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民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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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民商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第一章】【第二章】 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第四章】【5.1 5.2】【5.3 5.4】【第六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第二章 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规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必须是明确的,它的种类和价值 必须局限在为保卫债务人的个人权利和允许债务人仍然能够积极生活所必须的最低限度以内 ,华而不实 可能需要考虑到适用的人权义务,这些义务意在保卫债务人和相关家庭成员 。由此能够推出,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为债务人及其家人的人权提供保障,华而不实最为基本的是生存权和发
2、展权。第二、适当保障债务人生存发展。如上文所述,对于债务人权益的保障需要考虑债权人以及社会利益因素,华而不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位于破产利益天平的两端,过于广泛或者狭窄的自由财产范围都会引起天平向着华而不实一方过分倾斜。第三、人权义务不仅要求保障债务人的物质生活,还要保障债务人的精神生活。因而需要保卫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一、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一对于债务人及其家人生存权的保障法律为债务人及其家人所保存的自由财产,首先应当能够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这是自由财产的应有之意。过去人们对于基本生存的要求就是吃饱穿暖,在社会发展尚未到达今天这般程度之时,这种质朴的生活需求构成了人类
3、生产活动的主要动力。正如所讲的那样, 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继续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的生存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谓之生存权,被广泛写入国际条约和各国宪法。生存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当代意义上的生存权,其所倡导的首先是有尊严的生存,即有人作为人之尊严的前提下知足其基本的生活要求。当然这种基本的生活需求还是以衣食住用为本,只是人们不再为了换取基本生活资料而被奴役、剥削。除此之外,生存权还意味着能够 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 .
4、即生存权所要求的生活水准最少是维持在贫困线以上的,也有学者将其称为 生活水准权 .假如个人破产中没有自由财产的存在,那么对于债务人和他的家人而言,破产无疑是一种灭顶之灾:债务人在基本生活资料都无法得到知足的情况下,很容易误入歧途,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不利因素。因而一个当代文明国家的破产法应当首先保证它为债务人提供的自由财产至少能知足债务人对生存权的要求,即最少能够确保债务人和他的家人不因破产而使得生活水准降至贫困线下。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贫困的详细标准不相一致,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困线的基准还会持续上扬。二对于债务人及其家人发展权的保障发展权是在生存权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
5、假如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将会成为海市蜃楼,假如没有发展权,生存权也会失去价值。如今,发展权已经和生存权一样,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发展权不仅使得人 有权为他自个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穿着打扮和住房 ,更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 不断改良生活条件 .发展权折射到个人破产制度之中,就是要不要顾及债务人于破产后的更生问题。在我们国家学界,这一问题的答案:并不统一:有的学者,例如王新欣教授就以为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足以,然而更多的学者,例如李永军教授、齐树洁教授和汤维建教授等人还是同意应当为债务人更生提供保卫的。不认同保障债务人更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为债务人和家人的基本生存提供保卫已经具
6、体表现出了破产法律对于基本人权的关注,没有必要继续牺牲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但是本文对此不予认同:第一、从当代个人破产制度的理念,即从公平、高效清偿债权人理念和为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场fresh start上来看,保障债务人更生已成必然。第二、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讲,一个能够走出破产阴霾,开场全新生活的债务人应当是能为社会奉献生产力的人,通俗地讲,就是能够创造税收。因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利大于弊的。第三、从增加债权人再次受偿可能上看,保障他的更生也大有必要:多数国家都会在个人破产中规定债务免责制度,它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 对符合免责条件的真诚实在债务人没有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 依法予以免除。免责条件一
7、般包括债务人对于债权的清偿到达了一定的比例,而清偿资金通常源自债务人的劳动报酬。此时假如没有为债务人提供保障其发展权的财产,譬如职业工具,那么债权人将会丧失再次获得清偿的难得珍贵时机。因而,保障债务更生对于债权人而言也是大有裨益。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在经济落后的国家要求其为债务人的发展权提供保卫就会显得不切实际。正如所言 权利绝不能超出经济的条件 。对于这些国家的债务人来讲,怎样维持生计才是大事,那么此时应当首先知足债务人的生存权。二、适度保障债务人和家人的生存发展权原则将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生存和发展置于主要地位,其实就是对人权和债权的利益重要性进行价值判定的经过,
8、显然此时人权是优于债权这种经济性权利的。但是对于人权,自由财产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保卫,对于债权,自由财产也不能完全置之不理。除此之外,社会价值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怎样在对人权进行优先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对于债权的损害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摩擦,不损害甚至有益于社会价值,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 ,应当以适度为基准。一对于债务人及其家人生存的适度保障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生存虽然重要,由于这是自由财产的应有品质。但是假如自由财产为债务人和他家人提供的是一生衣食无忧的庇护,这将是债权人所不能容忍的。债务人的财产本应在破产之时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但是基于人权之考量,华而不实部分财产被法律保存下来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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