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理论论争和性质再思,法哲学论文.docx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理论论争和性质再思,法哲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理论论争和性质再思,法哲学论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当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理论论争和性质再思,法哲学论文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各种详细形式职权的总称,主要是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最终功能和目的是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施行,确保国家各项活动服从法律规定,实现建设当代化法治国家目的。法律规定的检察权与学术讨论的法律监督权是则对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表述,二者具有一样内涵和外延。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讲是从不同的角度表述同一件事物。在检察制度领域,提及法律监督权,我们强调的是它的法律性质和法治功能;言之检察权,我们强调的是它的详细权能和实际行使状况。使用法律监督权或者检察权,并不意味着在概念上出现混乱或矛盾,只能
2、讲在不同地方使用不同的术语,关注不同的着重点罢了。因此, 检察权 是对检察机关所享有权利的一种总括性描绘叙述,它特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权利的事实; 法律监督权 则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利构造形式中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功能,它着眼于解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讯机关等之间的权利制约与监督关系问题。但在理解有关法律监督权或检察权时,学术理论界引发剧烈争论,进而构成各自学术观点,而大部分观点则是有关法律监督权或检察权性质的定位,有必要进行梳理,并为重新定位现代中国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性质提供支撑。 一、现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理论论争概述 学术界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及法律监督权的争论此起彼伏。十
3、分是在当下司法改革进程中,有关检察权性质和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讨论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也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的热门和现实问题。在司法改革的研讨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提出了众多质疑,主要表现为在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及职权范围、检察机关履职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现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理论论争本质是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定位的争论。我们看到,华而不实的很多学者以为应根据西方 三权分立 原则,强调权利之间的明确分立和严格归属,主张检察权应定位为行政权。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从诉讼程序理论和检察权实际功能出发,以为检察权的核心是公诉权,主张其在本质上应属于司法权。同时,居于上述两者之间的观点则
4、以为检察权是属于行政司法双重权性质的权利。 必须清楚的是,讨论现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理论论争,固然能够结合中西方司法改革有益实践和法治建设的有益理论,在理论上实现自洽,但是作为现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体制改革,其所需要的基本理论指导应是源于中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和司法改革实践。以一种为现实司法改革提供有益检察理论指导为前提,在讨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时有必要充分认识我们国家政治权利架构及政治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宪法将人民检察院规定为与人民法院相平行的法律监督机关,固然是作为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却与西方实行严格 三权分立 原则国家的司法机关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也不因其履行着与西方国家检
5、察机关类似的公诉权职责而成为行政机关或其下属部门。概括起来,对于检察权的定性,也即是有关现代法律监督权的理论论争的观点有三种:行政权性质讲、司法权性质讲和行政司法双重性质讲,下面对这三种观点逐一进行评析。 二、现代中国法律监督权的行政权性质讲 一行政权讲的核心观点及理由 该观点以为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 行政权性质讲 强调检察机关本身的组织机构、领导体制和活动原则均具有行政性,以为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检察一体制 ,即检察机关上下构成一个整体,其突出表现是 阶层式建构 和上级的 指令性 。这种纵向间的位阶制和上下级领导关系是行政性关系的典型特征,也是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属性
6、的最突出具体表现出。持行政权讲的学者还以为, 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 、 设立廉政公署,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划归廉政公署,归中纪委和双重领导 、 取消检察机关的审讯监督职能,把审讯监督权交给权利机关 。除此之外,持此观点的学者还广泛援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法律定位,用以证明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为现代中国法律监督权属于行政权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第一,检察机关组织机构和详细业务履行方面具有行政性,检察机关相关事务的管理具有行政性。总之,检察机关在权利行使经过中采取上命下从、检察一体的形式,而这一形式正是行政权行政性的重要表现
7、。 但从组织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该理由并不能证成检察权的行政权属性。由于任何一个组织功能体若要实现正常运作,必然会配套地履行一定的行政性事务作为保障,例如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工作人员编制、选拔、晋升及罢免、有关业务的统计等行政性事务,同时也只配备这样的职能,该组织才能实现功能独立,进而能有效顺利地进行本职业务操作。作为当代体系化组织的存在形式,检察机关组织机构中也自然不可缺少这方面的行政性事务,但这种配套性职能的行政性并不能作为认定我们国家检察权根本性质的决定性因素。通观中国司法机关等部门,我们看到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司法机关要实现本身的司法职能就必需要求保持高度独立,而要实现高度独立就必
8、须自个解决本身组织的行政管理,由此经常产生行政管理和业务职能管理相混谣雷同的情况。同时,中国传统中行政事务统摄审讯业务包括监督业务的遗风,只讲行政层级位序而不管专业分工,使得行政性事务和司法业务工作之间发生严重混谣雷同,行政化成了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讯机关最为严重也最为人所诟病的症结之一。因此,组织机构和详细业务履行方面具有行政性,以及相关配套辅助性职能的行政性均不能作为认定检察权法律监督权行政权属性的根本性原因。第二,检察权行使经过中具有主动性、非中立性、非终局性等行政权运作时所表现的特征,而不具备立法权和司法权运作所表现的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等特点。我们国家的检察权法律监督权根本不具有行
9、政权的全部特征,这主要表如今: 首先,检察权主要运作于详细的诉讼活动中,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且只会引发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效果;而行政权则主要运作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实体活动中,基于行政权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会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施行裁决并引发实体性的后果。其次,即使是检察权行使经过中表现出适度的主动性也与行政权的主动性有着截然的不同,检察权主要是积极维护法律统一正确施行并服务于整体国家利益,而行政权则是出于行政治理的公共利益需要且具有明显的局部性。第三,直接引发相应程序的检察权的非中立性、非终局性也与审讯机关行使审讯权的中立性和终局性具有根本的不同。因此,在权利属性及其社会效果上,检察权均不能认定为行政
10、权。 第三,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治体制建构,即国家权利配置格局上并没有效仿西方传统的 三权分立 体制,而在中国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权利一元化的基础之上设置了五种详细形式的国家权利,即:立法权、行政权、审讯权、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和军事权。在这种权利配置格局中,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利,派生并统辖行政权、审讯权、检察权、军事权,实现了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和审讯权三者平等地位的设置格局,因此赋予了检察权有别于西方国家检察权的独特内容。整体政治体制的不同也决定了我们国家检察权不是行政权。第四,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检察机关都采取行政化的组织方式。法国的检察机关对应设置在各级法院当中,总共三级
11、,包括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院、驻上诉法院检察院、驻大审法院检察院。在外界看来,法国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上诉法院检察长能够向共和国检察官发出正式指令,这些指令能够针对特定案件,可以以是一般性指令;共和国检察官能够向其体制内的司法官发出指令。德国检察系统呈现 三级双轨 态势,即检察系统分为联邦总检察院、州级总检察院和州级检察院三级,同时这三级检察院又分别属于联邦检察系统和州检察系统,联邦总检察院对州级检察机构没有领导权和管理权,但州级总检察院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所有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德国的检察机构基本上被定位为行政机关,联邦总检察院受联邦司法部领导,州级总检察长和州级检察院受州司法部的领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