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的立宪行宪的思想解读,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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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必武的立宪行宪的思想解读,宪法论文尽管中外宪法学者对于宪法有不同的理解,但将近当代的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则是共鸣。近当代意义的宪法乃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规定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构造形式、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关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新中国制定公布宪法的必要性问题,董必武作出了明确讲明: 宪法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 ; 我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就是用法律手段把我们国家人民革命第一阶段胜利的成果稳固
2、下来,同时表示出我们国家人民在如今的基础上继续前进 向社会社会前进的根本愿望。 董必武对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充分显示了他作为无产阶级政治家和法学家双重身份的远见卓识。1952年底,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任期届满,以为应适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于是成立了由董必武等同志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成立了由董必武担任会长的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质法律团体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该学会在董必武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展研究工作,全面地论证了即将公布的第一部宪法的构造形式、基本内容和写作原则。毋庸置疑,对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董必武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做出了较大的奉献。19
3、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下面简称 五四宪法 。这部宪法在公布施行后最初的三四年里,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二在宪法中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任何国家都具有特定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在国家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们国家宪法学和政治学中属于国体问题。同志曾指出,国体问题, 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这就是讲,国家的性质阶级性是通过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予以表现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与国家性质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宪法作为近当代国家维护
4、阶级统治的产物,其性质和内容取决于近当代国家的性质,即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性质和内容与之相适应的国家宪法;另一方面,近当代世界各国都把国家性质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以 主权在民 、 增进全民福利 等笼统的语言掩盖其资本主义专政的本质;而社会国家宪法大都以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即公开宣称国家政权的性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实行社会制度。我们国家 五四宪法 根据过渡时期阶级关系的特点和状况,在第1条中即对我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董必武始终强调要 加强人民民主政权,我们的政权性质仍然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
5、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董必武亲身介入制定的 五四宪法 很好地具体表现出了他关于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三在宪法中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凝聚、协调政治制度体系的作用,支配着国家整个政治制度的运作。在我们国家详细历史条件下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它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国家性质,是我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们国家实现社会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们国家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在我们国家得以确立和发展,董必武可谓做出了
6、创始性的奉献。他在1953年(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一文中指出: 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 我们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所选出的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是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 董必武关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张被吸收到了 五四宪法 之中。 五四宪法 第二章国家机构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用18个条文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内容。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胜利召开以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正式确以为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四在宪法
7、中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作为根本法,是确认和保障人权实现最有力的工具。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近当代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其宪法中确认了公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我们国家 五四宪法 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比拟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其在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首先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作了19条详细规定:除了肯定(共同纲领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思想、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人身、寓居、迁徙、宗教信仰以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各
8、民族一律平等且都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之外,还增加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公民还负有保护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惜保护公共财产、征服兵役和缴纳赋税的基本义务。一般以为, 五四宪法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比拟完备的,初步积累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立宪方面的经历体验,并在该部宪法施行初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华而不实凝聚了董必武的大量心血,具体表现出了他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思想。他曾明确指出: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中,任何不重视人民民主权利、违犯人民民主制度的现象都是不能容许的 。任何人 非依法由合法机关按照合法手续不能任
9、意逮捕,并且必须按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讯和处理惩罚 。他强调,人民应该 保障人民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保障人民的人权和财权保障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且,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人民还应采取一切办法大力发展生产,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董必武这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观念无论在当时还是在如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二、董必武的行宪思想一根据宪法,健全社会法制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所调整的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根本问题。宪法对国家根本问题的规定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就宪法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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