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内容与地方实践,经济管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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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内容与地方实践,经济管理学论文在国内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各地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迅速增长。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58.9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不含土地等资源性资产2.2万亿元,村均369.3万元。大城市郊区和东部发达地区农村集体资产数量愈加庞大,广东、山东、浙江、北京、江苏等5省市的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达13172.1亿元,占全国村集体资产总额的60.5%,村均865.4万元。随着农村集体资产规模不断增大,集体资产归谁所有、怎样分配成为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但由于传统产权制度存在 人人所有、人人无份 的弊端,
2、迫切需要在摸清集体资产存量、种类的基础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及份额,让农民群众在集体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 二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适应农村社区人口构造变化的需要。随着城乡管理体制变革的加快,人口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增加,我们国家农村十分是城郊结合部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社区人口构造出现了新的变化。在一些较富有的农村地区,外来人口日益增加,与此同时,部分原住居民离开本村进城务工、做生意,造成农村社区现有人口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人口高度不重合,在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出现了农村原住居民与外来常住人口数量严重倒挂现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户籍不在
3、本村,在本村寓居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能够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这一背景下,当村民委员会就集体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时,外来常住人员可能会基于其多数地位作出有利于本身利益的决定,进而侵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为适应农村社区人口构造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 三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占引发的上访案件越来越多,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
4、不断上升,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20年共收到反映村集体收益分配不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不合理等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群众来信2258件,占农村农业类问题来信事项总数的23%。产生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集体资产产权界线不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这不仅导致集体成员占有、使用、分配集体资产关系混乱,而且也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除此之外,由于当前法律法规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作出详细规定,致使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遭受损害时,难以寻求法律救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迫切需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法律救济制度。 二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主要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得方式主要有原始获得和法定获得两种。 原始获得。户籍在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大队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子女自然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传统体制下最主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实行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农村社会对外开放程度较低,人口构造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因而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没有边界的,即祖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孙也必然继承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定获得。因婚姻、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
6、并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后,获得成员资格;或因国家需要,由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按相关政策获得成员资格。由于法定获得成员资格的对象通常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并无生产生活历史关系,其成员资格直接来源于法律政策的赋权,所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定获得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执行。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对于因下面四种情形,户籍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而,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行
7、丧失。 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由于国家整体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经济组织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 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除此之外,因出嫁、入赘、被收养而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以迁入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亦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特殊体制下迁出从事非农职业。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招工、招干、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布置工作、随军、转业、农转非、知青回城、民办转公办等原因,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从事非农职业,并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
8、或者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因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具有一样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在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后,其已脱离对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地方实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加快,产权模糊的弊端日益凸显,城乡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客观要求对传统体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作出限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当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详细法律,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二是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三是根据
9、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一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修订的(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村经济合作社社员除户籍在本村、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开场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是原生产大队成员;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别人员。对于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役人员等户籍迁出本村或被注销的人员,保存社员资格。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如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
10、会表决通过的,可以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存本社社员资格。广东省人民2006年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原则性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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