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的实践问题与优化研究,安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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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的实践问题与优化研究,安全法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机制下面简称自行协商处理机制,也称 私了 ,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个约定责任和损害赔偿事宜,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一种方式。2004年公布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能够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该条款正式将自行协商作为一种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讲这既是一次立法上的突破,也是实践中的一大历史进步。 二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类型 第一种是财产损失较小或者一方或双方未保险,自行协商后直接现金赔付;第二种是双方自
2、行协商后共同到保险公司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后,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办法。事实证明,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有90%是稍微事故,通过自行协商机制解决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三自行协商处理机制的特征 一是当事人能够充共享有权利处分自个的利益。发生事故后,对责任的划分和损害怎样赔、赔多少,当事人能够面对面自由商议,不必要产生所谓的经太多种程序考量下的 公正 .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甚至愿意多赔付,其本人并不会不满意,原因在于这些后果是本人自愿的、可操控的,是本人享有权利做出的决定。 二是节约纠纷解决成本。一个简单的稍微交通事故,根据一般程序
3、处理,需要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处理惩罚和调解,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精神上,都要花费宏大的资源,而自行协商处理是最便捷的,能够节约纠纷解决成本。 二、自行协商处理机制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现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在状况 适用自行协商机制处理案情简单、情节不严重的交通事故具有快速化解纠纷,节约成本的宏大优势,可在实际适用时出现了很多问题,自行协商机制遭冷遇尴尬,在很多地区,发生交通事故后,绝大多数事故当事人无论交通事故轻重,仍然采取报警,坐视道路堵塞,坚持等待交通警察出现场的处理方式。 二存在的问题 1.自行协商适用条件规定的不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稍微财产事故能够自行协商。这里
4、的伤指的是稍微伤、轻伤、还是重伤?能否可以以理解只要是受伤,无论轻重?这里的稍微财产损失的稍微怎样理解?多大价值的损失属于稍微损失?由于不明确,各地在执行时出现了不同理解。如,北京市在2007年7月1日开场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此办法第2条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中的所有道路上,机动车导致人员稍微伤或者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在机动车尚可移动的前提下,事故主体可按照本(办法共同协商处理。该办法中,人员稍微伤的能够适用自行协商处理机制。乌鲁木齐市于2018年1月20日正式施行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稍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施行办法 第3条规定:人员伤情稍微的交通事故能够适用自行协商机
5、制。像内蒙古、山东等地规定,只要财产稍微损失的交通事故才能适用自行协商机制。 2.自行协商机制宣传不到位 实践中,很多驾驶人发生稍微事故后,在其意识里,只想着报警等交警来处理,没有自由协商处理的意识,反映出自行协商处理机制未宣传到位。 3.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不积极 保险公司在自行协商处理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上路必须有第三者交通强迫保险,如若没有将被重罚;交强险保险条例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本身利益,在赔付方面能拖就拖,能推就推。 三、域外国家经历体验与我们国家做法之比拟 一域外国家经历
6、体验介绍 1.美国:美国人口缺乏 3 亿,汽车保有量却超过了 2.3 亿辆,保有量居世界第一,交通事故数量也是世界第一。美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分为财产损失、伤人和死亡三个等级。在美国发生交通事故,假如只要财产损失,当事人往往需要做的是:向保险公司报险,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互留联络方式,其余赔偿事宜全权委托保险公司处理。如当事人之间协商不妥,可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警察局报案。 2.英国:在英国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不会报警,而是尽快将车辆移到安全地带,双方互留联络方式,由保险公司解决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会主动联络当事人进行赔偿。 3.日本:在日本,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稍微交通
7、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一般保险公司会积极赔偿。日本于1955 年公布并施行(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它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机动车强迫保险制度,并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再保险制度;该法在法律层面强化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允许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对保险公司进行诉讼赔偿请求;该法还规定了交通事故暂付款制度,实现了的积极介入。 4.法国:法国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中,最值得学习的是保险公司的积极理赔参与,推动了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上世纪60年代开场,法国一些保险公司考虑到竞争和鼓励更多机动车参保的原因,就机动车互撞快速理赔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机制,双方签署合作协议,进而使发生小额损失的交通事故得以快速处理。这一做
8、法很受车辆驾驶人欢迎,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了较大的利益,于是,1997 年 11 月 1 日各大保险公司就车险的保卫赔付和救援签署协议,这意味着法国保险业构建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按照这一协定所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尚未高于300 欧元的,则由事故主体自行定损,由损失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假如损失超过了300欧元,但缺乏于6500 欧元,即损失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指定专家赶赴现场对损失进行确定;假如损失额大于了6500 欧元,则可按照传统程序来处理,或由保险联合执行委员会予以仲裁。 二域外经历体验与我们国家做法之比拟 通过对域外发达国家交通事故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之考察,比照我们国家现行的交通事故自行协
9、商机制,我们能够从下面三方面得出一些经历体验。第一,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其主动性。这种主动处理形式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便利,而且还会起到快速处理纠纷,节约社会成本的作用,整体上看是有利的。在我们国家,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纠纷解决中是被动的,缺乏灵敏性,没有整合有利资源,更多扮演的是事后赔偿的角色;第二,域外发达国家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保障方面很完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操作性。我们国家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当愈加关注法律的详细操作性和实践性,以便更好的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运转;第三,域外发达国家将自行协商处理范围仅仅限定在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不牵涉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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