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民参与审判的实践经验及启迪,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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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国民参与审判的实践经验及启迪,比较法论文为了贯彻落实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制的改革精神,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受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受权北京、江苏等十个省 区、市开展人民陪审制改革试点工作。为了使改革试点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先后制定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面简称 (试点方案和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施行办法 下面简称 (试点施行办法,至此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他山之石,能够攻玉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拟研究,既能加深对外国法律制度
2、的认识,又有助于对本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良。中韩两国同处东亚文化圈,有着一样的法律文化传统,两国的法律形态也都偏向大陆法系传统。1 韩国先行我们国家施行了司法民主化改革,建立了颇具特色的 国民介入审讯制度 值此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将目光转向域外,考察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的施行情况,借鉴其成功合理部分、汲取其失败教训,对我们国家的制度改革而言大有裨益。 一、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的诞生与运行 韩国为了缓解长久以来 有钱无罪、无钱有罪 及 前官礼遇 等司法不公行为所造成的国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2007年4月30日,韩国国会同时表决通过了 (国民刑事审讯介入法法律第
3、8495号,全文共60条,下面简称 (国参法与 (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并于6月1日正式颁布。经过仅七个月的准备期间,两部新法自2008年1月起同时施行。 这是大韩民国司法史上跨时代的变革,亦系司法民主划时代的创举。国民司法介入之意义在于强化审讯之民主正当性、提高国民成熟的法意识、强化司法程序之透明并提高增进对司法之信赖。 2 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是暂定性、实验性的制度,(国参法也是试行性但同时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韩国之所以将该制度定位为试行性质,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韩国过去从来没有国民介入刑事审讯制度的施行经历体验,而且制度从研议到立法再到施行,时间稍显仓促,准备不够充分,所以
4、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再决定最终形态;另一方面,违宪疑虑尚未消除,由于国民介入审讯制度可能与韩国宪法第27条第1款 所有国民,均拥有受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依法律审讯之权利 的规定及宪法第103条 法官依宪法及法律,依凭良心独立审讯 的规定相违犯。 该项制度取名为 介入 ,也与其试行性质有关。 本项 介入 之名称,意味着现行制度国民仅止于 介入 ,并非直接进行审讯.于国民介入审讯案件的程序经过, 审理、 裁判仍同普通审理程序般,仅由职业法官所组成之三人合议庭担纲,国民介入所作之评议仅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约束法官的强迫效力 (国参法第46条第5款。 3于是,韩国国会决定先于2008年至2020年
5、试行5年,之后必须在2020年根据制度运作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废止,抑或决定最终形态。4 后来,在2020年3月韩国大法院向国会提交的陪审制深化改革方案当中,该制度的试行性质有所改变,由于方案中提到两点重要内容:第一,陪审团的决议分为定罪决议和量刑决议。陪审团的定罪决议一般具有约束力,法官必须遵循,除非陪审团的决议明显违犯宪法抑或成文法的规定;但是陪审团的量刑决议对法官仅具参考意义。第二,陪审团的决议必须经过3/4以上多数同意,假如没有到达3/4以上多数意见,法官应当在参考陪审员决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5 二、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制度施行前四年,根据韩国 (国参法第5条规定,国民介
6、入刑事审讯适用于下面五种类型的案件:第一,由于刑法上的犯罪致死亡的案件、匪徒与强奸之结合犯、匪徒或者致伤致死案件 共计25个罪名;第二, 特定犯罪加重处理惩罚等法律 所规定的犯罪中,公务员受贿案件、略诱和诱案件、性暴力犯罪等 共计11个罪名;第三,地方式方法院合议庭管辖案件中大法院规则所规定案件 国民介入刑事审讯规则第2条:十分法上的食品制造、非法药品制造、污染物质非法排除、麻醉药;第四,该当下述三项案件的未遂犯、唆使犯、帮助犯、预备犯、阴谋犯;第五,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该当下述四项犯罪相牵连案件而合并审理的。后来由于制度施行状况较好,对于提升韩国司法之透明度及信赖感有相当的帮助。
7、于是韩国国会在2020年1月17日主动提出修正草案,将国民介入审讯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全部法定合议案件。修正后的国民介入审讯的适用范围为:1.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 第2号及第5号除外所定之合议庭管辖案件;2.该当下款案件的未遂犯、唆使犯、帮助犯、预备犯、阴谋犯;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该当下述两款犯罪相牵连案件而合并审理的。被告不希望进行国民介入审讯,或依 (国参法第9条第1款规定受排除者,不施行国民介入审讯。6修正后的适用范围于2020年7月1日开场施行。 但是,(国参法如此规定存在其弊端,即它允许被告自由选择能否采用国民介入审讯的方式,法院也拥有自由裁量权,能够裁定排除国民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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