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及法律完善,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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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及法律完善,环境法论文从2018年颁布的面源污染普查报告来看,农业已经超越了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染,成为中国面源污染第一大来源,农业造成的污染远大于工业和城市,但是今天人们讨论农业当代化的时候,也似乎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农业是我们国家第一大面源污染。 在二三十年之前,中国农业还是一个创造正外部性的行业,能够根据生态规律的要求构成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农业的第二重正外部性是它实现生物性的再生产,提供安全的食品,那时候几乎听不到有今天这样的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事件。但是如今,农业创造双重负外部性 严重的资源环境毁坏和污染以及食品不安全。我们国家农业污染的来源主要
2、有三个:一是工业活动造成的污染,伴随着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的进程,城市当中的工厂向城郊乡村搬迁,成为了农业环境的污染源;农村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创办乡镇企业,对这些小型企业疏于监管,企业本身没有能力或者出于成本考量不愿采用污染治理技术,造成的污染严重毁坏了农业环境。二是农业生产活动本身造成的污染,化肥、农药、农膜的滥用,养殖业对畜禽粪便疏于管理,这些都构成了污染源。三是生活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的粗放管理使得生活垃圾成为了农业环境的污染源,这些生活垃圾的渗出液属于高浓度污水,严重污染水域、水源和土壤。 二农业环境污染的特点与农业环境侵权 我们国家第一部农业环境保卫地方性法规(山
3、西省农业环境保卫条例中规定: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生物。农业环境污染就是指污染物进入农业环境,使得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农业生产的现象。 农业环境所承载的作用较之统称的环境愈加细化,其本身也是农业生产的一个核心要素,所以农业环境污染较之一般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正是要针对这些特殊性进行法律规制,才需要将环境侵权制度细化为农业环境侵权制度。农业环境污染的特点归纳如下: 第一,环境要素在农业环境污染中具有双重属性。环境要素在环境保卫领域内,是作为环境资源以及污染传导介质;在农业环境领域内,是作
4、为介入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自然物质。这是农业环境污染最为重要的特征,也是使得农业环境侵权需要从一般环境侵权中细化出来进行专门规制的根本原因。 在一般的环境污染事件当中,水体、土壤、大气等环境要素是作为污染的传导介质,这些要素遭到污染损害,进而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但是在农业环境污染当中环境要素不仅仅是作为污染行为的传导介质,同时这些要素也是完成农业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在遭受污染之后,环境介质会发挥传导作用导致人身权、财产权损害,其本身农业生产价值的降低也损害了环境要素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并且环境介质在农业环境污染中的农业生产要素属性使得农业生产环节进入了农业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之中,突破了环境侵
5、权的一般形式,需要就其法律关系进行新的考量,农业环境侵权制度正是式针对这些新问题、新特性进行设计的。 第二,农业环境污染行为的整体性。在一般的环境污染当中,能够根据环境要素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但是我们在研究农业环境侵权的经过当中不能进行这种简单的分类,由于在农业生产经过当中,环境介质既有农业生产要素的属性,水土光热气需要综合作用才能完成农业生产的全经过,一个环境要素遭到污染对整个农业生产活动都会有影响,并且农业污染行为多是长期性的,污染在各类环境要素当中会互相传导和聚集,我们在讨论农业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侵权行为时要将这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环境要素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突出其整体性以及生产要素
6、属性。 第三,农业环境污染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非难性。农业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我们国家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国家农业人口诸多、农业基础薄弱、资源稀缺是我们面临的客观事实,在我们国家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在为改善物质生活而努力,不可能抛开经济问题对其空谈环保问题,只能是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维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样一个利益的权衡,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农业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有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卫的平衡,在农业环境保卫中实现本质的公平。 二、农业环境侵权行为类型化分析 一环境侵权定义的选择 农业环境侵权作为环境侵权的下位概念,对其进行研
7、究的首要前提是明确环境侵权的定义。国内学者关于环境侵权的定义很多,只要在明确了环境侵权定义的基础上,借用该定义的框架来分析农业环境污染问题,找出现有制度的盲点,最后结合农业环境污染的特性来定义农业环境侵权,讨论法律规制。 本文选取了福州大学邹雄教授在其所著(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一书中关于环境侵权问题定义的阐述作为分析农业环境污染行为的基本框架,书中很好地定义了环境侵权、环境权等基本概念。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别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毁坏,进而间接对别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承当环境法律责任的行为。 这个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把环境侵权的客体限于人身权和财
8、产权,不包含其他如环境权一类的权利;二是突出了环境侵权最本质的特征,即环境侵权行为首先损害环境介质,继而间接造成别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假如只是通过环境介质造成损害,不能称之为环境侵权。对环境介质本身遭到污染怎么来依法救济,邹雄教授提出了损害环境权这一概念,厘清了环境权相关概念的范畴。环境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适宜本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而损害环境权是指污染环境和毁坏环境的行为危及人的生存与发展,并且对环境的毁坏是不可逆转和难以逆转的,较之环境侵权,具体表现出的是公益范畴而非私益,区分这两个概念,将环境侵权控制于民事法律规范能够调整的范畴内,避免了将环境侵权制度保卫范围无限扩大或
9、者是环境权范围无限制的扩大,避免了环境权概念与现行法保卫范围的重合、冲突,解决了公益范围难以界定等问题的出现。 二农业环境侵权类型化示意图,如以下图: 一般环境侵权 三对农业环境侵权类型化的分析 如以下图类型一,结合前文所述环境侵权的定义,这一类行为并不能称为环境侵权行为,如在畜牧养殖中临时的粪便堆放尽管散发的恶臭对周边村民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对环境介质造成损害,能够通过一般侵权或者经过相邻关系来解决。能够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还有类型二和类型五,类型二是典型的环境侵权,在现行法的规制范围之内。类型五是前文所述的损害环境权的行为,环境权当前仅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判定一项
10、行为是环境侵权还是损害环境权,关键在于对环境的污染毁坏能否是不可逆转或者有不可逆转之虞的,土壤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对于土壤资源来讲都是不可逆转的毁坏,类似这样的情形才能够归于损害环境权的行为。 类型三和类型四所展示的法律关系才是需要专门提出农业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来进行针对性规制的。两个类型在行为的表征上具有同一性,能够讲是由一个污染行为引发两个法律关系,前文讲到环境介质在农业环境污染这一领域当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为污染传导的介质;二是农业生产当中的必需的自然要素,环境介质在这两个法律关系当中所展示的不同属性导致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不同,所以才需要分为两个类型进行讨论。在类型三中,环境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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