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门管辖制度保障体系设置,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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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专门管辖制度保障体系设置,民事诉讼法论文内容摘要: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立法技术的缺乏, 作为具体表现出专门管辖 专门性和特殊性 保障的效力在立法上表现为模糊和缺失, 在实践中亦与普通管辖十分是专属管辖产生竞合, 造成管辖适用上的争议。专门管辖作为具体表现出专门法院解决日益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当代型民事纠纷的特殊管辖体系, 应当和专属管辖一样, 明确其制度适用效力, 并构建起与专门管辖制度设置目的相一致的效力保障体系。 本文关键词语:专门法院; 专门管辖; 专属管辖; 管辖竞合; Research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special jurisdiction unde
2、r civil procedure systems GAO Xingge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Due to the defects of legislation and inadequate of legislative technique, the effectiveness of special junsdiction, as reflecting its particularity and speciality in safeguarding, is vagu
3、e and missing in legislation and caused competing with ordinary jurisdiction and exclusive jurisdiction in practice, finally led to controversy on jurisdiction application. Special jurisdiction, as a a special system for specialized courts to resolving the increasingly specialized and refined modern
4、 civil disputes, should clarify its system application legal validity, and build up its effectiveness security system consistent with its institutional purpose. Keyword: specialized courts; special jurisdiction; exclusive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competing; 一、问题之提出:民事诉讼专门管辖的效力现在状况评析 专门管辖又称为 专门法院管辖
5、 , 顾名思义, 即是指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学界当前对专门管辖并无明确定义, 一般用 专门管辖 一词指代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从广义上讲, 专门管辖也并不仅仅出如今民事诉讼的语境之下, 其在刑事诉讼中同样会出现 (1) 。专门管辖从本质意义上讲, 属于事物管辖的一部分, 即按照案件其本身性质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如中国的海事人民法院主要管辖海事、海商案件。要讨论专门管辖的效力, 肯定离不开现前阶段中国民事诉讼中普通人民法院的管辖。专门管辖和 普通管辖 其本质一样, 都有事物管辖和地域管辖等规定, 要弄清楚专门管辖的效力, 须以 普通管辖 为基础, 进行比拟研究。 (一) 事物管
6、辖效力层面 专门管辖和普通法院的管辖都是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来划分管辖权限的, 中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就划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根据二分法, 某一民事案件一审的管辖只存在于专门管辖和普通法院的管辖之间。局限于现有立法技术的精细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案件, 两者之间的分界限并非那么清楚明晰, 往往存在穿插的可能。此时, 面对专门法院管辖了普通人民法院的案件, 十分是普通人民法院管辖了本应属于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时, 该怎样解决?这是研究专门管辖效力的幅的限制, 可对其进行略式规定, 而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作为现有管辖根据的 最高院规定 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使其明确化。有
7、观点指出, 专门管辖从本质讲与(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体系同一, 假如将其融入现有管辖体系中, 恐有管辖体例上的不协调问题。笔者以为, 专门法院作为法律当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 是顺应当代经济社会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大趋势的产物, 鉴于如今中国立法及实践发展不完善、相关经历体验不成熟的局面, 我们能够先在现有管辖体系中专节进行初步规定, 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 待将来立法和司法实践成熟之后, 再针对专门法院设立专门的单行法进行完善, 如现有的(海事诉讼十分程序法等, 通过单行法的形式使其与中国民事诉讼管辖体系进行衔接和延伸, 进而建立一个完善的管辖体系, 使专门法院 名正言顺 地实现其
8、制度设置目的, 服务于中国纠纷解决的专业化需求。 (二) 破解竞合 赋予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互相排除效力 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竞合正如上文所析, 是实践中导致大量管辖权争议的症结所在, 也是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所具有的效力碰撞最剧烈的表现。为破解竞合难题, 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减少竞合发生的时机, 另一方面在竞合发生时, 需要赋予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互相排除的效力, 破解竞合难题, 明确其管辖的法律适用。 从二分法的角度, 某一民事案件一审的管辖只存在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人民法院之间, 为破解竞合难题, 需要在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门管辖的适用
9、范围。但限于中国现有的专门管辖立法分散化的局面以及出于立法经济的考虑, 我们同样能够在二分法的视野下, 通过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专属管辖之适用范围进行反向操作, 这也是出于专属管辖所具有的制度刚性而导致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效力碰撞所带来的管辖权异议大量涌现的司法实践之考虑。因而, 在立法和实践中, 为了明确专门管辖的适用范围, 愈加清楚明晰地界定两者的界线, 首先需要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属管辖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 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竞合的民事案由 (12) 。就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讲, 不动产作为社会生活的主要财产之一, 也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属性, 其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的方方
10、面面, 涉不动产纠纷与此相应也滋生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9。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仅对其进行了笼统规定, 尽管随后公布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对其进行了细化。这确实对明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很大帮助, 但是其在第2款中将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又将其带入了新的竞合窘境。实践中, 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其受理的案件有相当部分牵涉到不动产。及至建设施工合同, 新司法解释 一方面对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物权纠纷上, 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普通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时出现的管辖竞合情况, 但是, 该解释在对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还须进一步界定的
11、情况下, 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 (13) , 这就大大增加了其与专门管辖竞合的可能性。因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 十分是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及其司法解释还需以司法实践为基础, 进行科学的解释和界定, 明确能够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案由, 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减少其与专门管辖发生竞合的可能。 笔者以为中国法律固然没有明确专门法院管辖类似专属管辖的强迫性和排他性, 但是从专门法院设置的目的看, 我们有必要明确专门法院管辖与专属管辖之间互相排除的效力, 即类似于专属管辖之间的互相排挤效力。就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讲, 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 无论其能否牵涉到不动产物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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