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缺陷的原因,水资源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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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缺陷的原因,水资源论文所谓空穴来风,每种结果的出现必然会有其对应的原因。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更深层次分析为什么在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机制运行经过中会出现这些问题,才能在今后切实避免。一、各方利益驱动导致信息公开不全面。我们国家当下的信息知情机制要求包括的政务信息公开以及企业相关的信息公开,一方面要求和企业主动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则是公众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申请信息公开,进而了解相关的水资源保卫情况。因而我们主要能够从、企业以及公众三个方面探究我们国家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机制中信息知情机制存在缺陷的原因。一地方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保卫。由前文可知,我们国家当下政务信息公开机制
2、较为完善,公众能够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较为便捷地了解到有关信息,但对企业的有关水资源污染方面的信息公开却不够全面、及时和准确。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水资源保卫信息公开规定不明确,但更重要的是部分地方利用了这些不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当下立法中,对企业进行环境检测规定不够强硬,对公共行政部门监测环境的责任规定也不够,同时,现实中也确实有一些企业,固然能够给当地经济带来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是会造成较大的水资源污染的问题。有的地方为寻求经济利益,为防止不合格企业信息的公开会造成社会矛盾,给造成舆论压力,便会选择存心故意不公开、少公开,甚至公开虚假的企业环评信息的情形。这种行为固然能
3、避免当地经济收入来源被阻断,为当地官员的政绩锦上添花,但确实也严重阻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实现。二企业逃避惩罚的心理驱动。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追求最大化的利益和最小化的成本。固然我们国家对企业的污水排放标准有所规定,对企业公开环评信息也有要求,但是由上文可知,我们国家并没有强迫要求所有企业公开信息,这给了企业很大的自主选择的空间;同时,对于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企业的处理惩罚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相当大的自主性,也就给了部分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运作的空间。固然科技不断进步,能够净化废水的设备愈加先进,但引进先进的净水设备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这与企业追求的目的是相违犯的。所以,在有
4、选择的情况下,假如公开有关水资源污染的信息会给自个带来费事,那么企业便会选择不公开;而假如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必须公开相关信息时,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便会去权衡成本,而结果往往不是重新购置一套净水设备,而是少颁布或者颁布虚假的信息。也正因如此,就导致公众无法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知情权也就遭到损害。三公众寻求信息公开时的被动心理。一方面,由于长期传统思想的禁锢和人口数量的庞大,我们国家公众介入经过中往往会优先选取少部分 精英 来代表广大的公众,介入到决策与施行的经过中来。正因如此,在水资源保卫中很多公众也就产生了依靠心理,并不积极主动地了解相应的信息,行使自个的知情权,而是期望他们所选出的精
5、英们能够代表他们表示出意愿。然而事实是,精英固然能够代表弱者的利益,但精英也更容易代表自个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利己心理或利益驱动下,很多公众会构成一种 邻避心理 ,即固然公众知道一个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企业会造成水资源污染,但只要它没有建在自个家的后院或者附近,只要它不影响到自个正常的生活就能够。因而,固然会存在一些信息公开不及时,甚至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但只要不影响到自个的利益,公众也就不会通过繁琐的程序去申请信息的公开,久而久之,我们对于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就好像虚设。二、沟通协调机制缺乏强迫性规定。沟通协调机制主要是指公众的诉求与的意愿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在不断的磨合与修改中获得令双方都
6、能接受的协商结果,这就要求双方互动,是一个不断博弈调整的经过,公众的诉求需要得到的回应才能具体表现出公众介入的价值,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公众更广泛地介入周围的水资源保卫活动。而由于我们国家对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的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对公众介入沟通协调机制中的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导致回应力不断削减,的公信力也在逐步减弱。一沟通协调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我们国家当下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机制运行经过中,公众能够参加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等,通过这些形式介入到决策制定中,但对于我们国家公众介入形式或途径的规范并不是强迫性的,在一些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往往运用 能够 、 鼓励 等字眼。如 2000 年我们国家出
7、台的(立法法,该法规定我们国家在进行立法工作时具体表现出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应该充分具体表现出我们国家社会民主精神,切实为我们国家人民采取多种方式参加国家立法相关活动保驾护航. 2001 年出台的(行政法规制定条例则规定,起草行政法规时,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活动,在总结之前的实践经历体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有相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通过举行座谈会、专题论证会以及公众听证会等方式聆听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这种规定给予了决策制定机构很大的自主选择性,也就会造成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由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很多程序性的介入机制的法律效力便不确定。二沟通协调机制中的救济
8、途径缺失。在我们国家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机制中,对于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只要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公众介入相关的水资源保卫活动的详细内容、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公众介入机制就缺乏详细操作根据,这也就导致当公众在与沟通协调发生矛盾时,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首先,对与公众沟通协调的程序性操作经过缺乏判定标准,只能采用公平正义原则加以判定和衡量;其次,程序性的沟通协调经过很难产生相应的强迫性效力;最后,假如存在违犯公平正义的行为,由于没有详细规定,这种行为并不会失去效力,它仍会被使用,并产生影响。例如我们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固然规定了,如有一些规划或者建设工程项目有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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