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经理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分析,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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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经理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分析,劳动法论文2020年末,招商银行向离开职位员工索赔天价违约金一案造成了不小的舆论轰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员工马某于2020年2月离开职位,并转投同市另一家金融机构。此前招行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中带有竞业限制条款,规定马某在离开职位两年内不得到江西省内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350元/月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违约金为离开职位前12个月包括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的10倍。马某离开职位前相关收入为24.7万余元,因而遭到招商银行索赔247万余元,后经劳动仲裁确定为相关收入的3倍,即74万余元。本案引发了学界很多质疑。大部分的意见倾向于以为招行滥用竞业限制制度
2、设置霸王条款,损害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离开职位员工马某亦以为招行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原因有二:马某非高级管理人员,只是一般员工;经济补偿金过低,而违约金过高。需要肯定得是,出于对商业机密的保卫,用人单位能够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于法有据。但由于我们国家当前立法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的规定不够详尽,导致该条款的滥用成为可能。因而,怎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竞业限制能够真正发挥其本来成效,已经成为亟需考虑的问题。本文仅对银行从业者中的一类特定人员 理财经理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分析。1 相关概念简述1.1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概念在市场竞争经过中,用人单位人才的流失有时会导致商业机密的泄露,进而使用人单
3、位蒙受不公正的损失。为保卫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所谓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4条亦从侧面给出了解释: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个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法律条文的大意,学者们对竞业限制给出了一系列定义,如 竞业限制,又称 竞业禁止 、 竞业避让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
4、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个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 当然,竞业限制亦或竞业禁止的概念不限于此。有学者以为,竞业限制不仅存在于离开职位之后,在任职期间同样存在。同时,作为竞业限制违约的责任形式,法律亦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竞业限制违约金是指劳动者违背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约定时,向用人单位给付一定金额的法律责任形式。1.2 银行理财经理简述银行理财经理是银行中的一类特定服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为有理财需求的个人银行储户提供理财建议、设计理财方案,并根据储户要求为其配置理财产品。
5、固然理财经理多以 咨询参谋 的形式示人,但就银行内部对于理财经理的考核指标来看,理财经理的业绩是由金融产品的销售量决定的。同时,理财经理的工资、绩效奖金等,亦与销售量或销售任务完成百分比挂钩。这讲明银行理财经理本质上属于银行的销售人员。与招行天价索赔案中离开职位员工系 一般员工 不同,作为销售人员的银行理财经理具有一定的身份特征。当前绝大多数银行在经营经过中,会将在本银行开户客户的身份及财产资料进行汇总,提供应理财经理,由其对该部分客户资源进行深切进入开发,提高金融产品销量。理财经理由此把握了银行零售业务领域的客户资源。同时,理财经理在与客户进行沟通的经过中,能够与客户建立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6、这种信任关系能够使客户在金融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将理财经理的建议作为首选,而不是亲身去评价金融产品的好坏。这种购买行为的决定因素的转变,使理财经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银行客户资源 私有化 。这样当理财经理离开任职银行时,就有可能带走银行的客户资源。近年来,随着国内个人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两种变化,一是银行理财经理紧缺,二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质化日趋严重。这使得理财经理的流动性大大提高。成熟的理财经理在任何一家银行都能够很快上手业务。当不同的银行雇主的待遇差距足够大时,理财经理就会选择 另谋高就 。为防止理财经理流失,银行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天价的违约金,进而导致不公平现象产生。
7、2 理财经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理分析2.1 基于法益的分析违约金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责任承当形式,本质上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旨在保卫另一法益,即市场秩序。竞业限制协议及违约金条款,本质上具体表现出的是用人单位竞争秩序利益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及其背后的自由竞争条件下人才充分流动这两类社会利益的角逐。长期的司法实践对于两者的抉择给出了答案:。在英国普通法领域中,Mitchel v.s.Reynolds一案具有较强代表性。该案判例认定推定限制自由竞争不合法为原则,但限制合理例外。从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当牵涉商业机密保卫时,竞争秩序利益的保卫显然得到了偏爱,即所谓 合理限制 。这讲明
8、商业机密泄露导致竞争秩序崩溃对社会利益的危害更大一些。出于利益衡量考虑,法律在法益保卫上选择了前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竞争秩序利益都优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及自由竞争利益。除商业机密保卫外,基于其他目的对自由竞争进行限制的合理性,司法实践并未予以普遍的认可。这讲明竞争秩序利益能否处于优势地位,亦要分析竞争秩序利益的产生原因及类型。2.2 理财经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应然状态就银行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天价违约金而言,我们需要对银行采取这一行为的主观动机进行分析。从理财经理的特点看,银行无非是想防止客户信息资源的外泄以及理财经理的流失。对于第一种情况,客户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能够认定为商业机密。
9、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机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的措施。首先银行有义务对客户的身份及财产信息承当保密义务。即使是在银行内部,也只要如理财经理这样特定岗位的人员才有查询客户信息资源的权限。其次,客户信息资源能够为银行销售金融产品带来便利。拥有客户信息资源,不仅能够与客户建立联络,还能够对客户进行财务状况分析,使银行在愈加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更有针对性的对客户进行营销。客户信息资源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得,那么银行基于客户信息资源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将被削弱。最后,客户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有学者对于商业机密的认定提出了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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