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制度重构,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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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同居制度重构,婚姻法论文【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非婚同居制度重构【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第 3 章 非婚同居制度重构3.1 非婚同居立法形式选择基于当前我们国家非婚同居的社会和立法现在状况,综合非婚同居法律法规的缺失可能引发的问题,立法调整与保卫非婚同居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形式,是立法机关对某一事项进行立法所采取的构造、方式方法、形态及体例。它深受一国法制形式、司法体制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由于非婚同居在其领域内发展状况的不同,对于如何规制非婚同居关系上有不同的方式上有着不一样的立法形式,每种立法形式也各有利弊,怎样选择合适我们国家司法现在状况和社
2、会现在状况的立法形式,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深思。3.1.1 国外非婚同居立法形式不仅仅是在我们国家,世界各国家地区中,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发生,由于非婚同居在各国发展的时间以及程度不同,各个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也呈现很大的差异。从立法形式的角度上来讲,当前,国外的非婚同居立法形式主要有下面两类:第一、 契约形式。契约形式即将男女二人类比于合同双方,将其同居关系比作契约关系来对待,通过契约的内容调整二者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契约形式,有利也有弊。契约形式优点在于:充分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愿,保卫了个人的自由与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在订立契约的时候,能够根据双方的现在状况,理性的定立更有利于自个的契约内容,减
3、少日后摩擦。同时,契约的存在,也能够更快速高效的解决双方矛盾,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契约形式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当事人在最初选择非婚同居时,双方对此都持积极乐观的态度,订立契约的男女双方人数并不多,或者仅为口头的合同,而在二者终止非婚同居关系时,当事人往往不愿互相妥协达成协议,口头合同又难以证明效力。由此,同居者中通过订立契约来解决纠纷的主体并不多,而尚未订立契约的同居双方将没有办法通过这种形式获得保卫。其次,遭到年龄、感情、双方认知程度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双方签订契约时对于其所带了带的法律后果理解可以能存在偏差,往往容易带来不公。最后,订立契约无法调整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契约形式理论前提是合同相
4、对性,只能约束合同双方。由于契约形式能够作用的范围有限,事实上,世界上单纯通过用契约形式来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国家为数不多。第二、 身份形式。即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同居双方某种身份关系,赋予二者和婚姻关系中配偶类似的权利。从法律调整非婚同居的形式要件为标准,能够分为:登记制和不登记制。不登记制是指符合非婚同居构成要件,双方持续、稳定、公开生活到达一定的时间,就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中,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种形式中,双方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能够对双方间继承、扶养问题进行约定。不登记制的立法形式,在保卫弱势一方的同时,兼顾了当事人的意愿。不登记制形式下,婚姻关系相关立法能够直
5、接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之中,可以以单独立法。不登记制能够分为两种: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记制度,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记制,即知足一定条件时,给予事实同居和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记制度,需要男女双方易知足婚姻的本质要件为前提,同时用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到达一定期限。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记制的优点是它对非婚同居关系保卫力度最大。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婚姻制度的调整范围,是一种对婚姻形式要件的补充。但是它的缺乏在于,一方面它的使用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有局限性。另一方面,它的存在对于现有婚姻登记制度的毁坏性,当前很多国家的立法之中都将婚姻登记作为获得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途径,并
6、且,出于婚姻关系中对男女双方约束较多的考虑,很多人倾向于非婚同居,来躲避婚姻关系的约束。但若将非婚同居与婚姻同等对待,就会背离当事人的意志,剥夺了同居双方的选择权利。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即在知足部分条件的前提下,赋予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中一部分权利,要求双方承当一定的义务,通过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两种方式加以规定。统一立法的国家,对于知足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单独立法,对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更为完好的内容和全面成体系的立法规制,例如澳洲的 事实伴侣关系 关于非婚同居制度有着较为完好的内容和体系。分散立法国家针对符合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尚未单独立法,而是通过分布在不同部门法领域的规定给予非婚
7、同居当事人弱于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如英国和日本。登记同居形式。登记同居形式的特点是,同居双方基于自个的意愿选择登记同居关系,进而设立了一种法律身份。为同居双方通过契约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定身份带来的权利和义务。登记同居形式有两种: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制,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制。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制,即非婚同居双方基于自个的意愿,选择登记非婚同居关系,进而获得类似于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形式。这种形式的突出特点在于,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制为非婚同居双方通过登记设立了一种法律成认的身份,立法上非婚同居者有了自个的法律地位。由于人们接受一种新鲜事物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法律对其的肯定,所以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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