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商标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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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商标法论文【题目】【导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5.1】【5.2】【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笔者在前文中已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解析、明确,同时也参考、分析了众多国家的立法、司法经历体验。笔者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整理出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构成要件,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困扰,为相关公众合理使用别人商标提供愈加明确的法律指导,也为法官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提供愈加详备的参考根据。因而,下文笔者将尝试总结前文的研究成果,对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2、。第一节规则使用的术语和立法形式一、关于术语的建议从前文介绍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使用的术语各不一样,TRIPS协议和美国法称为合理使用,欧盟称为商标效力的限制、德国、丹麦、意大利称为无权禁止别人的使用、澳大利亚称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笔者以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设立的目确实实是为了限制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属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但是,限制商标权的制度不止合理使用,还有平行进口、在先使用等,假如使用商标效力的限制、无权禁止别人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等术语,涵盖的范围太大,不能精到准确概括该规则的含义。除此之外,对于我们国家现行(商标法第59条使用的正当使用一词,笔者同意王莲峰教
3、授的意见,正当使用更像法理学上的词汇,合理使用作为法学术语愈加规范166.因而,笔者建议该规则使用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术语。二、关于立法形式的建议根据能否概括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容,还是仅列举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或者两者兼有,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形式能够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TRIPS协议采用了概括式,美国是典型的综合式,而日本则是列举式的代表。列举式的立法形式外表上看能够将当前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包含入法条,但是无法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且由于立法者认知的局限性会有遗漏、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况。概括式的立法形式可适用于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但是过于抽象,可能会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会增加法官的判案难
4、度。因而,笔者建议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可采用综合式的立法形式,即概括+列举的形式。第二节规则构成要件的建议根据规则构成要件的内容,笔者以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能够在(商标法中做出规定。根据本文第二、三、四章的研究结果,即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商标或者近似的标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范围是商业性使用,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于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能够概括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容并纳入(商标法的条文中: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非商标权人在商业活动中好心使用别人注册商标或者与别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如下叙述性或指示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除此之外
5、,现行(商标法中仅有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的部分列举,没有指示性合理使用行为的规定,导致很多案件中法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裁判及讲明理由,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建议能够补充这两类商标合理使用行为的规定。一、补充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的列举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的列举包含了大部分常见的叙述性使用的情形,能够继续沿用。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当前各国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中均规定的、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也常牵涉的关于姓名、企业名称、地址的叙述性使用及服务商标的合理使用也应当在法条中得到补充。综上,建议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可做如以下举:1标明自个的姓名、企业名称和地址;2标明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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