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著作权纠纷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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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现前阶段著作权纠纷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知识产权法论文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属之一,其纠纷的解决机制也一直处在不断的讨论之中,怎样高效的处理著作权纠纷,并且能及时应对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产生的侵权行为,比方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一国终端上产生的作品可能被其他很多国家的终端非法调用,并且先进的录音录像技术出现越来越多的 海盗 行为,这些情形的出现使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很可能发生在数个国家,相应的会产生数个权利要求地,并且假如遵循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就会出现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难以在域外获得成认与执行,为了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讨论对著作权纠纷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本文力求对仲裁
2、解决著作纠纷这一方式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之分析 根据1958年(成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面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可仲裁的纠纷限定于 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我们国家于1986年批准参加(纽约公约,在参加该公约时作了商事保存声明,我们国家仅对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著作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假如是行政纠纷或刑事纠纷就不属于可仲裁的范畴,此类纠纷主要牵涉对著作权确实认、著作稿酬的数额及支付时间、对著作权的侵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作品易于传播,容易复制,权利人难以控制别人使用,因此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很
3、大,能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此类纠纷一直是各国学者和司法实践人员讨论的问题。 对于著作权纠纷仲裁问题,从法律上来看美国国会于1983年公布的(美国法典第35章第294节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这一规定促进了法院对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成认,并且美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表示清楚支持用仲裁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美国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是Kamakazi Music Corp.v.Rob-bins Music Corp.一案,联邦上诉法院准许了著作权侵权纠纷索赔的可仲裁性。另外美国法院在Saturday Evening Post Co.v.Rumble seat press Inc.一案中,联邦第七巡
4、回法院以为,仲裁员能够就著作权许可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对著作权有效性进行仲裁。 根据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法的规定,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设立负责调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当别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诸如音乐、文学、艺术或类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获得许可费的权利,通常著作权人会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个行使著作权。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受著作权法保卫的作品或表演存在纠纷,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第二种情况是对内部合同的签订或修改存在纠纷,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是广播组织和有线运营商,在签订有线转播
5、合同中牵涉权利义务纠纷的,可申请仲裁。不仅如此,联邦德国及奥地利等国均设有著作权纠纷仲裁委员会(ArbitrationBoard),以解决著作权许可合同引起的纠纷,不过这种机构一般不受理侵权纠纷。 在国际层面上,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于1994年建立,其所采用的由主要专家在跨国界争端解决进程中制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被公认是解决牵涉知识产权方面争端的非常适宜的手段。该机构的仲裁程序是完全开放性的,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在本国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无论其能否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国民,均可协议将争议提交 仲裁与调解中心 仲裁。该仲裁机制中还设立了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方面,能够
6、是与仲裁程序截然分开的独立程序;另一方面,可以以前置于仲裁程序,进而构成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机制,即调解 仲裁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是唯逐一个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专门仲裁机构,它的建立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卫产生了宏大影响,更令人等待的是,该解决机构使仲裁形式和调解形式到达了有机的结合,必然会对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纠纷的仲裁和调解等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宏大的推动作用。 二、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势分析 1.仲裁能快速高效解决著作权纠纷 当代科技手段的发达使得著作权问题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由于一旦非法复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场,便会以极快的速度在使用者中传播,其流传范围之广使得权利人想要将他们全部收回
7、以消除不利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假如这些作品被人不法上传到互联网上,损害可能立即发生在世界各国。在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与程序繁琐、周期冗长的诉讼方式相比,一方面,仲裁程序显然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也会大大缩短,当事人能够减少时间成本,保证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上诉所带来的拖沓,简化了争议解决的程序,缩短了争议解决的周期,确保了争议的快速高效解决。 除此之外,仲裁机构还能够通过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快速仲裁规则第53条第2款规定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对案件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
8、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 2仲裁的专业性能有效解决著作权纠纷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技含量愈来愈高,牵涉著作权的争议往往都带有很高的技术性要求,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也愈加复杂,而这些问题通常只要某一领域的技术专家才能对其做出科学而合理的判定。相对而言,法官固然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对案件所涉的著作权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的认知程度,恐怕会相当有限,即便是参考专家意见也难以保证其就能够做出相对合理的判定。 与法院审理程序不同的是,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由争议当事人指定相关领域的法律和技术专家作为仲裁员,而在仲裁经过中,技术专家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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