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引渡工作中的障碍,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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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腐引渡工作中的障碍,国际法论文题目 导言 第一章 第二章 反腐引渡工作中的障碍3.1 3.2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 引渡工作中的障碍 第一节 引渡的概念和原则。 一 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讯或处理惩罚的行为。 引渡与否完全是一个国家基于主权自行决定的事项,而非事实上所负的义务。由此笔者以为,能够看出引渡体系的本质是国家之间基于主权,从普遍管辖原则和互惠原则出发,到达以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平衡。 二 引渡的原则。 引渡的原则有很多,它们是国际社会在历史实践中逐步构成的,也是引渡能否顺利进行的核心要件,这也是为什么我
2、们国家主动引渡贪官如此费时费力的根结所在。我们需要对这些原则重新进行审视,发现华而不实限制我们国家引渡工作的因素,从被请求国的角度出发去发现问题、理解问题,才能找到走出窘境的方式方法。 我们国家学者通常将引渡的原则归纳为:条约前置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互惠原则、罪刑特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或起诉或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在当代国际法上,笔者以为还必须着重强调保卫人权原则,由于引渡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必须考虑人权,这也是我们国家刑诉法的原则之一。 同时这不仅事关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问题,也决定着他国对其司法体制能否有足够的自信心。 能够讲这些原则在本质上决定着主动引
3、渡能否成功,而在外逃的贪官必定会从相关法律条文、法律程序中来寻找法律漏洞的假设下,我们若能够更好地把握引渡原则,从法理和实践中明确其详细限制,避开对我们国家主动追逃的不利因素,相信对境外追诉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节 引渡中详细的窘境。 一 条约前置主义仍占主导地位。 当代国际社会在实践中都普遍认同国家并无引渡义务的观点,好像普芬道夫Pufendorf, Samuel, Baron vo所讲,引渡义务仅仅仅是不完全的道德上之义务,国家并没有习惯法意义上的义务。大多英美法系国家也都在审讯中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引渡义务必须基于条约的原则。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 1840 年做出了:除非双边引渡条约
4、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国家无国际法上引渡之义务的判决;同时也解释讲: 设定国家具有引渡个人的权利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根据宪法,行政机关并没有此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利,若确需对个人自由作出处置,也必须经过法律的受权。所以行政机构不应当先天就具备将个人移交给外国的自由裁量权,除非这种裁量权本身是法律所授予的。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此却没有那么严格,基于国际礼让和互惠原则,能够进行引渡。由此可知实践中固然能够依条约和互惠原则进行引渡,但依条约引渡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十分是美国和荷兰等国家,奉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条约前置主义,毕竟 条约必须遵守 这一古老的国际法准则能够强有力地约束着各个主权国家。 由此引
5、出了我们国家追逃中的第一个窘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之外,我们国家与世界上 200 多个国家中,正式签订引渡条约并生效的只要 31 个,进一步分析,这些国家中大都地属亚非拉尤其是我们国家周围地区,传统意义上的西方国家只要 3 个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更不用讲外逃贪官最青睐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了。 根据上述数据可知,我们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不仅数量少,而且覆盖面实在太窄,质量上即在追逃中能起到的作用也严重缺乏。再来看一组数据,中纪委颁布截至 2021 年 11 月,在 11 个月中追回外逃人员共 863 人。但华而不实的追逃手段都类似,
6、主要是劝返和遣返。可见在我们国家2021发布 红色通缉令 大力追诉外逃人员之后,效果还是明显的,11 个月共 334 天,平均天天追回 2.58 人,但此处关注的是追逃的方式,如潜逃美国 13 年的黄玉荣仍然只是回国自首。这里并不能否认我们国家外交、司法工作人员所付出的努力和获得的成绩,而是想表示清楚在我们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量少而质次的情况下,根据条约对外逃人员进行引渡在短期内效果并不明显。那到底为什么与我们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数量这么少?为什么和他国进行刑事司法合作这么困难? 对此笔者以为:一是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国家引渡工作走上全面发展的阶段,应该是在 2000 年(引渡法之后。哪怕是从改
7、革开放算起,30 多年时间,谈成了41 项引渡条约生效的为 31 项,也就是平均 1 年 1 项的成果。这相较于美国从 19 世纪开场到如今,共签署了 110 多项引渡条约的现在状况相比,可谓成绩斐然。 所以放到历史长度中去看,我们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少是一个时间维度的问题;二是司法制度、社会制度导致的理念差异。外国很多法官在对我们国家请求的引渡进行司法审查时,由于对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环境不甚了解,而构成偏见,拒绝引渡或者遣返。所以这些国家在与我们国家进行引渡条约会谈时,并没有呈现出积极的态度,诸如 死刑不引渡 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 原则往往是两国的分歧所在。 二 达成个案协定费时费力
8、。 由上就自然引出进行引渡的另外两个根据-互惠原则、多边公约中的引渡条款。放在整个国际社会上来看,能够讲条约前置主义还是有一定的灵敏性,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 5 款规定了能够把公约视为引渡提起的法律根据。 固然条文的表述中对缔约国的要求仅仅仅是 能够 ,但也是多边公约对条约前置主义的一种突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加拿大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再者如 1957 年制定的(欧洲引渡公约第一条有关 引渡的义务Obligation to extradite 阐述中,固然没有明文规定基于互惠原则成员国之间能够互相引渡,但却规定了 对犯罪分子能够约定互相引渡 .再如我们国家(引渡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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