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让座立“法”事件的合法性与社会道德建设,伦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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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让座立“法事件的合法性与社会道德建设,伦理学论文2020年10月,南宁市针对人们不让座的行为出台了(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管理办法)。华而不实明确规定:拒绝给 老弱病残孕 让座的乘客,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以此来强行规范乘坐公交车的年轻人践行美德。我们能够理解出台这一(管理办法的美妙初衷,但硬性规定驾驶员、乘务员拒绝为不让座者 提供营运服务 ,其本质就是将 不让座 的乘客赶下公交车。由此,这则(管理办法立即在全国各地引起轩然大波,它不仅引来了广泛的社会困惑,而且此(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的蔓延,面对如上的困惑
2、和新的不正之风,我们不得不冷静反思:公交车 让座 立 法 合德吗? 一、公交车上让座行为的性质讨论 1让座行为能否为法律行为 要讨论公交车上的让座行为性质,首先应明确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西季威克曾指出: 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最重要和不可缺少的社会行为规则将具有法律强迫性;而那些重要性较轻者则由事实根据的道德来维系。 2(P459)那么,法律和伦理的区别到底何在,就成为我们鉴别 公交让座 行为到底是一种如何的行为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律和伦理的区别具体表现出在其构成和发展上。在人类早期,并没有道德、法律的概念。只要人们互相之间根据一些共同准则所构成的风俗和习惯。人们通过信念和舆论等方式调节相互
3、间的行为,进而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这即是道德的最初萌芽。而法律则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历史现象。它的出现是个人结成氏族,构成国家后,国家以强迫的形式来维护共同体人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产物。所以,法律必须以国家的强迫力作为其保障。 其次,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出在其强迫性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上。如上所述,法律是以国家的强迫力作为其保障的。但道德却同样具有强迫性,不遵守伦理道德同样会遭到舆论的强迫和谴责。这两种强迫的区别在于有无一种特殊的强迫:权利。 法是权利规范,是应该且必须怎样的行为规范。道德所规范的是每个人全部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而法所规范的则仅仅仅是华而不实的一部分,即那些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
4、 最后,二者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出在其操作性和稳定性上。相比拟而言,道德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道德的操作性和控制性相对法律较弱。由于法律在立法机关公布和实行之后就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法律无论是制定、公布、施行,还是废立,都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同时,法律在执行的经过中必须由专人执行和监督。而道德的施行却并不具备那样的强迫力和约束性。 这样看来,在公交车上为 老弱病残孕 让座是属于重要性、强迫性、规范性较轻的情况。由于 不让座 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只是让无座位的乘客更艰辛一点,不带有任何重大的社会危害性。以此来断定,在公交车上为 老弱病残孕 让座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而是接受伦理行为规范的。 2让座
5、行为是属何种伦理行为 公交车上的让座行为固然得到伦理归属上的界定,但并没有因而而解决问题本身,由于伦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着两种性质的取向,即道德或美德,前一种取向具有他律性,后一种取向具有自律性。公交车上让座,假如属于道德他律的范畴,乘客不给 老弱病残孕 者让座,是应该遭到谴责的,反之,人们则没有权利谴责不让座者。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弄清楚公交车上的让座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伦理行为。这就牵涉到一般伦理问题的考察。 人天生为 利 而活,但是个人的气力却是弱小和有限的,为了更好地维系和保存自个的生命,人们必须进入到社会群体中。在社会群体中,人与他者间只要构成利害关系,伦理就产生了。伦理的本质取向是利
6、害权衡,它具体表现出两种权衡取舍方式,并构成道德和美德两种伦理行为。前者是 遵其道而成其德 ,由于只要人人遵守社会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使社会合理的运行。如若有人不遵守,社会就会失秩,所以,该团体就必须运用一些手段和方式强迫执行。而美德则是在道德的基础上所生发出的一种超越道德的行为,是放弃自个的合法权益来使团体更好地运行,简单来讲即是 超其道而全其德 。 除此之外,道德是人类伦理的基础部分,而美德则是人类伦理的提升部分;道德是人类伦理的详细形态,美德则是人类伦理的拓展形态。5所以,道德是人们之间最基本的行为之道,人们在追逐自个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者的利益,并且要保证他者同等的利益。这即是斯图亚
7、特 密尔所讲的: 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 美德则是人们行为的拓展和超越形态,他必须自我超越利益的追逐,以放弃或牺牲自我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对他者利益的增进或保全。 这样的超越行为是能够为人带来身心的愉悦的。由是,这样的超越行为不能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只能是一种要求。归根结底,作为维系社会健康运转的道德,需要他律;而作为超越此要求的美德,只需要自律。 当我们厘清了道德与美德的区别之后,界定公交车上的让座行为的性质就相对容易了。每个有座位的人所拥有的座位都是其一项权利(详细阐述详见下一节),是经过社会所有人所达成的一种共鸣。 故而,主动放弃自个的座位而让与别人是属于放弃自我利益的自我牺牲行为,即属于美
8、德。进一步讲,每一个在公交车上让座的人,其行为的根本出发点是基于一种完善自我的需要。由于,每一个主动让座的人,以为自个完成了一件善事,是一个心怀善念的人。所以为 老弱病残孕 者让座是属于美德范畴的行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只能是社会 提倡 和个人 应该 去做的,而非 必须 。这样,在这一事件中,南宁市将本来属于美德范畴的让座行为,降格为法律行为,进行强迫性规定的这一做法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就难怪引起人们的困惑和不解了。 二、法的责难 公交让座立 法 事件能否合法这则管理办法,不仅混淆了法律行为与伦理行为之间的关系,其行为本身还牵涉到一个立 法 合法性问题。由于,将乘客赶下公交车的规定是在剥夺乘客乘坐
9、公交车的权利。 1公交车上乘客合法权利的来源及其根据 依前述,在人群川流不息的公交车上,其本质已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小社会。在这个动态小社会中,每位乘客都拥有如下三种平等而合法的权利:其一是乘坐座位的权利。由于每一位乘客都支付了乘车费用,这样除了在公交车上的 黄座位 (老弱病残孕专座)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指涉性的公共资源外,其余的所有座位都能够理解为一种完全平等开放的不确定性 公共资源 ,它理应为所有乘客平等开放。其二是有座者让座的权利。根据上述两项原则得到座位的乘客,同样也就享有了支配该座位的权利。他既能够选择自个乘坐,同时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让与别人乘坐。其三是享受平等尊重的权利。乘坐公交车的每一
10、位乘客都应该享受被平等尊重的权利。不能由于有什么特殊的原因此遭受歧视或勒令其必须让出自个的座位。 这样,在这个动态的小社会中,每一位乘客所享遭到的基本权利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乘客在获得权利的方式上,就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即乘坐座位的 先到者先得 原则和 离空位近者先得 的原则;以及 让座位 的 完全自愿 原则,只要这样方能保证每一位乘客乘坐座位的平等权利以及规范和有序的乘坐、让座的权利。 2城市公交让座(管理办法 非法性 的相关根据 这样,根据规则而获得座位的乘客,让座或者不让座都是合理且合法的行为,不应当强行被别人剥夺。但是,在这则(管理办法中,乘客只要没有为 老弱病残孕 者让座,驾驶员、乘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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