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合法性及应对措施,票据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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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合法性及应对措施,票据法论文固然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强调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呼吁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施行意见相继公布,但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国有企业及一些大型企业外表上与中小企业的地位平等,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还是更倾向于将贷款发给前者,而对后者,则要求较多,这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随着金融机构紧缩票据贴现规模,无法知足企业的贴现需求,企业的生存状况愈加恶化。企业为寻求生路,遂转向民间贴现市场。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商业汇票
2、相关业务操作,于1997 年公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持票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时,不仅需要提交贴现申请书和所持汇票,还要有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甚至还需要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这表示清楚,根据规定,金融机构贴现要求较高,审查严格,进而导致了贴现的效率较低。与之比照,民间票据贴现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无需严格的程序,效率较高,能知足市场快速运转的需求。再者,民间票据市场相较于金融机构的贴现率较低,能够降低企业贴现的成本。 传统上普通民众倾向于将储蓄存入银行,但CPI上涨幅度大于同期银行利率,若还是把钱存进银行只会导致购买力的下降,很多民众意识到了这个问
3、题,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转而寻求更有利的投资。一方有需求,另一方有供应,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民间票据贴现市场。 二、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合法性问题。 民间票据贴现行为能否合法的关键在于-我们国家能否坚持票据的无因性,或者讲,没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票据能否有效。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世界多数国家所成认和坚持的票据法基本原则,但我们国家现行(票据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 票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循真诚实在信誉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笔者以为,这不代表我们国家不成认票据无因性的原则,而是我们国家坚持相对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具体表现出。 票据法第十三条
4、、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都具体表现出了票据的无因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按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与之相对,第十四条则规定,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仔细理解这两条规定,也能进一步看出,我们国家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持肯定态度,只是在我们国家,这一原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那么,也就是讲,只要持
5、票人能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无论在其之前的票据转让行为怎样以及能否有效,都不影响持票人的权利,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仍能够向银行主张贴现。这也为民间票据贴现市场留下了一个 缺口 . 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能否合法。而于 1998 年 6 月 30日发布并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条规定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以下活动: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
6、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这固然明确规定民间票据贴现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依法取缔,但该办法是由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的效率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也就是讲,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在(票据法尚未明确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不合法的情况下,由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该行为不合法,能否妥当,有待考虑。另外,(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于 1998年发布的,距离如今年代已久,而票据市场千变万化,这一办法能否还能适应现代票据市场发展的现实状况,也有待考察。 三、民间票据贴现行为能否构成 非法经营罪 .
7、 2018 年 2 月 28 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国刑法修正案七,将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列为 非法经营罪 的表现形式之一。自此之后,部分法律工作者便以为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应归为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因而构成了 非法经营罪 .笔者以为,这是对刑法条文的误解,同时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誉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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