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立法现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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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立法现在状况,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离监省亲是指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 能够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的一项管理措施。当前我们国家离监省亲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法律规定不详细、制度设计合理性缺乏等问题, 在实践中遭遇执行比例普遍偏低、执行难度较大等窘境。因而, 应该通过完善离监省亲制度的立法框架、明确离监省亲制度适用的实体要件、规范离监省亲制度适用的程序条件等方面来完善我们国家的罪犯离监省亲制度。 本文关键词语:罪犯; 离监省亲制度; 实体要件; 程序条件; 一、我们国家罪犯离监省亲制度的立法现在状况 (一) 法律规定不详细 当前, 我们国家离监省亲制度主要规定于1994年的的(
2、中国监狱法 (下面简称为(监狱法) 和司法部2001年公布的(罪犯离监省亲和特许离监规定中。(监狱法秉持着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改造原则, 规定罪犯的亲属有协助监狱教育改造的义务。华而不实, 第48条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第57条规定了知足一定条件的罪犯能够根据情况准其离监省亲。这些规定都是偏原则性的, 过于含糊笼统, 只是对制度的宏观轮廓和原则给予确定, 但对罪犯的 离监省亲制度 却无详细明文规定。而(罪犯离监省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则相对详细一些, 分别对罪犯适用离监省亲制度的条件、对象、时间、程序、费用以及逾期不归的后果等方面做了总体的、方向性的规定, 但其条款较
3、少, 总共就13条, 华而不实规定离监省亲制度的只要9条, 没有对离监省亲制度的详细操作流程进行具体规定, 而且该规定的制定主体是司法部, 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 相较于法律而言, 地位较低。 (二) 制度设计合理性缺乏 首先, 离监省亲对象的范围不合理。当前离监省亲的对象仅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过于狭窄。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生活、工作的种种原因, 往往父母、子女、配偶的陪伴并不多, 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奉养关系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也都可能会成为罪犯的情感寄托对象, 对罪犯的影响不比父母、子女、配偶小。离监省亲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 就是让社会气力参
4、与到监狱改造罪犯的经过之中, 以促进罪犯的自我改造。所以, 从罪犯本身角度考虑, 探视这些亲属或朋友, 对罪犯的改造效果会更好。其次, 现前阶段准许罪犯离监省亲的条件之一为省亲对象的常住地在服刑监狱所在的省 (区、市) 行政区域范围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的便利, 人口的空间流动幅度越来越大, 区域间融合度加深, 将省亲对象的常住地限制在服刑所在监狱所在省份, 本质上是缩小了该制度适用的比例, 不利于罪犯的社会改造。最后, 根据(罪犯离监省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被允许离监省亲的罪犯回到省亲地后, 必须持经监狱长批准的(罪犯离监省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1。但
5、是, 罪犯离监省亲期间的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是不合理的。离监省亲制度本身是由司法系统主要负责, 这样一来就变成了临时托付给公安机关负责, 不仅不利于厘清双方的职责, 导致推诿、矛盾, 也不利于该制度的顺利推行和长期发展2。 二、我们国家罪犯离监省亲制度的实践窘境 (一) 执行比例普遍偏低 其实, 早在20世纪80年代, 我们国家就已经实行了离监省亲制度, 只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那时候的离监省亲更类似于家里或者自个有特殊情况的特许离监省亲, 比方出现本身病危、父母逝世等情形。固然法律有明确规定, 但基于维稳、社会接纳程度、监管安全风险等方面原因, 再加之法律规定每年离监省亲罪犯的人数不得超过
6、监狱在押犯人总数的2%, 人数有限, 因而, 除四川、贵州、宁夏等少数省 (自治区) 外, 大部分省份近10年来停止了这项制度的执行。据媒体的公开报道, 截至2021年春节, 陕西已经停止执行10年, 北京距上一次罪犯春节离监省亲已时隔6年之久3。 (二) 执行难度较大 在当下的刑事法律背景下, 离监省亲制度的施行难度在不断加大。首先, 对于决定哪些罪犯符合条件并给予离监省亲的监督管理有难度;其次, 在罪犯离开监狱省亲经过中, 对于他们可能会对受害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监管有难度;再次, 离监省亲制度离不开人力、物力的支持, 但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司法人力资源有限, 资金紧张, 难以知足要求;
7、最后, 罪犯在经历长期关押的狱内生活再回归社会后, 在适应能力上也存在难度。华而不实, 离监省亲制度难以转嫁的风险是监狱难以承受之重, 这也是该制度没有全面施行的重要原因。罪犯离开监狱的监管风险难以有效的化解和社会公众的难以接受, 成为离监省亲制度施行的主要障碍2。 三、域外类似制度借鉴 (一) 域外类似制度立法例 西方行刑实践中, 构成了多样化的外出与归假制度, 这些制度都有明确而详细的立法规定, 在行刑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对于促进罪犯同家庭与社会的联络, 强化对社会生活的适应,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 美国的归假制度适用于那些被评为最低危险性、在监内表现好、有良好的守法记录, 且刑期即将结束
8、的罪犯。归假的时间从几个小时到数周不等, 一般为48小时至72小时, 取决于罪犯的表现和实际需要。以纽约州为例, (纽约州矫正法第63条明确规定, 罪犯介入归假计划是罪犯的一项权利。符合条件的罪犯基于寻求就业时机、维护家庭关系、解决家庭问题、治疗疾病等目的, 能够享受离开监狱不超过72小时的休假。 在英国, 基于不同的原因, 许可释放制度分为多种。 (1) 权宜许可释放制度, 主要适用于罪犯介入社会服务、参加培训、接受教育、参加民事诉讼、出庭作证等。 (2) 临时释放制度, 它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基于怜悯的许可释放制度, 主要适用于罪犯亲属病危、参加葬礼、参加宗教仪式、结婚、就医等;另一种是基
9、于重新安置原因的许可释放制度, 其目的在于维护罪犯与家庭联络, 维持罪犯与社会关系, 为罪犯释放后寻找住房、工作做准备, 促进罪犯技能提高等, 其在获得该项释放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5。 德国(刑罚执行法典规定了休假制度, 目的是使罪犯能保持与亲属及社会的联络, 并鼓励罪犯积极改造, 华而不实拘禁中的休假制度允许罪犯每年可获准至多21天假期, 刑期执行满6个月原则上能够获准休假, 被判处终身自由刑但刑期满10年或已交开放式执行的罪犯可以以获准休假。德国不莱梅州(保安处分执行法第17条也规定了休假制度, 保安处分对象每年能够获准休假30天, 休假批准以不存在逃避保安处分执行或滥用休假施行违法
10、行为为限。 除此之外, 瑞典(监内矫正法规定了罪犯 能够获准离开监狱一段时间, 以便能够适应社会生活, 只需没有滥用这种请假的严重危险 4, 如瑞典巴斯托开放式监狱允许罪犯每两个月回家过一次周末。 (二) 域外类似制度比拟 固然各国类似制度的名称和详细规定不尽一样, 但本质上都是给罪犯创造暂时离监回归社会的时机, 使罪犯不致于脱离与社会、家庭的联络, 为罪犯将来刑满释放融入社会做铺垫。但域外类似制度与我们国家离监省亲制度还是有所差异不同的。 第一, 离监理由广泛。 国外类似制度总体上是允许罪犯请假暂时离开监狱, 以便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罪犯请假离监的理由多样, 不仅限于省亲, 可以以是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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