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证金制度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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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保证金制度运行现在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我们国家保证金制度运行现在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 1、我们国家保证金制度运行现在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我们国家保证金制度运行现在状况。 在我们国家,保证金被广泛运用于现实生活,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经济活动的发展,增进了市场诚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因而,在市场民商事活动中,保证金制度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而且牵涉领域非常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它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媒介。 实务中常见的保证金有:招投标
2、保证金、建设工程保证金、期货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信誉证保证金、汇票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贷款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加工贸易保证金等十多种。 保证金适用领域广泛,但由于其名称多样、内涵不同,又缺乏相关明文规定,导致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金的定性、法律效力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操作上的混乱限制了保证金应有的功能。在保证金缴纳方违约时,守约方能否直接扣除保证金?保证金是作为违约赔偿优先扣除,还是直接没收?保证金能否视为一种担保?保证金到底作为权利担保,还是物的担保?等等一系列问题均没有能构成统一的定论。因而,有必要对保证金性质进行定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保证金的担保作用。 1.2
3、 两则保证金适用判例的解析。 1.2.1 恒升公司与河南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2 年 5 月,新乡市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面简称 恒升公司 就位于新乡市保健路体育休闲广场对面 苑中苑商住社区 建设工程,发出施工招标文件,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 河南六建公司 于 2002 年 6 月 5 日向恒升公司发出投标书并中标。2002 年7 月 16 日双方签订新乡市苑中苑商住社区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书 .该施工合同生效后,河南六建公司在施工经过中,违背合同约定条款,给恒升公司造成极大损失。1、河南六建公司违背双方约定,拟派的项目经理杨建军始终没有上岗,恒升公司按约有权没收 6
4、00000 元保证金。2002 年6 月 5 日向恒升公司发出的投标文件 项目管理机构 中,拟派项目经理为杨建军。杨建军的项目经理级别为一级,专业为工民建,个人荣誉为2000 年河南省邮电管理局高层住宅获 鲁班奖 工程。然而,河南六建公司在施工经过中,只委派项目副经理杨建平负责项目的管理,杨建军从未按约上岗。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 3.9.4 条约定: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停止拨款,要求承包方赔偿有关损失 ,华而不实第 3 项约定: 承包方投报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没有能按约定上岗时 .因而,恒升公司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没收河南六建公司已交付的履约保
5、证金600000元不予退还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请求确认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河南六建公司辩称,1、恒升公司扣除 600000 元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本案中,固然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以交付履约保证金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在河南六建公司未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恒升公司要求河南六建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并接受河南六建公司所交付的全部工程,进而证明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已没任何必要。2005 年 11 月 3 日恒升公司采取欺骗方式以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河南六建公司出具收取600000 元工程款的收据,进而强行扣除 600000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河南六建公司不予认可。而且,恒升公司出具的几份会议
6、纪要并没有注明杨建军为应到场人员,不能证明杨建军没有上岗。因而,恒升公司扣除 600000 元履约保证金行为无效行为。经审理查明:2002 年 5 月16 日,恒升公司发布施工招标文件对 新乡市苑中苑商住社区工程 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明确: 3.4 施工工期:施工工期定于2002 年 6 月 20 日开工,施工工期为中标人投报的日历天数。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扣除承诺中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工期每推延一天按未完工程量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 3.9 履约保证金 3.9.1 投标人履约保证金为不少于 600000 元人民币。3.9.2 主体封顶后开场按比例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部
7、分,当发包方确认工程到达投标质量等级时,发包方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50%给承包方;当发包方确认工期未发生延误时,发包方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30%给承包方;另外 20%作为质量、工期基本履约保证金之外的其它履约保证金,如承包方未发生需要另支付违约金情况,该 20%将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支付利息3.9.3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经济赔偿。3.9.4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停止拨款,发包方将单方终止合同,清退所有人员出场,滞留施工机械,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有关损失: 3.9.4.
8、3 承包方投报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各工种工长、项目工程师没有能按约定上岗时。 5.3.2 投标综合取费费率应包括的内容:土建工程:除工程定额直接费以外的所有本工程应计费用费率;安装工程:所有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取费费率 5.5.1 投标人需交纳 2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按前附表中指定的帐户汇入或直接交到招标单位。 一审法院以为,600000 元履约保证金能否应当扣除的问题。本案中,河南六建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缴纳 600000 元履约保证金,2005 年 1 月18 日,恒升公司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河南六建公司支付 600000 元履约
9、保证金,诉讼期间,2005 年 11 月 3 日,河南六建公司出具了收到恒升公司 600000 元工程进度款的收据后,恒升公司未支付8600000 元工程款,而是出具了 2005 年 10 月 3 日代扣履约保证金 600000元的收据给河南六建公司,该款项能否应当扣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院以为,根据施工合同担保条款的约定,河南六建公司于合同签订后 3日内汇入恒升公司指定的帐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双方施工合同生效。 因而,施工合同履行前,河南六建公司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恒升公司在河南六建公司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同意开工,应视为双方对合同担保条款的变更。2005 年 11 月 3 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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