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现状及问题,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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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现在状况及问题,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现在状况及问题【第5部分】【第6部分】 第三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现在状况及问题 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认定模糊以及理财产品操作中产生的众多法律风险成为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和监管中的阻碍。为了保卫投资者利益并促进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进行有效监管。当前我们国家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依循的是边发展边规范的步伐,监管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厘清我们国家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政策和监管问题有助于确立正
2、确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措施。 第一节 我们国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现在状况 自2004年首款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布后,当年12家商业银行仅发售了 133款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流量缺乏500亿元人民币;而2007年以后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获得飞速发展;2020年,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增至116家,累计发行产品数为2.91万款,共募集资金规模达19.01万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新兴的理财工具在证券、基金、保险等财富管理工具中的规模占居首位,其发展态势迅猛的同时也不断地冲击着现有的监管体系。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出现伊始,由于我们国家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较低,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是由各个监管部门
3、基于各自的监管要求而采取监管措施,即机构监管形式。此种基于金融机构类型划分权限的监管形式一直延续至今,华而不实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职责由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行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自产生开场就缺乏法律制度的制约,我们国家的银行理财业务经历了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 从监管根据上来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外汇多个领域,其发展初期并未有计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监管,法律层级上的根据主要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银监会为加大监管力度自2005年起发布了一系列专门的规章和通知对其加以规范。如2005年
4、先后发布了(暂行办法和(指引均以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规定了银行创办个人理财业务的条件、完善内部审核程序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规范了资金托管要求等,并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们国家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随后几年,因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带来潜藏的危机,银监会陆续发布了 2006年(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广受投资者的追捧时,因其将银行与信托连接起来的运作方式为银行避开了不得开展信托业务这一监管要求,银监会又发布了 2018
5、年(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行余额比例管理且对此类理财产品规定了期限限制,以控制相关业务的风险。2020年施行的(办法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并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风险评级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紧接着银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管控理财业务牵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范理财市场运作。 从银监会公布的监管法规中能够看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方式首先是从市场准入把关,经历了由原先的发行前报告加审批制到发行后备案再到发行前上报制的演变;其次是从理财产品的销售宣传角度出发加强合规性管理,要求加强理财产
6、品的风险控制,建立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制度,细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另外监管部门完善了银行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基本管理制度,通过要求银行提供季度、年度报告的方式监管理财业务的合规情况,并对违规操作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从监管目的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主要以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例如(暂行办法、(指引、(办法中均有条文明确指出,且相关法规条文的制定都具体表现出了倾向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出发点。当下,部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蔓延至影子银行范畴,无疑加大了银监会在理财产品的独立核算、风险控制以及有效监管上的监管难度。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法律问题 商业银
7、行个人理财产品在投资者理财需求和商业银行增加中间收入的需求膨胀中应运而生,其整个投资运作经过中不仅需要买者自负更需要卖者有责。在零收益、负收益现象出现后,银行方误导性陈述、违背风险提示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本身违规操作的责任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等等原因引发了越来越频繁、复杂的理财合同纠纷,甚至包括民生、华夏等银行等均出现理财纠纷,使得投资者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盈利能力产生质疑,而究其根本源头在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悬而未决。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的问题 (一)监管不公 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遵循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的形式,即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严格区分分别由银
8、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各自的监管根据、标准、理念各自监管。(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且(证券法中明确讲明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由此可见,我们国家机构分明的监管方式对于处于金融发展初期的理财市场起到了专业化的监管作用,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和分业经营的壁鱼的拆除,各类理财产品穿插融合的趋势凸显,单独依靠某一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不能到达有效监管的目的,不利于保卫投资者且会产生监管不公平现象。 如今各类理财市场的理财产品穿插重叠以及某些理财产品性质趋同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存在的一个显着问题就是监管中的权利归属不清,监管标准不
9、协调。如商业银行推出的类基金型理财产品,其在投资操作、申购赎回上与基金高度类似。但是对此类产品的监管因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产生悬殊的监管要求。比照公募基金的监管状况,我们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运作从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和期限构造、信息披露等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则和限制,对基金采取严格的审批制直至2020年证监会才取消审核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使得公募基金公司大都在合规、合法经营范围内运作,市场竞争也趋于合理。而对于类基金型理财产品相关政策规定的约束少,发行釆取报告制,多数类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不透明,其投资标的散见于股票、债券、QDII基金、银行存款等,牵涉的监管机构诸多并非银监会单独
10、能够对该类理财产品进行有效监管。 据统计,2018年至2018年,有4款类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亏损超过25%,甚至有产品亏损率接近40%。在机构监管形式下,由于银监会并没有对应的法规来指引银行颁布此类产品运行状况,且证监会和银监会对于同类性质的理财产品监管要求不一客观上导致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竞争中的不平等。当下根据(证券法的适用,证监会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却对同性质的类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无任何监管权限,因而导致此类产品监管的缺失,无形中放大了其风险。 分业监管的制度下产生的另一个监管问题则是对一样性质理财产品的重复监管会导致不必要的监管成本增加和监管套利行为出现。上文提到的对于法律性质类似的理财产品的
11、监管规则并非统一制定,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基于各自部门的需要而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监管规则。一方面,多头监管使得监管效率低下,会导致立法和执法资源利用的不经济;另一方面,分业监管强调的每一种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应有相对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形式可能会被投资者利用,企图寻找最宽松的监管环境来躲避法律的规制。例如借购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渠道行信托之实。我们国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参加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一般限定在50人以内,显然其立法目的是为控制风险而将信托理财计划严格限定在私募范围内,但实际操作中,个人投资者能够通过银信合作机制,由商业银行把投资者的资金聚集起来成为信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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