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分析,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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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分析,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 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断定和归责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热门和难点问题。基于这种认识, 从游戏改编权概念出发, 研究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断定以及责任的归责方式, 游戏改编权侵权问题复杂, 司法实务需要合理使用责任方式, 保卫规划人利益, 推动文化产业繁荣。 本文关键词语:游戏; 改编权; 侵权责任; 在娱乐产业获得迅速发展的背景下, 网络游戏商业价值日渐凸显。在商业利益驱使下, 优质 IP 被竞相改编为游戏, 而未经许可模拟、改编别人作品的事件也频繁发生, 导致司法实践中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逐步增加。针对该类案件, 改编权侵权责任断定和归责
2、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因而, 还应加强对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分析, 进而更好的解决这类问题。 一、游戏改编权的概念 在 IP 商业价值逐步增加的情况下, 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得到了细化。在著作财产权中, 著作权人能够对外单独许可或转让某个详细权项。在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中, 常见案例原告时常不是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权人, 而是作品改编权被受权人或受让人。针对这类案件, 想要进行改编权侵权责任的断定, 还要明确游戏改编权的概念。结合实践可知, 游戏改编包含文学作品改编、影视剧改编、同类型游戏改编等等, 既有对内容整体性的改编, 也有部分性的改编。在断定游戏改编行为能否属于改编权侵权行为时, 还要对改
3、编权有正确的理解。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 改编权属于著作权权项之一, 为改编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根据主流观点, 改编权指的改编为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独创性新作品创作的行为, 既包含改编后作品不同于本来的文学、艺术形式的, 如将小讲改编为游戏等, 也包含改编后作品与原作品拥有一样文学、艺术形式的, 如将电影剧本改编成具有独创性的新的电影剧本。 二、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断定问题 (一) 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的断定 在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断定上, 需要确认行为能否违背了保卫别人权利的法律、违背应遵守法律义务、违背保证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一些学者以为
4、, 游戏改编权受(著作权法保卫, 所以侵权构成要件可参照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断定方式。但相较于(著作权法, 游戏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游戏改编权侵权也为特殊形式的侵权行为, 所以构成要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根据侵权责任法理论, 违法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施行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可分为积极违法行为和消极违法行为两种。而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能够看作是集修改、传播、使用等系列积极违法行为的集合, 应属于积极违法行为。在断定游戏能否侵犯相关作品改编权时, 通常需要确认游戏能否使用了其他类型作品中的元素, 如已发表作品的人物、故事情节等。在人物名称使用上, 一种为游戏直接
5、采用了小讲或影视剧中的人物名称, 如 郭靖 、 杨过 等;另一种为对相关作品人物名称进行修改, 如将 铁手 、 无情 改为 神捕铁手 、 神捕无情 等。除此之外, 能否使用了已发表作品的故事情节, 也为断定侵权与否的重要条件, 如在 全民武侠 案件中, 就使用并改编了11部金庸小讲中的故事情节, 而金庸对小讲独创性表示出部分具享有著作权。而在人物、情节使用上到达能够使公众在玩游戏经过中知道人物或故事来源的游戏, 都会被以为得到了改编权受权, 所以能够认定游戏构成对已发表作品的改编。在游戏被开发出来后, 行为人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游戏传播, 向玩家传播游戏软件。游戏玩家通常不会直接获得较大经济利益
6、, 但是游戏开发、传播各环节的介入者都是围绕玩家需要开展活动。对于游戏开发者和传播者来讲, 游戏软件能否获利, 都将指向玩家使用行为。相较于玩家, 游戏开发者与传播者的行为不具有合理使用主观要件, 属于侵权行为。 (二) 游戏改编权侵权因果关系的断定 游戏改编权侵权因果关系的断定, 即要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断定。能否承当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的断定为前提条件, 通过确认因果关系能够明确是谁的行为给谁造成了损害, 使责任主体得到确定。根据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的断定, 将采用条件讲理论, 将原因归结为纯粹事实问题, 未结合价值判定结果, 容易导致责任范围被扩大。从因果关系学讲发展情
7、况来看, 条件讲正逐步转变为因果关系讲, 即不仅需要完成事实上原因上侵权责任认定, 需要结合社会经历体验、一般常识等进行价值判定, 确定条件和结果间能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断定中, 侵权人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之间能否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决定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游戏著作权人和被授予改编权人遭到的损失间能否存因果关系。假如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其它外来因素参与, 应为直接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 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往往扑朔迷离, 行为人采取的侵权方式不同, 将造成不同的因果关系, 既可能是直接因果关系, 可以能是间接因果关系。在大型游戏中, 具有
8、人物情节多、对话数量多、场景多等特点, 为保证创作者能够自由创作, 从社会实践角度上, 允许创作者对事实信息进行使用和汲取, 因而对事实信息使用具优势正当性和合法性, 避免被不适当纳入著作权保卫范围内, 损害创作者对公有信息使用权利。在游戏改编权侵权案件中, 往往被告会抗辩使用的元素属于社会公有领域资源, 属于合理使用2。针对这类案件, 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进行断定, 并且应由抗辩方举证证明, 以断定游戏改编权侵权的因果关系。但是假如抗辩方无法举证, 将承当不利后果。 (三) 游戏改编权侵权损害后果的断定 游戏改编权侵权损害后果的断定, 关系到责任救济方式的适用
9、。根据侵权责任法, 救济的损害应为被侵权人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如财产减少、声誉损毁、利益丧失等等。而知识产权损害包含在侵权责任法救济范围内, 能够划分为被侵权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和客观上损害事实。而损害并不只能通过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弥补, 由于损害不总是造成经济或财产上的损失, 损害应当为确定性行为。例如, 在行为人决定给别人权利运用构成阻碍的情况下, 即使未造成本质上的财产损失, 也应当被定义为损害。从法律责任构成角度来看, 一些学者以为, 损害事实不仅应包含实际损害, 也应当包含正在发生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损害, 需要采用不同的责任承当方式进行救济。在游戏改编权领域, 损害具有一定的特殊
10、性,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有形权利损害存在较大差异。由于针对有形财产损害, 通常都是妨害或侵占等3。但是针对游戏改编权的损害, 造成的损害往往为对著作权人作品的 利用 , 侵权经过中未对原作品造成侵占、损毁或毁坏。除此之外, 不同于对有形物的侵权, 游戏改编权的侵权具有隐蔽性。在侵权的经过中, 假如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游戏改编权进行利用, 利用效果会因而遭到影响。因而, 这种 利用 行为, 将给著作权人和游戏改编权被受权人对作品的后续利用带来本质性的阻碍, 因而无论是在财产上还是精神上, 都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了重大的损害后果。 三、游戏改编权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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