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中抵押预告登记的争议与风险防范,金融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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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贷款中抵押预告登记的争议与风险防范,金融学论文摘 要: 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怎样正确认识和防控贷款风险是需要面对的客观事实。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角度,结合不动产抵押预告制度和(中国民法典阐述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制度下,怎样保卫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潜在的风险,并提出防备风险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 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品房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86.04万笔,比上年增长13.2
2、5%;发放金额12139.06亿元,比上年增长18.79%。截至2022年末,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620.88万笔、97959.4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8.58%和14.1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为19.51亿元。从数据能够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速度也不断加快。 为深切进入学关于民法典的主要谈话以及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两个案例,结合不动产抵押预告制度,浅谈怎样保卫住房公积金中心债权,怎样防控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的风险。 1、 关于抵押预告登记失效的争论 在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常约定购房人以其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作为归
3、还贷款的抵押担保。假如出现借款人违约情形或者抵押预告登记失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对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能否顺利实现。 (民法典第221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根据约定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怎样确定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成为争论焦点,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业内有两种观点:观点一,
4、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应指开发商经初始登记后获得大产权证之日,由于自该日起,预购人即可办理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观点二,自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失效不能一概而论,假如购房人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亦无法办理,应当对不同的情形分别确定。 2 、关于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的争论 我们国家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抵押预告登记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持有不同观点,一直存在较大分歧。观点一,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不同,我们国家法律仅规定了抵押权优先受偿,但对抵押预告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明文规定。观点二,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理由:预登记转为本登记时间较长,
5、容易出现预购人逾期违约的情形,假如债权人不能通过优先受偿权确保自个的权益,那么预购商品房抵押就失去了担保功能,也等于否认了预购商品房抵押制度;假如出现义务人不配合办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情形,对债权人来讲是很不公平的,违犯民法公平原则。 3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的争论 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有两种不同判决观点:一是将抵押预告等同于抵押权,以为预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二是预抵押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今不认可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观点占据了主流。笔者挑选了两个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案例。 例一: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二审民事判决书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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