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观点的驳论,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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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观点的驳论,民事诉讼法论文公益诉讼自从引入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以来,行政法学者随即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近年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让行政公益诉讼入法的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华而不实有些学者主张检察机关能够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他们多从法理基础、宪法根据、国外先例及现实需要的角度进行多方论证,以此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我们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无论从他们所述的域外经历体验还是国内现实来看,似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已毫无悬念,但深切进入理性讨论之后,此种提法虽不至于漏洞百出,但仍有多处观点有待商榷。 一、行
2、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1.公益概念的界定 行政公益诉讼自进入国人视野以来,对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采取舶来主义,整体意见较为统一,但是对于该概念中的 公益 含义一直争论不休,尚无定论。对于 公益 本文关键词语的范围仍然处在大概念的模糊界定中,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以为公益包括两大方面,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但是何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假如从政治学的角度能够明确界定国家利益的话,那么公共利益又该怎样确立?(辞源曰: 公共,谓公众共同也。 公众 这一概念本身是不确定的。由于人们不好断定究竟多少私人之集合方能称为公众,公众与私人的概念是相对的,不是由数量关系所能界定。因而公众与私人无法清楚明晰区分,那么公益
3、与私益自然混沌不清。在诉讼利益大前提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就径行进入原告为何确实立似乎缺少基础原理支撑。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无可非议,这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能中也得以印证,但是其代表概念尚存争议的公共利益显然让人无法信服。因公共利益中群众利益与私人利益混淆不清,无法界定,那么在诉讼的实践中,检察院可能名义上代表公共利益实而为私人利益代言。这样的诉讼即产生了如下效果:一是本来普通的行政诉讼转化为行政公益诉讼;二是检察院不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三是检察院不是公益代表而是私益代表。 2.行政公益诉讼含义 为了解决这一哥德巴赫式的猜测,各路学者纷纷献言进策,倾其
4、精神,研习推论,但终究没有能毕其功于一役。固然诸多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研究成果,但仍然停留在众讲纷纭的惊讶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难题仍然存在,不增不减。面对这一概念窘境,喜欢脑筋急转弯的学者提出一条破解方案,即 与其挖空心思地界定公共利益概念,不如将视线转移到对公共概念使用时所应当遵循的一些规则进行研究 。1 回避矛盾有时候也是处理问题的一个办法,固然没有解决问题,但毕竟绕开了它。公共利益的问题被方式方法论破解了,那么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问题也便迎刃而解。当下学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最具代表性的三种观点如下:(1)检察机关主体论。也即一元主体论,确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只
5、能是检察机关。(2)无直接利害关系主体论。也即排除利害关系人主体论,以为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除了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外的其别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检察机关。(3)民事主体论。也即多元主体论,以为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利益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三种观点中,前一种是一元主体论,后两种均是多元主体论,前者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检察机关,后两种观点均成认了检察机关的适格原告。 第二种观点中排除了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甚妥当,直接利害关系人面对行政机关即损害自个又损害其他众人的损害行为是提起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应该是当事人自个选择的结果,我们
6、不应该硬性排除。在实践中详细由谁提起公益诉讼,还需要本国法律的详细规定。同时,因其是公益诉讼,因而行政机关损害的对象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上述第二种观点中缺少了国家利益,而第三种观点中多了别人利益,别人利益能够由别人通过私益诉讼解决。根据以上分析,因而对于我们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定义如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对于行政主体已经损害或即将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当下学者对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论证 当下学者对于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论证,主要集中在理论根据、宪法基础、国外先例及现实需要等四个角度,以此认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公
7、益诉讼的当然主体。 1.理论根据 从诉讼主体资格理论的发展来论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可行性,当今世界,诉讼主体资格在不断地放宽。关于原告资格的标准,英美国家由 法律权利标准 转向了 利益范围标准 ,这一转变,实现了原告资格和请求范围的扩大,使原告由基于私益起诉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转向了基于公益起诉的间接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法律权利标准, 意指只要当事人能积极证明其权利遭到损害时,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便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这种损害也被以为是没有法律错误的损害 。2 换句话讲,法律权利标准是指本人的法定权利遭到损害时才有起诉资格,一是行政机关损害的是本人而非别人;二是该种损害
8、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法无规定,不得起诉;三是该种损害是直接损害而非间接损害。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法律权利标准的条件。利益范围标准的含义是, 当事人针对某项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时,并不要求其利益属法律十分规定的利益,只要申述人有可能主张受损害的利受益之处于法律规定或调整的利益范围之内,就可请求司法审查 。3 换句话讲,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时,即便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英美国家实现原告资格从 法律权利标准 转向了 利益范围标准 ,解决了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当事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但是根据利益范围标准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根据何在呢?西方诸多学者
9、将其归依于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产生于罗马法,根据这一理论,非属私人的水、空气、河流等自然资源和财政税收等是国民的共同财产,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国民通过委托方式由管理这些财产 。4 公共信托理论引申出行政公益诉讼信托,当国民委托给国家的财产遭受损害时,国家有义务布置公共利益代表通过司法的途径来维护国民集体利益,实现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分离的情形。 英美国家基于信托理论由此产生了私人检察官理论,继而提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有权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2.宪法基础 国内有些学者细查宪法规定,努力从宪法条文中寻找检察机关作为我们国家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宪法基础,华而不实最具代表性的观
10、点,当属姜明安所言: 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宪法根据。 5 他所讲的宪法根据,即我们国家(宪法第129条规定: 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首先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保障法律的正确行使,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的职能,华而不实的法律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及相应的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时,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即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其次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检察权,其独立的地位更能
11、有效地对抗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能够保证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公益案件,对于当前我们国家弱势的个人及大量具有官方背景的团体而言,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势较为明显。 3.国外先例 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检察院作为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立法规定及成功经历体验。(1)英美国家私人检察长理论,除了检察长能够代表公益直接提起诉讼外,个人及团体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能够借用检察总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法国的越权理论, 越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遭到损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越权之诉着眼于公共利益,主要目
12、的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保障,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 。6 客观诉讼即指公益诉讼,相对的主观诉讼即指私益诉讼。 (3)德国的公益代表人理论,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能够参加人的身份分别介入各级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 4.现实需要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一些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且有扩大蔓延之势,像国有资产流失、自然资源开发、环境卫生监管、政策性行政垄断、公共工程建设等问题日益凸显,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与第三人串通一气、狼狈为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同时,行政相对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不敢放弃诉权或没有详细受害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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