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及完善,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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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污染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及完善,环境法论文地下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的驱动下人们对淡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高,据调查全国开采地下水的城市已经到达了四百多个。人们对地下水的依靠越来越重,超采地下水的情况屡见不鲜。地下水遭到了来自工业、农业、生活、矿业、医疗垃圾、人工回灌等多方面的损害,有些损害的构成可能是人们在行为之初所没有想到的。比方 2020 年初发生在我们国家山东潍坊的毒姜事件,农户为了片面追求利益,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不仅会使生姜中的农药残留超标,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而且还会由于其在种植生姜的经过中,大量的农药成分灌溉时溶入土壤浸透到地下
2、水中,造成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地下水超采与地下水污染互为影响,加剧了危害程度,构成恶性循环。工业的急剧发展和水资源的紧缺导致地下水不断被超采,地下水漏斗面积日益扩大,引起地面污水向地下水倒灌。地下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怎样缓解开发利用与地下水保卫之间的矛盾,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地下水污染进行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上水异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不同点 一较之地上水污染存在隐蔽性的问题 地下水因其存在于地表下面的土石罅隙中,区别于地上水的存在形态。因而如不借助设备、仪器,是很难观察到它的运动走向,如不采用勘探采样等方式方法并对样品进行化学分析也是很难了解到它本身能否被污
3、染,因而较之地上水污染,对地下水污染情况的了解更具困难性。想要即时准确地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情况,经常需要组织专门调查,对其化学成分进行长期的观察,跟踪其运动轨迹。从上述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地下水正是因其所处环境的隐蔽性造成它的污染状况存在隐蔽性,不易被人们认识。 二较之地上水污染存在成本高的问题 从其本身属性来讲,地上水污染较之地下水污染治理起来可能相对容易,因其本身就存在着较强的自洁能力,只要能控制住对例如湖泊、河流等地上水资源排放污染的源头,再经过物理、生物、化学等方面的手段进行处理就能在短时间内大大提高其干净程度,节约污水处理的成本。但地下水的治理就不同了。首先,是发现成本高。因其较之地上水具
4、有隐蔽性,因而发现地下水污染就是一项不小的工程,在提取水质样本的时候往往要采取更复杂的手段,例如打监测井。 日本对此就做过一项调查,打一口三十米深的监测井,成本的预算至少在三万到五万,完成对本国污染的治理,需要花销大约 800 万亿美元。由此能够看出对于国土面积比日本大,污染程度比日本更要严重的中国来讲,这项治理费应该是个天文数字。其次,就是对它的治理成本较高,在现代社会治理水污染比拟经济的方式方法就是采用生物方式方法,如活性污泥法。但往往由于其污染面积较大而井口又过窄,效果不佳,不能适用。也有地方采用干净水对其进行稀释,或用一些特殊药剂,但是这样又造成了对水资源的另一种浪费,增大在地下水污染
5、治理经过中的成本。最后是时间成本较高,由于地下水不见光、不透气,完全靠自然降解,这样一个时间通常需要几十年、上百年。据调查,山东一个化工厂地下水污染以后,要完全恢复,至少需要 600 年的时间。 三较之地上水污染存在循环慢修复难的问题 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是当下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大部分的地区都存在地表水严重的匮乏的问题,据调查像北京这样的城市就有一半的生活用水来自地下水,但当下构成地下水污染的原因多种多样,而污染构成后又几乎不可能修复,这主要跟地下水本身的属性有关它分散在有孔隙的土壤里,在多孔介质中浸透,水流特别缓慢。地下水平均循环时间极长,深层蓄水层的往复循环时间多长达几千年。北京水利研究所的
6、刘立才在他做的监测项目中也证实地下水缓慢循环的现在状况。因而地下水污染很难分解,一旦污染构成后,要想再排出来又特别困难,其修复经过是困难的。 三、地下水污染法律保卫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健全 我们国家对地下水保卫起步较晚,在法律制定层面上还存在很多缺乏 , 不仅在立法中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 ,而且还有很多法律未触及的空白地带。我们国家如今水环境保卫主要根据的法律为(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水法, 这两部法律固然将地下水纳入水污染防治的范围,但却未对其保卫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只是做了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 根据(中国水法规定,地下水规划和综合利用由水利部负责。(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流域水污
7、染防治由环境保卫部门负责。 但对流域防治方面缺乏详细的措施和内容,使对地下水的开发与保卫无法到达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而且监管责任和详细措施不明确使得很多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将地下水的保卫落到实处。 二部门管理混乱 在我们国家行使地下水开发和保卫机构包括水利部、城建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等多个管理部门。由于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利是利益斗争严重,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难以到达互相协调和统一。多部门管理使我们国家地下水污染产生九龙治水问题,该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环境特点的限制和影响,另一方面则是行政权利与部门利益的争斗在环境管理事务上的反映.国家将地下水资源管理分部在多个部门之中,并规定了各个部门的管理职权,
8、使地下水资源保卫充斥着部门保卫的倾向忽视了整体利益,构成权利在设置上空白或重复,只要分工没有协作。这种对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体制不仅会造成各部门对地下水污染管理的优势难以发挥,而且还使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整体和长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从立法层面看这种在管理机构方面造成的职能穿插现象,也造成了地方立法执法经过的混乱。 我们国家(水法第 12 条规定 :对于我们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针对由国家确定为重要的江河、湖泊设立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由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此规定具体表现出了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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