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食品安全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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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食品安全论文【题目】 【绪论】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完善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五、 完善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 1. 总结改革经历体验,科学设置监管机构 机构改革应该以理顺各监管机构关系、制定职能为目的,职能定好后,将应该由市场进行调控的交给市场,应该由进行监管的将权利交给,理清和地方对监管的职责,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做到权利和责任义务对等,根据权利义务确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队伍,进一步落实监管机构的编制和经费。因而,现前阶段要做好对单列食
2、药局和成立市场局这两种方式的跟踪和监督,对两种方式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不急于否认市场局方式,不强迫推行单列食药局方式。同时,对没有开展改革的部分地区应加强催促和指导,加快公布以产品特性、监管对象、风险性为根据设置的详细经费、编制、体制标准和规范。 减少监管部门进行大部制改革是我们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方向和趋势,2020 年提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药品施行统一监管,但很多地方都没有根据成立独立的食药局这一方式进行,而是将质监、工商和食药进行合并组建市场监管局,当前天津、安徽等省市均已采用这种方式。 我们国家的进出口食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进行统一监管,多年来我们国家出
3、口食品的合格率一直保持在 99%以上,由此可见,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愈加有效,因而,对国内食品的监管机构改革能够借鉴进出口食品监管经历体验,设置统一完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国内食品实行从田地到餐桌的全经过监管。 2. 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充分调动社会气力 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进程中,应对基层监管队伍的规模和各种硬件配备进行精细的测算,提出明确的标准,防止出现权利集中带来的腐败风险和权利滥用的情况。 以本次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对监管部门的职能进行系统的梳理,列出权利清单,将食品包装、添加剂等相关产品也一并调整到位,避免出现反复调整的情况。充分调动地方的改革积极性,做到全国统一方式的机构改
4、革,防止地方借简政放权之名将事权层层下压。 食品安全监管应由监管部门负总责,同时调动社会上其他的相关气力介入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气力有限,占有的监管资源也有定量。我们国家当前食品市场仍以小企业小作坊为主,仅依靠食品安全机构无法担负起全面监管的职责,需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气力,如各类非营利组织、食品产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兴媒体等,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全面覆盖。 二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做好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在立法经过中要处理好立法质量和立法数量的关系。 经太多年的努力,
5、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在 质 和 量 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乏。立法既有数量不够的问题,缺少消费品安全法、质量促进法等综合性的法规;也有质量不高的问题,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根本法严重过时、滞后。食品安全立法要处理好 质 与 量 的关系,既要补齐综合性法规这条短腿,加快消费品安全法、质量促进法的立法研究进度,更要重视对现有法规的修订和立法质量的把控,通过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咨询制度,进一步加强法规的可行性,争取多立良法、善法、管用的法。 随着时间推移,部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逐步显现,需要做好已有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对现有的法
6、律法规规章进行系统的清理,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更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互联互通。对于试用期已满和严重滞后、过时的法律,及时由起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评估施行效果、与其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食品安全现实情况的适应、能否补充完善等,无需修改的可重新发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重视旧法的修订,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既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又能避免由于过度频繁的修法,影响到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加快出台配套法规及规章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对实体内容的规范上,牵涉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处理好 实 与 虚 的关系,在强调实体内
7、容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加快建立健全对监管机构各项行政活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应急程序的规定。提高立法决策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根据轻重缓急,布置立法计划。逐步规范和约束技术性规范和规程的制发程序。 强迫性标准、技术性规范和规程是法律法规的详细化和细化,是落实和追查法律责任的重要根据。当前,技术性规范、规程的内容和制发程序随意性过大,游离于监督之外,应重点加以规范,加强建立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一致、与我们国家食品生产状况相一致的法律体系。 立法是一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有更多的人介入进来,能够避免思维方式的单一性和看问题角度的片面性。进一步拓宽公众介入渠道,建立健全公众意
8、见采纳情况反应机制。在立足本身推动食品安全立法的同时,要加快探寻求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将一些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交由第三方起草,委托第三方机构介入立法前期研究、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能够多方委托,以便互相启发、扬长避短,使制度设计愈加科学合理。 制定法规和规章应重视前期立项论证、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切实把握法律原则和内容,深切进入分析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扎实做好起草阶段工作。立足现实工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便于一线操作为目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起草部门的前置性审查,应确保文件质量,法制部门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严格纠错,在施行经过中
9、,起草部门要重视文件施行效果,法制部门要加强文件施行后的法律监督。 3. 强化食品安全法律队伍建设 重点要建设好三支队伍:即建设好食品安全法制人员队伍,加快实现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法制人员的法治保障作用。建设好食品安全法律参谋队伍,邀请数量适当的专家和律师,逐步扩大法律参谋介入质检事务的范围和程度,对法律参谋适当分工,加强法律参谋对食品安全实际业务工作的了解和把握,更好地将法律理论和业务实践相融合。建设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公职律师队伍,加强公职律师的沟通和培训,帮助公职律师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法律专业特长。加强与律师协会联络,支持公职律师
10、参加律师协会培训、沟通等活动。 4.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加大对违法食品从业者的行政处理惩罚和刑事处理惩罚力度,能够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起到积极作用。我们国家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违法食品从业者的处理惩罚力度较小,这不利于鼓励食品供给者提供安全的食品,能够采取加重法律责任的形式到达提高食品质量的目的。 同时,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食品从业者的处理惩罚存在弹性较大,没有详细标准的现象,如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货值的 5%-20%的行政处理惩罚,但并没有详细明确从轻处理惩罚或从重处理惩罚的条件、根据,为权利寻租、人情执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应建立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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