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几方面考察,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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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几方面考察,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几方面考察【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二、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几方面考察一不同历史阶段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的状况1.刑事诉讼发展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即被害人享有完好的从起诉到审讯再到刑罚执行的权利阶段。在古老的原始社会中,人类社会并没有阶级、国家这些概念,更谈不上法律。没有法律的存在,在原始社会中,人们解决加害行为的办法便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在这里期间,被害人的地位是诉讼人,审讯人,执行人。这是由于,犯罪在那个时代仅仅被视为是对受害人个人利益的一种损害。随着社
2、会的发展,用金钱赎罪成为主要的方式,金钱赔偿的金额多少主要由被害人决定和接受。2.刑事诉讼发展的第二阶段此期间被害人能够行使起诉、控告等权利。在奴隶社会的中后期,法律制度得到了发展,奴隶主统治气力变得强大起来,国家机器也得以有效运转,明显的变化也就发生在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责当中。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也在这里期间渐渐地成型了,作为国家施行司法权利的一种,刑事诉讼成了阶级统治的工具,被害人在这里期间也就丧失了执行刑罚的权利。然而,控告和起诉权仍然被被害人所拥有,这时候,被害人诉讼地位还是比拟高的。受害人有权决定能否对犯罪人交由国家机关审讯和制裁,可以能决定私下解决,实行不告不理.在这里期间,受害者在刑
3、事诉讼经过中仍然具有主动地位,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经过中只能被动接受能否惩罚犯罪。被害人诉讼的前途和命运仍把握在自个手中。3.刑事诉讼发展的第三阶段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在这一阶段极度弱化。在封建专制时期,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阶级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个人利益,而且危害到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更是一种敌对行为,危害到了国家公共利益。统治阶级于是开场强化司法机构,以此来加强控制犯罪增长。这样,当代刑事诉讼制度开场萌芽,雏形开场建立。自此以后,这种观点占据了主流,即代表统治阶级和市民的国家利益,会因犯罪行为而遭到损害,而且这种被损害的利益被视为最重要的利益之一。而对受害者的保卫,并不再作为最重要的利
4、益而加以保卫。此后,受害者的权利式微,个体也被法律忽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把握了犯罪控制的主动,对被调查犯罪的罪行进行问责,不再实行不告不理.国家司法权的一步一步强化,产生的结果是,受害者诉讼地位在下降,加害人成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对象和刑事司法诉讼的唯一主体。至于被害人,仅仅能作为受损害的对象,也没有如今所拥有的当事人地位。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成了被法律遗忘在了角落。4.刑事诉讼发展的第四阶段第四阶段即被害人权利的恢复与提升。人们逐步有了这样一种认识,即犯罪现象犯罪行为既违背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损害了受害者个人的亲身利益;犯罪者既要承当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任,也应对受害者承当相应的责任。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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