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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规律反映法的基本内涵,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导言】【第一章】【2.1】【2.2】 司法规律反映法的基本内涵【3.1】【3.2】【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节 司法规律反映法的基本内涵 司法规律是司法经过中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司法规律属社会规律的一种,它是司法权运作和司法组织设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对司法活动、司法权的内在联络的抽象概括。53所以,司法规律一定反映着法的基本内涵。 一、司法本质上反映主权者意旨的最高追求 在一个法治民主国家,法官们从终极意义上讲是对人民负责的。54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于人民并属于人民。这一学讲为
2、当代各个民主国家所认同。这是国家权利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根据。据此,司法权也是根据人民的同意和授予而具有合法正当性的。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产生于人民并向人民负责。司法权的运行只要具体表现出了人民的意志,才能保证其运行是正当的。司法权在根本源头上是属于人民的;在性质上应当由人民直接或者部分地行使;司法权在现实运行中应该由人民直接介入。55英美等国施行的陪审团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让民众的意志在司法中得到具体表现出,让司法更好地贯彻民主。托克维尔甚至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看做是人民主权的形式之一,高度赞扬它在维护民主方面的作用,以为它与选举制度一样重要。56固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度的设计
3、上有很大不同,但是我们国家司法在具体表现出民主这个问题上,却与它们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我们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使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将司法权授予司法机关来行使。人民间接地把握了司法权。社会司法制度的本质特性就在于人民性。57我们国家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所以我们国家司法权也属于人民,这是对司法权人民性的最高确认和保障。是司法权必须反映人民主权意旨的最高法律根据。 提及司法的人民性,有些观点以为这与司法的独立性相矛盾。但是笔者并不这么以为。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人民性从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首先,司法机关是根据人民的受权而获得合法地位的。只要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其他外来
4、势力的干涉,司法者才能真正中立地审理案件。其次,在民主国家中法律本就应该是根据民意制定出来的。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司法者只根据法律进行裁判,其实就是服从了民意,这具体表现出出司法的人民性。最后,司法独立才能有效抵制其他权利对于司法权的干涉,保障民主权利架构不落空,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集中具体表现出,其适用也是为了解决民众的纠纷矛盾,所以民众的意志不应被排除在法律的适用之外。同时,司法是一个国家用来解决社会利益冲突最基本的手段,更是和平常期解决冲突的最终手段。对于民主国家而言,社会纠纷应该根据人民选择的方式来解决。司法能否公正是通过个案传递给社会的,任何一个阶层的民众都会对此非
5、常敏感。司法的民主比其他方面的政治民主更遭到社会的关注。 研究司法规律,就是为了让司法符合其权利的正当性来源。假如司法成为与人民主权意旨绝缘的高高在上的垄断权利,那么司法就偏离了其本来应该坚持的方向。 二、司法经过反映审讯运行机制的科学规律 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领域对于公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以及互相制约。但长期以来,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基本是处在公安主导地位的局面。这是不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司法改革中需要予以调整。 要想使得司法权根据规律科学运行,关键在于强化法院审讯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侦查、起诉只是审讯案件
6、的前提步骤。以他们做主导,甚至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就对案件定性了,法院的审讯只是对这个结果确实认,这使得控方和辩方在诉讼中不平等,控方的优势主导地位太明显。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遭到公正审讯的诉讼权利,也是对于人权的严重侵犯。这种做法以行政手段代替司法裁判,更谈不上对于司法运行规律的遵循。本次司法改革中诉讼程序方面的重点和方向就是要调整诉讼程序的重心。提倡整个诉讼程序应该以审讯为中心。公安立案侦查取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方在法院审理中答辩质疑,以及法院的居中审理裁判,应该由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以审讯为中心的合理性就在于确定了这个统一的尺度就是由法律规定的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并最终经得起庭审标准检验
7、的标准。并且将侦查、起诉这些代表国家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放到审讯当中公开衡量,能够检验出他们能否统一到达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假如证明的标准都不统一,那么各方无异于在法庭上 自讲自话 ,抽象的法律规定不可能落实到详细的案件中,司法裁判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也是司法权科学运行的有力条件。律师代表辩方在诉讼中与公诉方相抗衡,使得诉讼的构造得以平衡。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其实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充分行使自个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裁判。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我们意识到过去在以侦查为主导的诉讼构造中对于律师的权利保卫是远远不够的
8、。于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在制度层面上解决了律师阅卷困难、与当事人会面困难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进步。但是,必须认识到,制度层面上的进步假如不能落实到实践操作层面,那么就只是一纸空谈,没有意义。将法律规定细化详细化,使良好的法律能够真正在实践中施行开展,是我们本次司法改革中应该解决的问题。律师权利在行使中假如遭到阻碍,怎样救济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救济机关,进行情况审查,如属实,要 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但是笔者以为:这样的救济条款很难在现实层面落实。由于不曾规定相关机关不进行改正之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讲,检察机关的通知并没有强迫执行力。如此,律师的权利
9、救济之路仍然坎坷。 正确处理合议庭与审委会、院庭长之间关系是司法权能够科学运行的内部条件。审委会能否符合司法规律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有学者主张审委会制度总体来讲尤其是对于基层法院来讲是好的,是在受制约的情况下保证司法公正有效的制度,属二等好。58但也有很多学者以为审委会制度把程序搞的更复杂而降低了效率、行政化的手段违犯了司法独立、审讯分离违犯了司法的亲历性、不公开进行也违犯了司法公开,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应该予以废除。59笔者以为,审讯委员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具体表现出出法官自治的理念,能够使得法官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但是现行审委会制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如组织官僚化、将本来的司法程序搞成行
10、政程序、功能不明确、地位层级化、审讯组织的性质难以彰显。在司法改革中,通过提高审委会成员的选入门槛、严格限缩其讨论案件的范围、运行中去除行政化的特点而真正做到审理、用发言表决的民主化方式开展工作,能够使审讯委员会得以改良,顺应司法规律,回归真正的审讯组织性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60院庭长功能的异化也导致司法权难以科学运行。法官应该以审理判案为本,长官管理为末。这才是司法的规律。但是现实中,本末倒置,首先强调院庭长对与法官的行政管理,甚至这种行政方面的影响波及到法官判案的独立权。长官们用司法文书的审查权、分流案件的权利等干预甚至直接决定个案的最终走向。这严重违犯了司法运行的规律,将行政与司法
11、混为一谈,用行政的手段干涉了司法的正常运行。在改革中,应该对此进行纠正。院庭长除非亲身介入某个个案的审理,否则不应当发表对个案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更不能人为操纵审讯。 要想司法权能够科学合理地运行,笔者以为归根结底是要摆脱司法的行政化。司法因其本身的属性特点有其自个的运行规律,用行政规律来主导司法运行,必然会导致不良的后果。我们的司法改革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让属于司法的回归司法。 三、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规律的题中之义 司法责任指的是法官从事司法裁判活动应该对经过和结果承当责任。我们国家早年学界对于司法责任的认识侧重于对法官由于审讯经过中因存心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不当审讯结果进行追查
12、问责。以为法官审讯责任制度是法官在审讯中由于违背法律上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法律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不包含民事法律责任在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61但是这样的 司法责任 无疑是片面的,它将 司法责任 等同于 司法问责 ,只考虑到追查法官的事后责任,而没有考虑到我们国家的法官没有独立司法裁判权,对于法官的培训和制度方面的保障也不充分。在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条件下对法官问责不符合司法规律,过于简单粗暴,在现实中也没有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逐步对司法责任制有了更深切进入、更符合内在规律的理解,并且逐步构成共鸣。司法责任不再仅仅仅是强调对违犯司法职业
13、操守和法律法规的法官追查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充分落实和保障司法者独立进行司法裁判等一系列与司法责任想统一配套的权利,加强司法者的责任担当意识,真正做到 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法官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审讯权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度的前提。只要司法裁判的经过和结果都是根据法官自个的良心做出的,而没有遭到任何外在气力的干涉,追查法官对于个案的责任才有正当性基础。假如有其他气力的干预,而对于案件结果却追查主审法官的责任,那么对与法官来讲就是不公平的。他们所负责任与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就是不对等的。而从反面角度看,假如判决不是由享有独立审讯权的法官做出的,那么事后追责对象是谁就会不明确,会出现相关人员和机构相互推
14、诿的现象。 去除司法行政化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从权利本质的角度看,司法与行政固然都是国家权利,但是两者无论从运行机制还是内在规律角度都有着显着的不同。孙笑侠教授曾经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做了系统详尽的阐述,从十个方面论证了司法权的本质是判定权,而行政权的本质是管理权。62行政权为使得政令畅通、办事效率高而要求下级服从上级。这一特征使得行政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首长负责制。而司法权的判定性要求只能由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根据法律对纠纷进行居中裁判。司法者只向法律和自个的良心负责。司法体系中只存在审级分工制度,而不存在官僚级别上的领导与服从。这样的区别从根本源头上导致司法应遵循的规律与行政规律不同
15、,司法责任制直接表现为 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去除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化是我们国家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上级法院、本院领导能够对案件插手过问。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正是司法行政化问题典型表现。这种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得到合法公正审讯的权利,毁坏了司法直接言词以及亲历性的原则,一方面削弱了主审法官的独立裁判权,使他们无法根据法律和良心对案件做出正确判定。另一方面也滋长了法官的惰性。反正最后不由自个讲了算,何必还要费心费力去研习法律和琢磨案情呢。司法行政化使得审讯权依附于行政权,丧失了其原有的价值。只要在改革中将行政从司法本身中分离出去,才能实现司法的权威裁判。 合理的司法问责机制
16、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举措。我们国家当前存在错案责任追查和违法审讯责任追查两种观点。63笔者以为,以错案为标准,尤其是责任终身制,是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判定权不一致的。由于判定得对与错是很难界定的。司法裁判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但是受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等影响,绝对的客观真实在诉讼上不可能到达的。过分追务实体正义会使得上诉审制度被架空。法官碰到疑难案件害怕 错判 被追查责任,就会向上级法院请示,得到批复后再行审讯。错案追查制度还会导致司法的权威遭到毁坏。由于当事人没有得到自个满意的结果可能会走上访等途径寻求他们的 正义 .笔者比拟赞同以法官的行为为判定能否追责的根据。应该以法官在审讯活动中能否有贪污受贿
17、、徇私舞弊、违犯程序等法定禁止行为,假如有,则无论审讯结果对错,都应该进行追查问责。对于法官的问责应该设立出明确的标准,将这些标准法律化并公之于众,而不能临时设定标准问责。要设立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来对法官责任进行追查。 健全职业保障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具体表现出在身份保障和物质保障两个方面。身份保障是指法官的任职、任期、退休、考核、转调、升迁有自个的标准,尤其应该实现法官的高龄退休。一经任命非因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受免职、降职、调离、辞退、处分,不得减少工资待遇。以此保障法官不会由于担忧不正当对待而不敢正当履行职务。逐步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使得法官能够有公平的晋升时机。物质保障是指在薪酬待遇方面,法官应该享受与其承受的职业压力、身份地位相一致的薪金待遇。我们在司法改革的试点地区如上海看到对于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保障已经在着手加强,相信将司法职业保障与普通公务员的保障相区分能够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 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只要做好一系列保障工作,让裁判者负责,才能催促他们更好地行使手中的司法裁判权,才能够使司法裁判的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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