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论文(精选8篇),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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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论文精选8篇,民法论文民法是法学领域中最博大精深的一门学科,其理论艰深但又面向实际,以社会现实生活为其用武之地。学会和运用民事案例分析的方式方法,是民法学习的重要一环,也是每一位民法初学者最最少的基本功。以下为搜素整理的民法案例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案例论文:民事阻碍制度之实证法分析 内容摘要:当下学术界对证明阻碍这一概念有众多不同的表述方式,导致在学术研究乃至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概念使用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运用语义学对这一概念分析探究,应当统一适用 证明阻碍 ,进而清楚明晰规范概念。在对大量相关民事案例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证明阻碍制度在民事案件适用中存在适用条件不详细和法律效果
2、单一等问题,重构证明阻碍法律后果,以保证民事裁判的公平公正。 本文关键词语:证明阻碍; 法律后果; 重构; Re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Proof Obstruction in China: Starting from Civil Cases LIU Pei-quan Zhengzhou University Abstract:The current academic community has many different ways of expressing the concept of spoliation of evidenc
3、e, resulting in the ambiguity and uncertainty of the use of this concept in academic research and even judicial practice.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uses semantic analysis to analyze the terminology of this concept, and proposes a unified application of the name of spoliation of evidence in Chinese
4、to regulating the concept expression. Through the research and induction of a large number of relevant civil cases, the author finds some issues about the spoliation of evidence system in China which include applicable conditions are not specific and the legal effects are too single. Therefore the l
5、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poliation of evidence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By this way,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process of spoliation of evidence in civil cases could be guaranteed. 近年来,在健全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 证明阻碍 是学术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一个概念。虽讲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诉讼地位平等,但在诉讼期间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能动用的社会资源往往有所差异,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优势一方
6、当事人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也出现了不一致的表述。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使用 证明阻碍 概念的裁判文书有204篇,使用 证明妨害 概念的有211篇,使用 证据阻碍 概念的有1588篇,使用 证据妨害 概念的有208篇,使用 举证阻碍 概念的有111篇,使用 举证妨害 概念的有7篇,华而不实不乏混合使用这些概念的文书。本应该用词严谨、表示出一致的正式法律文书尚且如此,不难想象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有多么混乱。 这些概念固然类似,其实存在根本差异不同,如使用 证据阻碍 和 证明阻碍 的差异不同。使用 证据阻碍 强调的是对证据本身的隐藏、毁坏,而使用 证明阻碍 ,则既包括证据阻碍,也强调对证明这一经
7、过的阻碍。 证明阻碍 的范围明显比 证据阻碍 要大。另外, 阻碍 和 妨害 的字义差异不同,则在于 妨害 带有一种主观恶性色彩,其施行行为多为存心故意,施行手段多为作为;而 阻碍 则侧重强调客观结果使证明陷于不利境地,其主观方面既能够是存心故意,又能够是过失,施行手段既能够是作为,又能够是不作为。不同学者对证明阻碍的定义的差异其实就来源于这些词汇的排列组合选择,假如不理清这些用词的差异,并选择一种统一的用词进行概念界定,则很可能造成讨论范畴不同进而使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后果。因而,重新界定证明阻碍的概念特别必要。 笔者以为,在上述几个不同的概念表述中, 证明阻碍 这一概念表述最准
8、确。理由如下: 证明阻碍 能更好地兼容现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适用该法条的法律文书,竟无一篇为一审讯决书,全是二审讯决书、二审裁定书或者再审裁定书;同时,在上述 民事裁定书二 中,固然阻碍人在二审中并未按时提交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是那样认定其在再审申请中的证据提交为有效,这种做法违背了该条文保卫举证责任人的权益、平等武装双方当事人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 上述情况充分讲明了该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具有普遍性,也不能充分保卫证明阻碍申请人的权益,即达成平等武装。只是被律师作为一种别出心裁且代价高昂的辩护手段,在无其他辩护手段时才补充使用。 (二)民事实体法中的适用:以
9、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时间跨度为2007年到如今,华而不实10篇牵涉适用民事诉讼法: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怎样定性 内容摘要:民事纠纷在逐步上升 , 而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伪造证据、意欲通过法院的判决强行占有别人财物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 严重侵犯了我们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秩序 , 在社会上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 , 不重办缺乏以平民愤。但我们国家刑法当前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惩罚尚无明文规定 , 致使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建议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 , 对此行为进行刑罚处理惩罚。 本文关键词语:伪造民事证据; 定罪处理惩罚; 伪造民事证据罪; 一、基本案情 某挂毯厂成立于1998年1月1日, 是某县某商场
10、(国有) 投资45万元固定资产组建的下属企业, 聘用社会人员王功担任该厂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为国有。王功自筹流动资金及设备, 实行独立核算, 承包经营。后该挂毯厂经营亏损倒闭, 王功被解聘。 1999年9月的一天, 王功对其朋友王华讲: 我在某挂毯厂投入了35万元资金, 因交不上承包费, 被商场给锁了门, 我投上的35万元也拿不出来了。 王华由于个人开饭店时打过官司, 懂得一些法律常识, 便讲: 这事你能够通过打官司解决, 由我出面来和某挂毯厂打这个官司。你投入的35万元, 就讲是你借我的, 你给我写上借条和借款协议, 我用这些证据起诉某挂毯厂, 挂毯厂无力归还, 某商场就负连带清偿责任,
11、这样你投入的35万元就会通过法院判决拿出来了。 王功听后同意。三天后, 王功用早已盖好某挂毯厂公章的空白收款收据和信纸给王华写了一份借款35万元的假收据和一份假借款协议。同时, 王功担忧王华打赢官司后会独吞35万元, 又让王华分别给他妻子及内弟各写了15万元的借条, 此二条与35万元之差5万元, 作为王华打官司的辛苦费。 1999年12月, 王华用伪造的借条和借款协议, 到法院起诉了某县某挂毯厂, 要求某挂毯厂归还其35万元借款, 并由某商场负连带责任。法院经审查受理了此案, 经五次开庭, 以为外表证据确实充分, 但因某商场举报该案中涉嫌经济犯罪, 故没有能作出判决。 另外, 王功又三次采取同
12、样方式方法伪造证据, 与其他客户共谋, 意欲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来占有某商场的资产达十余万元。此案经检察机关参与, 王功等最终未遂。 二、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的定性处理, 存有较大分歧, 归纳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 二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系共同犯罪。理由是:1.王功系某商场 (国营) 聘用的下属分厂某挂毯厂厂长, 是受国有企业的委派和任命, 到国有企业从事管理经营工作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王功客观上施行了利用担任挂毯厂厂长的职务之便, 伙同其朋友王华用事先准备好的盖好挂毯厂公章的空白收款收据伪造借款条和借款协议, 将挂毯厂和某商场起诉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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