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的法理和情理,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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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投毒案的法理和情理,法理学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 “复旦投毒案 的法理和情理【第三章】【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二、 复旦投毒案 的法理和情理 一 复旦投毒案 的法理。 1. 关于本案的定罪分析。 自林森浩案发生以来,该案备受关注,且一直被社会公众和各家媒体称为 复旦投毒案 .甚至连一些官方媒体和报道也这样称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称呼并不是对该案的法律定性。这种称呼方式是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杀害同学的投毒行为为根据,进而给该案拟定的通俗称呼。对于林森浩罪名的认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心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典型代表。 1投
2、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它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存心故意的动机,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为手段,最终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主要有:第一,将有毒有害物投放到能够被不特定人饮用的食品或者饮料中;第二,将有毒有害物质放到能被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该罪的行为性质是指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因而,存心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家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在主观上要求存心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个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多数家畜的死亡的情况下,
3、还是追求或者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假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假如产生致使受害人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甚至死刑。 复旦投毒案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不符。 自法律角度而言,向人的饮用水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却有可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可以能成立存心故意杀人罪。假如行为人将有毒物投放到公共饮水里,其主观意图是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应该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在 复旦投毒案 中,林森浩将 N-二甲基亚硝胺投放于寝室的饮水机内,且该寝室只要三人寓居,因而林森浩行为能够威
4、胁的人员人数的特定的,这与该罪要求危害不特定人相违犯。因而,林森浩的投毒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存心故意杀人罪。 存心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 存心故意杀人罪被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行为人犯存心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比拟稍微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为人因产生奸淫、报复、毁坏灭亡罪证、栽赃嫁祸、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等卑劣的目的和动机而杀人;第二,行为人使用极其残酷的作案手段杀人。例如燃烧、肢解等方式;第三,行为人杀害特定对象并且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
5、的。例如杀害朝夕相处的亲人;第四,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产生严重后果。例如导致多数人死亡,使被害人的亲人精神失常等。 情节较轻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因防卫过当而导致的存心故意杀人;第二,义愤杀人。即因被害人的行为让人愤恨到极点,实在难以忍耐。行为人因被害人罪恶滔天而将其私自处死,通常是父母以为孩子的行为天理难容,因此在愤恨情绪杀害孩子生命;第三,激情杀人。即因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使行为人失去理智进而产生杀人存心故意,因行为人失控而将别人杀死。这种类型的存心故意杀人必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行为人的剧烈情绪波动是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遭到强烈刺激,减弱甚至丧失
6、分辨体认能力和自控力,失去理智;其三,行为人在激愤的状态下当场施行杀人行为。 第四,基于被害人自愿的杀人;第五,帮助别人自杀的杀人;第六,生母溺婴。生母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等不恶劣的动机杀死自个的婴儿。但因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而杀人的因认定为作案动机比拟恶劣。 复旦投毒案 一审讯决认定为存心故意杀人罪。 复旦投毒案 中,林森浩利用投放危险物质 N-二甲基亚硝胺的方式方法进行杀人。林森浩投毒的意图是杀死特定的人。由此可见,其主观存心故意的作案动机是明确的。因而,一审法院将其行为认定为存心故意杀人罪是符合存心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 涉案者林森浩主观方面是直接存心故意还是间接存心故意。 其一,为直接存
7、心故意。 这一观点为法院采纳。直接存心故意指行凶者知道自个的行为可能或不可避免的会危害别人或社会,仍然积极追求有害结果的发生。在庭审经过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为林森浩投毒的动机仅为借愚人节捉弄一下被害人,只是想让被害人难受一下。以为林森浩没有将其杀害的存心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林森浩而言是一个意外,林森浩并没有预测料想到。以此主张罪轻辩护。但是,法院对其辩护意见没有采纳。法院以为,林森浩为琐事采用投放毒物 N-二甲基亚硝胺的方式方法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最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存心故意杀人罪,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惩罚处置。且林森浩平常实验和研究的对象就是 N-二甲基亚硝胺。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研究生,
8、林森浩对 N-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和危害性是了然于胸的,在这里种情况下,林森浩仍然坚持将大剂量的 N-二甲基亚硝胺投放到宿舍的饮水机中,致使黄洋在不明情况下饮用中毒。在黄洋并抢救期间,林森浩明知医生没有能查明黄洋病因,存心故意隐瞒自个的投毒行为,最后致使黄洋因贻误抢救机会中毒身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直接存心故意心态的明显。 愚人 以及 让黄洋难受一下 的理由并不能为其行为开脱,因而其存心故意为直接存心故意。 其二,为间接存心故意。 间接存心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个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听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听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追求也不反对。而是听任自流,
9、听之任之。听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 复旦投毒案 中涉案者林森浩明知自个的行为可能导致黄洋的死亡,虽没有希望、积极追求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听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黄洋病因不明的情况下,林森浩是有能力阻止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他能够向医生坦白,讲出黄洋的病因。但是,林森浩却没有这样做,在黄洋病因未明的情况下,林森浩三缄其口,听任黄洋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笔者以为其行为符合间接存心故意。 3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我们国家刑法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有期徒刑;假如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
10、定的,按照规定。 复旦投毒案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本案而言,林森浩作为医学院的硕士,且 N-二甲基亚硝胺又是他平常实验和研究的对象。因此,对于该有毒物质基本的性能和毒性较一般群众而言是有一定的了解的。林森浩在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为剧毒物质的前提下仍用该物质去 捉弄 别人,如若认定为过失实难服众。 2. 关于该案的量刑分析。 对于存心故意杀人罪能否应该判处死刑的问题,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是认定行为人罪名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对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考量。比方犯罪情节、作案手段、被害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作案人是初犯还是累犯等情况。
11、 在我们国家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对于死刑的适用应当慎重。 笔者以为,在 复旦投毒案 中,对于林森浩存心故意杀人的行为应该与采用恶劣手段、主观恶性较大严重危害社会的存心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分。刑罚的目的并不是 报应 ,而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并以犯罪人回归社会为目的。 对于本案量刑笔者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第一,(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基层稳定刑事审讯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对于存心故意杀人、存心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存心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存心故意杀人罪而言,对行为人能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还应该对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全面综合性的考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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