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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视角下法律关系的探究,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法律关系 贯穿于法学理论、法律制定、司法实践之中,是华而不实的 概念符号 或 理论模型 。伦理精神是社会内在生命秩序的体系,它具体表现出人们怎样安置人生,怎样调节人的内在生命秩序。公法法律关系中的 命令与服从 、私法法律关系中的 平等与协商 、公私兼顾法律关系中的 合作与和谐 互相结合,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伦理精神的构造生态。在面对详细案件时假如能率先以其所对应的伦理精神构造生态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去归类考虑和有效行为,有助于在每个案件中具体表现出公平正义,推进现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本文关键词语: 法律关系; 伦理精神; 共同体; 司法
2、; 规范; Abstract: Legal relationship runs through the legal theory,law-making and judicial practice,which is the concept symbol or theoretical model . The ethical spirit is the system of internal order of life in society. It embodies how people settle their lives and how to regulate the internal order
3、 in life. The combination of order and obedience in public law legal relations, equality and consultation in private law legal relations,and cooperation and harmony in public and private legal relations constitute together the structural ecology of ethical spirit of legal relations. In face of speci
4、fic cases,if we can take the lead in classifying thinking and effective behavior based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its corresponding ethical spiritual structure ecology,it will help to embody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each case and promote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virtu
5、e in the new era. Keyword: legal relations; ethical spirit; community; justice; regulation; 现代,必须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学界对作为治理方式的法律与道德的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法律与道德的联络与区别、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法律职业伦理、法伦理学学科构造等方面。在法律与道德的联络与区别方面,形式逻辑意义上的陈述较多,而对法律与道德的深层价值联络则挖掘不够。法律关系伦理精神的讨论,旨在分析法律与道德深层
6、的关联模型,开掘法律关系伦理精神构造生态,推进法治与德治建设,实现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的有机统一。 一、为何要从 法律关系 入手讨论伦理精神? 法律关系 是法学领域的框架性概念,法律作为一种古老而常新的社会调控工具,对社会现实的影响通过 法律关系 而发生。法律就其主要功用来看,是作用于社会,而不是作用于自然或人的心理世界。自然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普遍性,人类只能讨论、因循、利用,但却无法改变规律本身。人的心理世界属于思维意识领域,内心的活动不通过法律来调整,而是交由伦理道德去规范。那么,为什么社会实体需要法律来调整?由于既定社会是历史、区域与人物的组
7、合,历史发展阶段存在差异,区域资源分布各不一样,人与物的天赋秉性与气质类型多种多样,假如要维护人类求生拒死、趋利避害、持续繁衍和发展的天然本能,假如要推动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乃至生态文明的进步,假如要在自然界呈现人类的卓越能力、宏大气魄和永远恒久魅力,就必须对多样化存在的时间、空间、物象及其为数诸多的各种构成元素进行分析、引导和整合,进而保证前进的统一目的和构成规模性合力。在这种统一目的、协调节拍、建构合力的经过中,需要物质要素、制度要素、文化要素等方面的共同介入。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科技气力,也需要制度布置和文化鼓励,分别对应着内容发展、规范进步、精神提升。 法律从其最初始的功能来
8、讲,乃是一种规范,但这种规范却不同于图腾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不但有明确立秩序的作用,还有制度保障作用,甚至还有引导作用。但是,法律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并不一样,罗马私法与近代的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虽有承继,而后者显然比前者的内容要丰富很多。同样道理,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也不会与工业文明时代一样。调整范围反映出法律对社会实体的介入程度、介入力度、介入深度。最能反映调整范围变化的概念就是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概念的三个构成要素的变化,具体表现出了法律调整范围的变化和进步。法律关系主体元素中种类的增加、客体元素中客体对象的增加、内容元素中权利类型的增加、义务类型的增加、责任类型的增加
9、等所有的变化都是法律调整范围改变的显示屏。法律关系是个抽象概念,却具有具象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种类反映出法律对社会的调控程度,每种法律关系又包含无法定数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总和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实际边界或者讲是法律能够实际发挥作用的领域。 1.法律关系为法理研究所重视。法学理论因法系的不同而有区别,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犹太法系等各有其法学理论,法律概念也是多种多样。李道军教授总结了以往种种关于 法是什么 的思想轨迹,将它们归纳为 法乃统治意志讲 法为社会秩序讲 法即利益关系讲 法乃法律经过讲 法乃规范体系讲 法乃社会控制讲 法乃是非标准讲 法即法律文本讲 法为人类理性讲 法为
10、阐释性概念讲 等10种见解1并进而提出了自个的 法的有机整体讲 。哈特讲: 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 什么是法律 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于法律 本性 的思考,而仅仅注意近150年的法律理论,我们在任何其他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到这种情况。 2无论是何种法学理论、不管其能否完备、系统或成熟,均存在着对法律关系的直接或间接、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分析和探寻求索,而且,这种探寻求索和推进往往以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为基础。由 法律 + 关系 所组成的法律关系概念是法的形而上学的背景性、
11、前置性、预设性存在,反映出对 社会关系 的 法律意识 注入程度。但法律关系概念并非止步于此,而是继续向法律制定环节推进。 2.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出于法律制定经过。法律制定是指所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既包括根本法、部门法,也包括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的制定。法律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均存在着一个对法律关系的潜在性理解。时代发展了,哪些关系需要由法律调整,哪些关系不再由法律调整,调整这种法律关系、放弃那种法律关系会产生如何的社会效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的范围和重心怎样变化,新的法律关系怎样与同样在发展中的道德关系、图腾关系以及其他实体关系互相协调,新法律关
12、系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的范围怎样、怎样实现本身的理论自洽,甚至法律案提出之前怎样进行社会关系新变化的调研以及怎样根据法律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条文的立、改、废、释,均是以法律关系概念为导引的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关系从详细到抽象、从抽象到详细的经过,是法律本体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经过,这个经过既可能存在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可以能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张力,但现实法律关系的构成最终还是法律本体与社会现实主客观统一的产物,或者讲法律关系是法律本体在详细社会形态中的现实定在。而怎样实现主客观统一或者呈现法律本体的法律关系定在的面相往往是立法讨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基于边沁、密尔功利主义法学的有关法律关系本
13、身带来的法律结果、法律影响、法律水平等利害关系视角的讨论则是围绕 法律关系面相的开掘 这一核心所进行的外缘型讨论,至于 法律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能为老百姓读懂 等方面的讨论则更主要是一种有关法律施行效果的技术性、战术性、人文性考虑。即是讲,法律制定的应然的状态是:立法经过是发现法律本体怎样与社会现实主客观统一的经过;立法讨论是华而不实的重要环节,在立法讨论中, 法律关系 是核心议题、 法律带来的利害 是外缘论题,而 法律的可接受性 则是最外缘话题。法律制定是法律的现实生成经过,生成的法律具体表现出为制度布置以及为制度布置提供刚性保障,法律也就拥有了正式制度的意蕴。法律一旦上升为正式制度,便拥有
14、了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迫作用、教育作用。但这些作用的发挥,并不是静止性法律文本的自动驾驶,还需要在场司法机构的辛勤工作。 3.司法活动需要分析法律关系。司法活动尤其是审讯活动,华而不实都包含着对法律关系的前置性理解。当一项争议发生后,首先要确定该争议能否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而确定法律能否管辖的主要思路是,该争议是不是仅仅是一项情感争论、道德纠纷或单位内部的管理矛盾,假如不在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则自然不应由司法机关出面解决而应到其他机构或民间组织那里寻求帮助和救济,也很有可能因而完全限于 私力救济 而无法使用 公力救济 。在法律纠纷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成认、接受、立案后,需要对事
15、实及所适用法律进行细致分析。由于法律知识的专业背景和无数次的办案经历体验,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往往会产生一个直觉判定,然后再根据这个直觉判定去初步选择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通过反复地比拟、衡量、考虑,逐步推进对案件的整体认识。调解或诉讼程序经过中所发现的更多的案件信息,有助于法官最终做出正确裁决。裁定书或判决书具体表现出着司法人员的智慧、辛勤和正义感,而对裁决理由细致严密的推理和分析,则集中具体表现出了对法律关系的精熟深邃理解。审讯、公诉、律师诉讼、仲裁、甚至行政执法,凡牵涉法律的实践活动没有一项能脱离对详细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由于世界的广袤性、社会的发展性、人群的多样性,对某一项争议性质的
16、理解往往存在很多不同认识。审讯是在不确性中寻找确定性的行为艺术,假如听凭各种认识在同一争议中存在,那就无法找到那个确定性,即处理案件中所需要的恰好如此的裁决结果,而这个 恰好如此 却正是符合了社会正义的普遍要求。司法裁决是公行为,整体性、统一性、确定性是其主要特点,而保持司法活动特质的关键之处或通约术语,就是对法律关系的正确把握或将法律关系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 法律关系贯穿于法学理论、法律制定、司法实践之中,是华而不实的 概念符号 或 理论模型 。由于 法律关系 概念的存在,使得法律将本身与其他社会调控器的特点区分开,构成了 法律思维 ;也使法律制定中拥有了引导思维指向的 法律导图 ;更使法
17、律实践中具备了 定纷止争 的 法律平台 。 法律思维、法律导图、法律平台 不仅宏观地存在于理论、规范、实践等大的领域,也存在于详细行业、详细单位、详细部门、详细个体等中观或微观领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是生物性、社会性、精神性存在的统一体,通过对社会性存在的合理调整,有效促进生物性、精神性以及社会性本身的进步及三种属性的内在协调和外在和谐,进而在意识、意志甚至意识与意志统一的实体维度培育和保持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光芒。因而,我们不从某个详细规定或者某个详细案例去讨论伦理精神,而从 法律关系 这一 概念符号 或 理论模型 出发去讨论,是为了增量讨论的现实意义。 二、究竟什么
18、是 伦理精神 ? 法律与道德是一对孪生姐妹,不存在没有道德含量的法律,也不存在没有法律的道德。 法律道德化 与 道德法律化 并非当代法治文明建设经过中的新生现象,在法律产生伊始或道德的开端就已经存在。历史上的德法融合、德法两分、德法再融合是一种现象性存在,现象性存在无法割断两者的本质性联络。现实生活中,对法律的敬畏往往超过对道德的敬重,法律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道德的效果却未必能马上看到。但是,只要坚守作为法律灵魂的道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更好地完成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感遭到公平正义的历史责任,使每个个体都能自觉自愿地尊重法律权威并依法行为。那么究竟什么是伦理精神呢? 伦理精神
19、是我们国家着名伦理学家樊浩先生率先提出并进行了深入诠释的重要伦理概念。樊浩先生以为,伦理精神是社会内在生命秩序的体系,它具体表现出人们怎样安置人生,怎样调节人的内在生命秩序;伦理精神是民族伦理的深层构造,是民族伦理的内聚力与外张力的表现;伦理精神的层面具体表现出的是人伦关系、伦理规范、伦理行为的价值取向,对民族社会生活的内在生命秩序的设计原理,民族伦理精神的完好构造与伦理性格生长发育的经过。3宋希仁先生指出: 社会伦理 是与 个体道德 相对应的范畴,并与个体道德一道构成伦理学研究的两个基本方面。 4伦理精神与道德精神不同,伦理精神侧重于整体,它涵盖了道德精神,而道德精神强调个体道德修养,它以伦
20、理精神为基础或旨归。伦理精神强调为整体的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精神理念,法律关系的伦理精神关注的重点不是个体怎样成人,而是重点考虑为社会整体法律秩序提供价值途径保障。 伦理精神本身是一个有机生态。樊浩先生讲: 伦理精神生态应当包括人的伦理生活、道德生活以及构成主体的人伦精神和道德精神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构造,同时具体表现出人伦精神、道德精神和人的伦理生活的基本原理。由此才能构成有机的生态。 5伦理精神本身由各种互相联络、互相影响的元素所组成,因此构成一个整体性的活的存在。伦理精神与其所处的社会文明中的其他价值因子如文化、经济、社会等的互补互动和对立统一,构成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伦理精神的价值合理性的标
21、准,既不是抽象的伦理规范或伦理目的性,也不是抽象的经济发展或生产力标准,而是社会文明的整体发展。当伦理精神进入到既定时空的现实社会,就会催生诸种文化,而伦理也掩盖了自个的本来面目而成为现实世界能够理解的伦理文化或者伦理本身。固然从外表上看,伦理主要关注的是善的研究,但是善的研究又离不开对真理的把握,同时也连结着美学,因而,伦理精神实际处于从本体世界到现实世界之意义世界的关联地位。这个意义世界主要通过价值理念引导构成的价值目的、价值规范、价值行为等综合作用而实现,因此,伦理精神中的价值理念需要重点关切。法律关系中的伦理精神讨论,就以此种认知为基础进行。 三、法律关系伦理精神的价值构造生态是如何的
22、? 法律关系能够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法律关系与特殊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民商法律关系与刑法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等等。我们以华而不实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基本分类根据,讨论其伦理精神构造。理由在于:在实体与程序之间,实体法是目的,而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律关系牵涉到当事人真正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本体在现实世界的突进,程序性法律关系是对实体法律关系的保障。没有实体权利与义务,程序就失去了其要保卫的内容和对象。而假如以非常详细的法律关系进行价值讨论,则只能讲明本领域的情况,对其他领域的情形未必有借鉴意义。将所有详细法律关系构成一个总和,就得到了一般性的法律关系,但这种一般性
23、的法律关系会因过于抽象而失去知性理解的基础,无法产生意识冲击力和心理震撼力,也无法有效助益实际的司法活动。 按照法律传统,一般可将实体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种,那么法律关系就能够分为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两种。另外,实践还存在这一种公私兼顾的典型的法,但一般将其归入民法,那就是婚姻法。婚姻法执行的是国家要求的婚姻制度,同时尊重婚姻主体的意思自治,即婚姻自由原则,并不是完全的调整国家与民众的纵向关系或民众之间的横向关系,因此公法与私法兼顾的特点更为明显。又由于婚姻牵涉男女两大部类的关系处理,而作为婚姻结果的家庭又是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繁荣的基础平台,所以,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存在。 当代的国法
24、,是以区别其全部为公法或私法为当然的前提的,对于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为属于公法或私法,而即欲明了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能。 6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既有 主体讲 意思讲 ,又有 利益讲 社会讲 ,我们采取以主体为基础的意思讲,既要考虑法律关系双方的主体属性,又要考虑到意思或意志的来历,假如是一方意志将另一方意志包并,那就是公法,假如是双方意志的相合,那就是私法,假如既有意志包并,又有意志相合,那就是公私属性兼有的法。按照这种理解,我们能够将法律关系的伦理精神分为公法法律关系的伦理精神、私法法律关系的伦理精神和公私兼顾法律关系的伦理精神三种。 一公法法律关系伦理精神: 命令与服从
25、 法律总是存在于共同体中。 一切共同体的法能够理解为人为的、思维着的精神产品:一种思想、规则、原理的体系。这种体系本身能够同一个器官或一部作品相媲美,它是由于多种相应的活动本身产生的,即由实际的练习作为一种业已存在的性质的 物质的变化构成的,是在同普遍向特殊的进步中产生的。因而,它本身就是目的,尽管以奇特的方式,显得与那个整体有必然的联络,它就属于那个整体,渊源于那个整体,本身就是那个整体。 7共同体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整体。 意志是世界的物自体,是世界的内在内容,是世界的本质和生命。可见的世界、现象只不过是意志的影子。因而生命不可分割地伴随着意志,如同影之随形,有意志,也就有生命,有世界。
26、8当整体中的国家意志包涵个体意志或者讲个体意志需要按照国家意志的要求去行为时,那么就构成了公法,而在这里公法中,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乃是命令与服从。 黑格尔讲: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由于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本身目的,在这个目的中自由到达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 9国家是实体,本身发展即是目的。成为国家成员、成为国家公民是单个人的义务。国家与个人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整体的发展进步能够促进个体的发展进步,个体的努力与工作成果的积累能促进整体的发
27、展。 国家是这样的一个社会:它在一个共同的主权之下组织和约束起来,以求到达由人性决定的某种终极的、合理的、坚定不移的目的。这个终极目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国家成员的普遍幸福,它包含着人、财产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的自然和实定权利的安全。 10国家终极目的的实现需要合力,而合力的构成需要共同意志和统一布置,需要权利分配和国家强迫力保障,需要安宁团结和有序高效,公法恰恰在这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韩非子讲: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 有度贝卡利亚讲: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损害公民,并规诫其别人不要重蹈覆辙。 1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公法中的命令与服从是对法律制
28、定程序、法律精神、国家大局的服从,命令与服从是公法的主体双方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它们构成纵向法律关系伦理价值构造。 二私法法律关系伦理精神: 平等与协商 社会共同体中除了纵向的法律关系之外,还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即私法关系。私法首先成认个体的法律地位,尊重个体的意思自治和自我选择。社会共同体中个体之间的关系,能够是有联络、无联络、偶尔联络三种。华而不实包含联络的情形,又能够包含不同的分类。从联络的时间看,分为长期联络、中期联络、短期联络;从联络的内容看,有人身联络、财产联络、知识产权联络;从联络的起源看,有血缘联络、地域联络、精神联络;从联络的性质看,有正常联络、反常联络、中间联络;从联络的方式看
29、,有思想联络、语言联络、行为联络;从联络的态势看,有主动联络、被动联络、相遇联络,等等。在所有这些及其他类型的个体之间的互相联络中,私法所关注的是那些有助于人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正常性交往,非正常交往不赋予法律效力。在正常性交往中,主要侧重人身、财产、智力成果等方面的保卫,对于超越其保卫范围的事项以调整范围为篱笆予以隔离或交由其他法律部门或当事人自决。 能群 (荀子 王制或 社会性 是人的基本特征, 人类生而需要互助 是基于本能的自然原则,每个个体或基于个体的私人团体,均被逻辑推断为懂得追求维护自个生存发展所需适当利益的独立主体,于是以 私法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 等理念为基础构建
30、起私法框架或私法体系,鼓励在互相的联络尤其是合同交易中坚守 诚信 ,知足生活和经营的实际需求。华而不实,我们看到了最重要的两个价值理念,即平等与协商。指出: 平等是在实践领域中对本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个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个平等的人来对待。 它表示清楚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 12平等的核心在于人对人同等对待。博登海默讲: 法律平等所意指的不外是 凡为法律视为一样的人,都应该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13。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面前平等。协商是指特殊意志之间充分沟通构成共同意志的经过。这个共同意志作为特殊意志的交集反映了当事人双方需求的知足,也为进一步进行合作提供
31、了程序基础。协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所反映的是个体本身发展规律的运行阶段。自我选择、自负其责是潜在的生命规则,协商就等于尊重当事人的人生发展规律。不能动用欺诈或强迫手段从事私法活动,即便出现争议和纠纷,也应以平等协商、讲服教育、和解调解为主。 三公私兼顾法律关系的伦理精神:合作与和谐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讲: 由于自然赋予生物的共同特性是具有繁衍后代的欲望,因而人类的最初联络是夫妻关系,然后是和子女的关系,再后来是组成一个家庭,一切都共用。这便是城邦的开场,并且能够讲是国家的起源。 14婚姻是男女两大部类的相遇,更是法律关系之始和伦理之始,自古至今遭到社会的重视。但是,婚姻法一般被作为
32、私法中的组成部分,而没有意识到华而不实的公法属性。当代婚姻法的私法属性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上,即 婚姻自由原则 ,同时还伴随着 男女平等 原则;而其公法属性主要具体表现出在 一夫一妻 制、 保卫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但婚姻又是人类社会的公事, 婚姻逃避症、婚姻游戏症、婚姻恐惧症、婚姻买卖症 等都无利于人类社会的繁衍和发展,因而一直力图建构完备的婚姻法予以调整。美国当代家庭法以为, 以当代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是一种身份,一种契约,一种财产形式,一种信托关系,它构建了一个新的法律实体 家庭 15,中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
33、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是基于情感、利益还是精神需求,这是各国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契约讲、制度讲、婚姻伦理讲、身份行为讲,无不具体表现出了对这一前置问题的尝试性回答。我们以为,婚姻是情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精神共同体的统一。没有感情,就没有吸引力,因而也就没有婚姻基础。利益是婚姻的条件,没有适当的物质利益保障,没有一张床和一口锅,日子无法进行。婚姻不是与人的一生相伴的现象,是与青春期或生育期相伴的现象,当青春期或生育期过后,假如没有精神共同体理念在场,作为婚姻结果的家庭及其成果必然形同虚设或化为无有。 男人和女人结合的目的和意义不
34、在于种族,也不在于社会,而在于个性,在于个性对生命的完美和完好性,对永远恒久的追求。 16情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精神共同体不仅仅是个历时性概念,也是共时性概念,同时共存于婚姻实体之中。法律应当同时保卫这三者,社会现实也需要为这三者的实现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由于婚姻不仅仅是私事,还是关涉社会发展的大事。夫妻财产关系或婚姻财产关系是婚姻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内容。假如对财产关系而不是人身关系或精神关系过度关注,会加重婚姻领域的利益价值取向。婚姻中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华而不实最重要的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需要合作与和谐。合作是经过,和谐是目的。由于男女两性的自然性、社会
35、性、精神性存在着一些不同,这就需要双方各自发挥自个的优势而弥补自个的劣势,互相配合、共同合作,实现家庭目的、完成家庭天职,达致夫妻双方在时空上、物象上、行为风格等方面的一体和谐。 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国语 郑语,和谐才能促进事物发展。 公法法律关系中的 命令与服从 、私法法律关系中的 平等与协商 、公私兼顾法律关系中的 合作与和谐 整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伦理精神的构造生态。严格来讲,这种构造生态是在法律整体范围内的价值生态而不是在法律之外。任何法律规范,首先是国家强迫力保障施行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讲是在国家公共意志的关注、选择和决定之内或之后所构成的价值生态,因而也就具备了法律整体的性
36、格特征和责任要求。在法律范围之内,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价值取向都不能完全替代其他另一种类型,而是处于一种动态发展的构造性稳定之中。无论学理讨论、法律制定、抑或司法实践、公民守法,假如在碰到详细案件时能够率先以其所对应的伦理精神生态构造中的价值取向要求为标准去考虑,那么案件的处理不但会合法合理合情,还会符合国家治理和社会正义的深层要求,通过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天职,促进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2-13. 2【美】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 3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
37、建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29. 4宋希仁.社会伦理学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7:4. 5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40. 6【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M.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7【德】菲迪南 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87. 8【德】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2.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3. 10【美】艾伦 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构成M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53. 11【意】切萨雷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9. 12,恩格斯.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8. 13【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式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86. 14【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 15夏吟兰.美国当代婚姻家庭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 16【俄】别尔嘉也夫.论人的责任M.张百春,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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