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就业法规制度,公共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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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完善就业法规制度,公共管理论文 【题目】 【绪论】 【1.1 1.2】 【1.3 1.4】 【第二章】 【3.1 3.2】 【3.3 3.4】 【第四章】 【5.1】健全完善就业法规制度 【5.2 5.3】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五章 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就业保障优化思路 第一节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 一、明确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合法劳动者平等地位,消除歧视 根据贝克尔的歧视偏好模型能够看出,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就业保障的缺失是在市场失灵状态下对社会总财富及个人权利分配的失衡。 这种失衡贯穿于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就业权经过中的方方面面。而究其原因,正是我们国家尚未在制度层面上确认少数民族进城务
2、工者应当具有的劳动者平等地位导致的。因而能够讲,依法确认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平等的劳动者身份是切实保障好其就业权益不受侵犯的先决条件。只要解决了这个主体资格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当前就业权益缺失的问题。 劳动者地位的平等是所有劳动者享有其他平等就业权益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由于特殊时期产生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劳动者作了区分,但其本质上的属性应是一样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在实际运作中不仅没有很好地起到优化城乡资源配置、缩短城乡差距的作用,反而尖锐了身份分割问题,使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在实际生活中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歧视,尤其是在就业领域,这种歧视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平等就业的一个最
3、大障碍。 金里卡曾经指出, 当市场失灵而导致社会中某一部分人员既有利益受损时,国家统治阶层应以社会平等为出发进行弥补,修正社会中的歧视因素 .因而,要消除这些对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的歧视行为,保证其劳动者平等地位的实现,国家应针对导致其弱势地位的 地位不平 进行倾向性保卫与制度矫正,以建立健全社会平等就业权益体系入手,明确其合法平等的劳动者身份。 一立足于我们国家改革发展实际,依法明确劳动者的定义和范围 关于 劳动者 这一概念的界定,当前仍存在着争议。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并未对劳动者这一概念进行过明确的界定。劳动法对其界定为,在劳动力市场中进行劳务交换,以劳动关系确定权利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而在(
4、工伤保险条例中,其所界定的劳动者仅限于与企业存在形式或事实的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职工和雇工。可见,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义,在讨论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劳动者身份时也往往造成口径的不统一。 明确界定劳动者的定义和范围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问题,它不仅在理论上发挥指导功能,还在现实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因而,建议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 劳动者 进行明确统一规范。在定义时,应着重从劳动关系的附属性特征来断定劳动者的范围,以能否发生形式的和事实的劳动关系来明确划分。另外,应选择以统一法典方式为立法形式,避免不同体系间发条定义的冲突。 二依法赋予所有劳动者享有平等
5、地位的权利 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的平等就业的基础是其平等劳动者的身份确认。 这种身份的平等是一种事实上的平等,是其劳动权的根本要求和必然延伸。而对于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而言,能否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地位更显得尤为重要。固然在我们国家已公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了对不同劳动者的歧视,但详细而言,其在法条中的描绘叙述却较为广泛空洞。如我们国家(劳动法第 12 条有关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中并未把禁止 身份歧视 这一规定纳入华而不实。而众所周知,在既有的二元社会构造中,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这种不平等的 身份 正是导致其就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之一。 社会改革开放的核心意义在于从根本上知足全体社会成员的
6、物质与精神需求,华而不实自然也包括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从该意义上讲,依法赋予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平等的劳动者身份,就有了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价值承载。 因而,下一步应尽快完善现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法条中出现的缺失进行更正弥补,将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者等特殊劳动群体一并纳入法律的保卫范围之内。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要依法赋予劳动者,十分是弱势劳动者平等地位的权利,假如仅仅依靠修改法条是行不通的。在法律的框架内,应尽快转变职能,将保障全体劳动者地位平等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以政策为现行、社会为扶持,既要夯实 硬设施 ,又要做好 软配套 ,才能真正实现少数
7、民族进城务工者向平等劳动者身份的转化。 二、完善特殊群体就业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产业调整日趋合理,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在全社会各行各业中为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奉献。但与此同时,因历史原因,至今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仍然被排挤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就业保障体系之外。 当下,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的就业保障缺失是我们国家在深化改革中碰到的新问题,其严重影响了我们国家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而由于进城务工者作为我们国家特有的社会现象,要妥善解决好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就业保障问题并没有国外的经历体验能够借鉴。因而,探寻求索创新具有中华特点的就业保障体系,加快健全完善符合我们国家少数民族特点的就业保障
8、制度,对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工伤保险 正如前文所述,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因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产生了 偏好性 择业,而其所偏好的行业往往为高风险、高致伤类,而工伤保险的缺失也使得其就业状况雪上加霜。 针对这一现在状况,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予以支持:2006 年公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了 平安计划 ,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十分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进城务工者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9、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完善,并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认定范围、时间,补偿标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范.能够讲,当前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体系是较为健全完备的,不需要再做修改。下一步工作中,应以法律强迫行为根据,着重在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集中的几个重点行业中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合同进行挂钩,做到应保必保;严格催促用人单位及时缴纳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工伤保险费;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调动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参保积极性,以法律为支持使其真正能享遭到工伤保险待遇。 二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医疗保险 对于长期彷徨于城镇医疗保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之间
10、灰色地带的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来讲,建立符合其特性的医疗保障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加之收入偏低,在遭遇疾病时,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很难得到保障。2006 年(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曾强调到, 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群体人数诸多、就业流动性大不稳定性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各地医疗保险政策差异大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我们国家少数民族进城务工者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网络,应循序渐进逐步进行,不可能一蹴而就。考虑到这些详细实际,当前暂时不适宜对全体少数民族进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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