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学术推荐8篇),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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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学术推荐8篇,知识产权法论文知识产权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保卫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十分是对于企业来讲,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经营,能够有效提高本身的竞争能力,本文从诸多专业学术期刊中,挑选了8篇优质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希望能对读者们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学术推荐8篇之:浅谈知识产权制度在非遗保卫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值得珍视的难得珍贵财富,是文化人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生态环境权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卫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卫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通过对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卫和传承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
2、规进行完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卫等制度,以期促进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良性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卫的法理根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卫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在保卫经过中的详细的做法和手段并不完全一致。众多发达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卫与传承制度较为完备,通过对那些保卫和传承较好国家的制度分析,能够得出的一个结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卫最有成效的必然是法律手段,即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无形财产,且该财产在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过中功不可没。当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手段调控中,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法理根据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
3、经过中,各种风俗、艺术、文化的改变不可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卫意义重大。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值得珍视的难得珍贵财富 作为人类漫长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历程的见证和象征,且华而不实很多还仍然具有极强的时代价值。相对于其他一般性的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无形的,而且相较于其他财产权利,具有创新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离不开滋生其产生与发展的母体国土,但可为全世界共同欣赏和享受。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人权原则的重要内容 人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和为生产生活获取财产的权利,甚至包括传承文化的权利等内容。因而,文化人权应当是人的权利的重要内容,
4、而文化人权,离不开各种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的文化载体的传播。非物资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载体,能够讲是人类文化人权原则的重要内容。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生态环境权的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是无形的财产,但其存在和传承,对于人类生态环境权而言,无疑是一种有力的保障。人类的发展几乎对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均实现了改造,工业文明的地位逐步取代农业文明,与之相伴的是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的过度开发与滥用。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以及保卫遭受史无前例的威胁。人的权利应当是而且必须是人的全面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成果,在这里意义上能够讲是保障人类生态环境权的有效手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
5、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滞后,直至2018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才公布施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部法律一共只要四十五条,内容简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规范宏观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参差不齐 各省市和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方面的差异不同较大,但总体而言,少数民族聚集的省市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均具有极强的丰富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经常通过制定公布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与传承。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层次较低,由于其立法基础是本地的实际情
6、况,因而在内容上不全面,且各地立法的内容也不尽一样,呈现过于零散的状态。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卫机制不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要实现其保卫与传承,不仅要求根据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而采取不同的手段,更需要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实践中,在履行行政保卫方面,公安,消防,民政等机构,往往存在职责分工不明,权责不清楚明晰等现在状况。更为极端的是,多部门出现多头管理,结局经常出现无人管理的空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机制上,应尽可能做到协调统一,权责分工明晰。权责清楚明晰不仅仅是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保障手段,更为没有履行职责之后的追责奠定了基础。 (三) 非物
7、质文化遗产传承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 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只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不赋予其权利,那么义务的履行将被架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详尽罗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种种义务,与此相反的是,并没有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该法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没有履行其传承义务时,应当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对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能够催促义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义务,但没有权利的义务能否能得到有效履行是值得怀疑的。对传承人的义务进行反复强化,却对传承人的权利只字未提,这种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而言,这是极不公平的。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
8、是相生相伴的,仅规定传承人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传承人的权利,一方面使得权利义务不统一,另一方面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缺少鼓励因素。 三、知识产权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卫制度建构 (一)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起步较晚,2018年才公布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部法律一共仅有四十五条,内容上较为宏观抽象,法律规范的内容过于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布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施行细则以及条例等。因而,完善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施行细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至关重要。当然,除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之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经过中,牵涉
9、知识产权的,应当遵循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着作权法和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二)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卫制度 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构成的经过,时间可能相当漫长。这种时间的跨度之大,使得普通知识产权的保卫由于期限的原因此难以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中的知识产权保卫,因此建立长期保卫制度势在必行。普通知识产权由于其立足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防止知识产权的垄断,因而往往赋予其一定的保卫期限,且保卫期限多为短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积淀下来的,只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卫,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日久弥新,其魅力并
10、不会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消退。 (三)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受益权及权利限制制度 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关系中,要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实属不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是个人,可以能是一个团体或者组织,可以能是松懈的社会群体。权利主体一经确定,则意味着权利人享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其他主体在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过中,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权利也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能够借鉴(着作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即应当允许其他主体的非营利性使用,当使用者以非营利性的目的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能够不经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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