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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中国思想史角度探析军事法,军事法论文思想史 一词源于西方,20世纪初从日本学界移植到中国。在西方,与思想史相关的英文表述大致有三种:1IntellectualHistory,突出的是理智、知识等活动;2HistoryofIdeas,可译为观念史,也有译为思想史;3HistoryofThought,直接译为思想史,与Ideas相比,Thought更强调 考虑 .那么思想史究竟是什么?着名的思想史专家张岂之先生以为: 思想史就是理论化的人类社会思想意识的发展史。 这个界定概括了通常理解思想史的两层含义:其一,就 思想 而言,思想史研究理论化的人类社会思想意识,包括对人本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众多
2、问题的理论认识,综合了知识、信仰、智慧等众多内容;其二,就 历史 而言,思想史研究 思想 的构成及其发展规律。对于思想史的研究,固然古今中外产生了众多流派,但归结起来无非是两条研究途径:1以学术史研究为主导的 内缘 研究,将 知识的积累 作为思想史研究的对象,尤其以哲学和科学层面对范畴、观念和思想体系本身逻辑演进研究为主;2思想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 外缘 研究,将 思想 的构成和演进纳入到社会历史演进的经过中,或者讲,将思想家、思想学派、或者 社会的普遍的精神状况构成的一个民族最丰富的见解和思想 放在详细的历史环境中,探寻其与外部历史事件的联络,以及外部历史事件对思想本身产生的作用。 军事法 是
3、当代法学学科的产物,中国思想史上固然没有明确的 军事法 概念,但是在中国大一统国家起源和发展中,却有着丰富的关于军事领域法律现象的理论化认识,将这种理论化认识置于历史的实证中加以考察,是探寻求索军事法发生、发展规律性因素的重要途径。中国思想史视野中的军事法研究:1从 内缘 研究而言,旨在探寻求索 军事 与 法 各自自主性因素的基础性上,寻求 军事法 具有本身独特品性的 知识的积累 、思想和观念的构成;2从 外缘 研究而言,探求军事法的构造性。社会是具有一定构造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军事法的构成和发展,与政治、经济、科技等众多因素发生着各种严密联络,这些外部性因素影响着军事法的产生和变迁,因而需要
4、将军事法置于社会历史发展众多因素的互相联络之中,寻求其赖以存在的构造性因素;3探求军事法的逻辑演进。无论是军事法的内缘还是外缘研究,都必须具体表现出逻辑思想,问题意识、材料发现和使用、研究方式方法、结论的得出,若无逻辑则为一盘散沙,只要在逻辑演进的经过中,才能真正建立契合历史事实、符合现实需求的军事法原理。 一、逻辑起点:中国思想史视野中的 军事 与 法 一中国思想史视野中的 军事 中国古代与军事有关的词汇有 刑 ,(国语 鲁语讲 大刑用甲兵 有 戎 ,(左传 成公十三年讲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有 兵 ,(孙子兵法 计篇讲 兵者,国之大事 有 武 ,(韩非子 五蠹讲 德不厚而行武 等。这些词汇
5、基本涵盖了当代汉语 军事 所包含的基本因素,即战争战争和战争准备、和武器。理解这些词汇背后中国人认识 军事 的思想世界,大致有下面两个方面: 1、战争的人性根本源头。中国思想史上思想家关于战争产生的根本源头,有着基本一致的认识,在逻辑起点的寻找上,都回归到对人本身、对人性的反思。 战争 ,首先是 争 . 争 者,以(淮南子 兵略训的总结最为典型: 凡有血气之虫,含牙带角,前爪后距。有角者触,有齿者噬,有毒者螫,有蹄者趹。喜而相戏,怒而相害,天之性也。人有衣食之情,而物弗能足也,故群居杂处,分不均,求不澹,则争。 人类有穿衣吃饭的欲望的本能,这种本能包含有人类情性中具有的自为、自利的因素,孔子称
6、之为 性相近 (论语 阳货,孟子称其为人情中具有的 为不善 (孟子 告子上,荀子、商鞅、韩非等则旗帜鲜明地以为这就是 人性恶 ,其他如释、道二家也从对人性的研究中得出较为一致的观点。正是在知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欲望中,孕育了战争的萌芽。 然而,中国思想史上关于战争人性根本源头的认识,并不只是哲学的思辨。人类的再生产与物质的再生产之间的矛盾,刺激人类自为自利的自然属性而有 争 ,但是当将这种矛盾放到社会历史发展中,又由于人类具有群居、合作的社会属性,战争则表现为在新旧政治、社会秩序的矛盾运动中,人类为解决暴力之 争 ,追求和平、对将来良好秩序的向往。2、战争的两种属性: 目中,夏商周三代的战争
7、理由集中为 天命 与 人事 相统一的正义性表示出,这一传统被后代政治所继承;其二,为良好政治秩序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淮南子 兵略训讲: 兵之胜败,本在于政。政胜其民,下附其上,则兵强矣;民胜其政,下畔其上,则兵弱矣。故德义足以怀天下之民,事业足以当天下之急,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谋虑足以知强弱之势,此必胜之本也。 良好的政治秩序来源于人心所向,由于人心所向,在己方则能凝聚参战人员甚至全体国民的战斗意志,鼓励战斗精神,与此同时,己方政治优越性所具有的强大吸引力,能够摧毁敌方人员战斗意志,消解其战斗精神。传统文化中儒家、墨家、道家和兵家对此都有较为一致的认识。 二中国思想史视野中的 法 中国古代与
8、法广义有关的词汇有:刑、礼、法、律等,它们分别具体表现出了中国思想史上对于法律的不同认识。 1、刑始于兵。如前所言, 刑 在古汉语中有时直接用来指称 战争 .但是 刑 并不等同于战争,(辽史 刑法志关于 刑始于兵 的明确记载,讲明刑和兵不是一回事。刑始于兵中的 刑 ,有 刑罚 和 刑法 两种含义,它们直接产生于战争,有(尚书的(甘誓(汤誓(牧誓等篇为确证。简单讲,一则刑罚肉体惩罚的方式来源于战争,具有暴力性的特点;二则战争中用刑罚制裁、惩罚己方军事人员,进而对己方军事行为进行规范,才是 刑 与法律真正发生关系的源头,即 利用刑人以正法 的刑法。2、礼的产生。 礼 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之
9、一。礼的产生有三种解释: 中,我们仅仅看到为数不多 法度 的记载。战国时期开场频繁使用 法 这个词汇,主要具有四层含义:1 道生法 (黄帝四经,指遵循事物自然本性演化出的准则、规范。2 法 从遵循事物自然本性而来的规范,演化为规范政治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国家法度,例如法家在变法运动中力倡成文法的制定;3 法 的法理解释。成文法的制定,也是为了解决人有自然欲望而 争 ,因而需要通过 定分明法 ,规定土地、货财、男女之 分 ,在法律上重新确定权利和义务,消弭社会争端。如(商君书 定分所讲: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4作为国家法度的
10、法 ,除了表示出客观的法度、规范外, 法 通常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法面目出现,而且这种 以刑为法 的国家法度,以公开、明确的成文法的形式,具有社会一体遵循、平等的特点。 汉代许慎对 法 的解释可溯源之此。 4、律的解释。先秦文献中, 律 一开场指称律历和律吕,从(尚书诸篇中屡次提到的 同律度量衡 来讲, 律 具有从对天象和音乐加以观察或理解而来、具有精到准确计算功能的度量含义。律从天象而有计算含义,与对天地先祖祭祀之 礼 结合在一起,之后发展出规范、原理和秩序的丰富含义(荀子一书对此多有阐发。根据(云梦秦简所载(户律(奔命律等,战国时期 律 便指称法律,学术界也将之与商鞅 改法为律 联络在一
11、起。就法律形式而言,律是自秦汉以来国家的制定法之后为补充律的内容,又出现令、科、比等其他法律形式,就法律内容而言,国家律典则主要由礼和刑两部分构成。 二、历史考察: 军事 与 法 的结合 军事 与 法 的结合,需要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进行实证考察。 一军事法的起源:刑始于兵而终于礼 (左传 成公十三年记载: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中国早期国家的构成,有两个因素起着重要作用,一是祭祀,一是战争。 夏商周早期国家的更替,是通过战争来完成的。战争是孕育军事法的土壤。 刑始于兵 ,战争中产生了规范己方作战人员行为的军事刑法,由此,反映军事规律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初现端倪:1军事指挥体制;2军事编制;3军事赏
12、罚机制;4参战人员个体的详细作战规范,如方阵作战对战术动作的要求等。概括地讲,这些内容反映的军事秩序特征,包括军事目的的明确性、军事意志的高度集中与统一、军事命令高度的服从性、军事法的公开与公平仅以战斗力为评价的唯一标准、军事法严厉的制裁性等。 夏商周早期国家,都是从依靠血缘关系凝聚的氏族、部落发展而来。在对祖先神的祭祀中,逐步构成了以血缘关系确定氏族、部落成员权利义务的习惯法,即 礼 .商代晚期,这一习惯法中发展出对中国历史产生重要影响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而以此为基础的宗法制也在萌芽之中。西周继承并改造了殷商文化,从祭祀之礼中发展出宗法结合封建制度。 简单讲,宗法,就是宗族之法,确立的是宗族内
13、部以血缘为基础的尊卑长幼秩序;封建,就是分封建国,分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建国则是在武王、成王时期,周天子将自个的兄弟、叔伯以及姻亲分封到各地建立诸侯国家。西周从祭祀之礼发展出的宗法结合封建的礼制,覆盖到政治、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早期国家演变的经过中, 刑始于兵 逐步被纳入 礼 之中,构成 军礼 . 二军礼的发展与衰落:军事秩序与政治秩序的矛盾运动 从 刑始于兵 到西周时期的 军礼 ,军事领域的法律规范有两个显着变化: 1、军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拓展。 刑始于兵 确立的是战时、严格讲来更是一场战斗所需要的军事法律规范。当 礼 发展为西周的国家法度之后, 军礼 不仅将 刑 纳入进来,更发展了众多平
14、常的军事法律规范。根据(周礼 春官 大宗伯的记载,军礼包括了大师之礼、大田之礼、大均之礼、大封之礼、大役之礼五个方面。大师之礼有两个内容:一是出师理由,旨在从政治和伦理方面阐发战争理由;二是战争开场和结束的礼仪,包括 出师、命将、告祭、凯旋诸仪 .大田之礼是关于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的规范,大均之礼以检阅户口、大封之礼以土地丈量,二者结合用以确定军赋、征发兵役和进行编制。大役之礼主要是指工程营建,与军事事项无关,因其 建大事、起群众,以军法制之,则严明而有纪律 而纳入军礼。 2、军事法律规范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为维护国家政治目的服务。西周时期,军事法律规范与国家法律体系结合在一起, 刑 被纳入
15、 礼 的体系之中,军礼一方面包含了 刑始于兵 传递出的军事秩序原理,另一方面在政治目的上则是为了维护亲亲尊尊的礼制。由于周人将礼制赋予了敬天、尊祖、保民的道德含义,因而处理周天子和诸侯国君、实际即是和地方军事关系的政治目的,一则在整个西周政权中维护代表大宗的周天子为核心的政权,在诸侯国内就是维护代表大宗的国君为核心的政权,二则维护周天子领地和诸侯国内社会秩序的安宁,三则稳定诸侯国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 综上所述,当 刑 被纳入 礼 ,围绕着战争和战争准备,政治、经济、伦理等众多因素都与军事法发生了重要联络。与此同时, 刑 被纳入 礼 而构成 军礼 ,固然意味着军事秩序与政治秩序的结合,但是这种
16、结合随着历史的演进,却逐步产生了矛盾。 刑始于兵 的军事秩序中,目的指向是军事战斗力的构成,所以有集权、公开、平等等众多要求。但是西周的宗法结合封建制度,客观上却对军事秩序产生了极大的离心力。由于接受分封的诸侯国君的废和立,严格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很难在国君任免上发表意见。更重要的是诸侯国君具有独立的组建、指挥和管理的权利,具有有独立的把握封地上军事赋税的权利,正是这两项诸侯国君享有的军事权利,成为削弱周天子掌控国家政权的致命的毁坏剂。当诸侯国家军事实力增长到足以对抗周天子为核心的政权时,军礼开场逐步丧失维护亲亲尊尊等级秩序的政治功能。 军礼日趋衰落中,历史进入到春秋战国长期的争霸与兼并战
17、争之中。 三军事法的分化: 国法 与 兵法 军礼的衰落,讲明西周国家宗法结合封建的政治设计,在维护政治国家的内外军事安全上有着先天的缺陷。战国时期,新兴国家在政治秩序建构上逐步突破宗法结合封建制度的桎梏。一是宗法关系与政治关系逐步疏离,宗族不能凭借身份获得政治上的优势,代之而起的,是以军功和治理国家才能为衡量标准而建立的新型官僚体系。二是加强以君主为核心的集权,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正是在兼并战争中,新旧两种政治秩序剧烈交锋,秦国由于兼并战争的胜利建立大一统国家,证明了新型政治秩序旺盛的生命力。其后,固然两种政治秩序的交锋有着弯曲复杂的历史,但无疑官僚结合郡县的政治架构成为秦代以降古代社会的政治传统。 政治架构的上述变化,带来军事法律规范的新变化: 1、国家法律中的军事法。春秋之前的国家法律是以习惯法形式呈现出来的 礼 .春秋时期,有诸侯国开场制定成文法,战国时期,基于富国强兵的现实需求,各国变法运动风起云涌。以秦国变法中牵涉的军事法律规范为例:1通过立法确立君主绝对的、全面的军事权利;2在国家律典中确立军事法律规范。通过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可知秦以魏李悝(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十八种,华而不实就有规定以军功授予爵位和田宅的(军爵律、保管军事装备的(效律等专门法律,以及部分牵涉军事内容的普通法律如(置吏律(工律(徭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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