大法宝 法律信息网络平台搜集了自 2020 年起至 2021 年 8 月我们国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赌纠纷相关案例共 38 起8,分析归纳出对赌类型及裁判要旨。 一、对赌协议的类型 纵观各类对赌协议,我们能够根据不同标准将对赌协议进行分类。根据对赌标的,能够分为上市对赌和业绩对赌。1上市对赌的标的是目的公司在将来某一时间点能否在国内或国外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业绩对赌的标的是公司的营业业绩,业绩能够是财务绩效,可以以是非财务绩效。 财务绩效包括目的公司的净利润、销售收入
3、、销售增长率等;而非财务绩效包括目的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布置、业务推广、企业合规情况、生产技术或某项股权或资产并购的完成等。 根据对赌方式,能够分为补偿型和回赎型。1补偿是指对赌条件成就后,创始人原股东根据一定的公式向投资人赔偿与其约定的投资收益。补偿的对价能够是现金,可以以是股权,不同的补偿方式其经济内涵也不同。现金补偿中,投资人拿到现金后也就实现了预期的投资收益,目的公司今后的发展与该部分收益不再有关,实际上降低了投资人对目的公司的风险接触riskexposure。而股权补偿则加大了投资人对目的公司的风险接触。2回赎本质就是一种退出机制。 根据投资方式,能够分为基于增资的对赌协议和基于股权转让
4、的对赌协议。 1增资形式是最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认购目的公司新增资本的方式直接投资,而且该种增资通常为高额溢价的增资。实践上,一般会在增资协议中布置仅把一小部分的投资金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把高额的溢价金额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2股权转让形式是投资人间接投资目的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投资原理是,原股东通过将所持目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来获得投资溢价,提早变现股权获取回报。 二、对赌案例类型化统计概览 基于以上分类,笔者对搜集到的对赌纠纷案例统计如下: 从上表能够看出,在我们国家的司法裁判实践中,单向对赌占了绝大多数,在本次案例搜集中,双向对赌仅发现 1 例。单向对
5、赌中业绩对赌以现金补偿的方式为主,股权补偿指目的公司若未到达约定的业绩,原股东则无偿转让股权给投资人仅占 1 例;而上市对赌的情形下,基本以设定股权回购条款的方式约定,比例约占 95%.从整体来看,投资人普遍会选择原股东作为对赌主体,38 个案例中占了 30 个,约占 79%,剩下的皆为同时与原股东和目的公司对赌,有 8 个,基本没有投资人会选择仅与目的公司进行对赌。 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界,在各种对赌纠纷的争议焦点中,投资人与目的公司对赌的情形一直饱受争议。尤其在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否认了投资人与目的公司对赌的效力,而肯定了投资人与原股东对赌的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对此后各级法院针
6、对该类对赌条款的裁判产生了重要影响。下面,笔者将主要介绍裁判案例中对此类争议的回应。 第二节 投资人与目的公司对赌 一、约定目的公司现金补偿的类型 本次案例搜集中,仅发现甘肃世恒案12中与目的公司约定现金补偿的情形,并且并非单纯与目的公司约定,而是原股东也会被要求作为现金补偿义务的一方。针对投资人与目的公司约定的现金补偿条款,法院的态度是以为该等约定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为无效。 详细而言,甘肃世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判决,(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假如目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 3000 万元,则投资人有权从目的公司处获得补偿,这一约定使得投资人的投资能够获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目的公
7、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并同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13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14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除此之外,固然法院认定目的公司承当现金补偿责任的约定无效,但并不因而否认整个投资行为的效力。如在甘肃世恒案中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而二审法院对于对赌协议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因此无效的断定也被再审法院推翻了。 因而,固然没有其他更多的案例作证,但从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清楚的法律立场来看,笔者理解,法院倾向于不支持投资人要求目的公司根据对赌约定承当现金补偿责任的请求,但可能并不会因而否认整个投资行为和投资协议
8、的效力。 二、约定目的公司回购股权的类型 关于约定目的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笔者共搜索到3个案例,分别是张伟明诉浙江迈勒斯照明有限公司等公司增资纠纷案15下面简称 张伟明诉迈勒斯案 、贺昤诉郭丹公司增资纠纷案16下面简称 贺昤诉郭丹案 以及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曹务波等纠纷案17下面简称 天津硅谷天堂投资案 。笔者发现,约定目的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常见于上市对赌中,并且同时原股东也被约定为回购义务人。对于投资人与目的公司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的立场是,该等约定违背了(公司法关于禁止抽逃出资和非特殊情形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强迫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天津硅谷天
9、堂投资案中,法院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七项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和抽回,同时,(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进行了限制性规定18,进而审理认定该案的(增资协议因违背上述公司法强迫性规定而无效,但协议其他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规定而有效。 在张伟明诉迈勒斯案中同样法院根据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股权的限制,并且以为该股权回购的约定也属于股东从公司获得固定收益,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进而否认了与目的公司对赌的效力。 而在贺昤诉郭丹案中,固然原告并没有对本案投资备忘录中牵涉到的目的公司向原告回购股份的诉请,但法院同样表示清楚了该约定
10、与我们国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应属无效。 固然一般以为,法院断定投资人与目的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约定无效后,目的公司就无需承当任何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上面提及的天津硅谷天堂投资案中目的公司也承当了一定的付款责任。该案法院固然不予支持目的公司回购其1.41%的股权,但支持目的公司与原股东共同归还作为资本公积金部分的42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该案中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解决争议与问题的思路,能够值得关注。 三、约定目的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类型 关于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目的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笔者共搜索到2个相关案例,分别是上海立鸿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1、、杭州中宙科技有限公司、朱晓飚、王保萍股权转让纠纷案21下面简称 上海立鸿投资与浙江中宙案 和苏州天胥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周秋火等增资纠纷案下面简称 九鼎投资诉周秋火等案 22.笔者发现,针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目的公司承诺对原股东的对赌责任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那么法院也通常以为其无效。 就此问题,上海立鸿投资与浙江中宙案中,投资人在二审上诉中以为其要求目的公司承当的是保证责任而非要求目的公司回购,原审不应适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来否认本案中目的公司应承当的保证责任。但是,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该约定有违公司法相关资本维持原则的强迫性规定。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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