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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在状况与困境,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移动支付方式引发了支付领域的变革;与此同时, 新的消费领域、消费形式甚至是消费习惯都与传统消费存在差异, 由此便引发了消费层面的变革。但在当下, 银行消费还是主流的消费形式, 而银行消费者在华而不实充当重要角色, 甚至足以影响整个经济进程。尤其是我们国家当下经济处于弯道超越期, 维护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必要。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必要采取法律措施, 从立法层面、机构层面以及司法救济层面中现有的窘境出发, 探寻完善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出路。 本文关键词语:支付方式,银行消费,窘境,出路 最近几年来, 移动互联支付
2、方式的兴起使得人们的支付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如今很多外国人非常享受中国现有的社会环境, 评价中国的新四大发明为:移动支付、分享单车、网络购物和高铁技术。在信息社会, 不断出现的支付方式无疑经历了一代代的变革, 从传统的 物物交换 , 到黄金白银作为统一支付货币, 再到当代社会的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 一步步的走到今天的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支付方式, 颠覆了传统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挑战。在移动互联支付的浪潮下, 我们国家仍存在大量银行消费者, 仍然需要法律提供全面的保卫。所以, 对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及途径分析还是那样必要。 一、有关银行消费者的基础理论 要分析
3、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并对其进行完善, 先要明确有关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部分概念。 (一)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那些为知足生活的需要去购买需要的商品或者寻求相关服务的人群, 并且这一人群的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的合法保卫。由于我们国家(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的相关规定对 消费者 这一概念的界定并不特别明显, 在学界引发了一些争议。一种观点以为, 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还有一种观点以为, 消费者不仅包括个体社会成员, 也应包括法人组织, 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1这两种观点相比拟而言, 笔者以为前一种观点更为准确些, 由于它主要从对消费者进行法律保卫的根本原因的角度来谈, 这是
4、文中应有之义。消费者之所以遭到法律保卫, 是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很弱, 需要法律对其相关的合法权益进行保卫。如无特殊情形, 本文中的消费者即指为知足个人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 在这里需要对下面两点加以强调:一是 生活需要 , 即消费者是为了知足生活的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而非用于他途;二是要强调 自然人 , 这意味着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够成为本文消费者的主体。 (二) 银行的概念 在我们国家现实生活中, 我们所讲的 银行 主要包括下面三类: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需要注意的是, 在本文中谈及的仅指商业银行, 而不包括其他两类银行。商业银
5、行, 是指以资产和负债作为主要的对象加以经营, 并主要以效益、安全及流动三大特性为经营原则的信誉机构2。而在实践中, 我们国家(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做了如下界定, 即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 银行消费者的概念 如上文所述, 在明确了 消费者 和 银行 这两个概念之后, 对 银行消费者 的界定就相对容易些。本文所论及的银行消费者, 是指 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银行商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自然人 。3首先值得注意的是, 它是指为了购买、使用银行商品, 或是由于接受银行相关的服务而与银行发生联络的个体;其次, 它是为了生活的需求而
6、购买、使用银行商品的个体。这样的话, 假如它是与银行进行相关的存款、贷款业务的单位, 或者是把从银行得来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户、私营业主, 那他们都不能称为银行消费者。 二、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必要性 (一) 银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被银行掌控 众所周知, 银行为了在工作中降低风险, 大多会要求其消费者填写大量的数据, 而消费者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通常会配合银行的此类行为, 并且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已被视为正常程序。而银行通过分析, 决定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能否值得继续。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银行把握却无法获知其应用何处, 进而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因而, 假如能够对银行使用消费者信息的举动加以
7、法律保卫, 那么银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会免于遭受损害, 这有利于银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的法律保卫。 (二) 银行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我们知道, 银行的内部构造是特别复杂的, 尤其是近年来所推出的多样与专业化的产品, 这使银行与银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银行消费者在与银行各方接触中都处于被动地位, 对理应知晓的信息不知情, 而是日趋依靠于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 我们能够以为, 只要不通过强迫手段要求银行对信息公开, 银行就不会向银行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信息。而这样的话, 在现实中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信息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会遭到损害。 (三) 格式合同的运用使银行消费者丧失话语权 在
8、日常的交易活动中, 多数主体都习惯运用相当部分的格式合同, 但在签订合同的经过中,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进行必要的共同协商, 所以容易造成这样的现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会更利于合同制定者的利益。银行消费的经过中多使用专业的且消费者很难理解的专用语的格式合同, 即便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 他们也不会通过修改格式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个的权利。 (四) 银行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理论上, 根据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对其请求负有举证责任, 且证据缺乏时,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可知, 在现实生活中当银行
9、消费者与银行发生纠纷时, 原告需要承当相关的举证责任, 而被告无此义务。但现实中我们知道, 大多数的证据都把握在银行手中, 只要他们拒绝提供证据, 银行消费者也迫不得已, 所以原告就无法负担相关的举证责任, 进而难以胜诉, 更谈不上获得相应的赔偿。 综合之前几方面的阐述, 我们能够得出结论:由于银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损害, 主要原因便是银行消费者与银行地位不平等。专业的研究人员以为, 在现实生活中, 经济上极端弱小的消费者与作为交易对方的商人事实上处于极端不平等的地位;因而, 那种完全以私法上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法律调控制度对于消费者而言, 非但不能做到公平不倚, 反而会听任对
10、消费者利益的损害。4而在现实生活中, 银行与银行消费者之间的这种不平等的地位被放大, 加之银行所拥有的金融权利以及双方间经济实力存在很大差异, 这些原因使得对银行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 比起一般消费者来讲更为困难, 所以我们国家应加强对银行消费者权益进行保卫, 这种必要性也是迫在眉睫的。 三、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与窘境 (一) 银行消费者保卫的现有立法 我们国家现行银行消费者保卫的法律体系主要囊括了(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5综上所述, 对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能够从两方面进行讨
11、论。 1. 我们国家缺乏相关立法对银行消费者进行保卫 就这一问题, 我们能够从下面两方面分析:一方面, 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卫法对消费者的界定过于狭隘, 且由于银行消费的对象与一般消费存在本质差异不同, 所以银行消费的概念得不到应用。另一方面, 更深层次的保卫银行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也未被银行立法所采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固然规定 保卫存款人的利益 , 但它也同样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因而没有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加以强调, 相关竞争立法也均以保卫消费者利益为目的。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维护群众对银行业的自信心, 但是却没强调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保卫, 更没有牵涉 银行消费者保卫 7。
12、 2. 现有立法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在实践中对银行消费者加以保卫的法律法规, 主要是指银行宏观调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 不利于保卫银行消费者。8举例来讲, 当银行消费者与银行产生利益纠纷时, 对于下面问题, 包括对争议处理等问题, 我们国家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规都无明确规定, 而在当前, 对于上述问题主要凭借一项 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加以规制。 (二) 银行消费者现有的保卫机构 当前能够对银行消费者进行保卫的负责机构中, 消费者协会和一些相关的监管部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消费者协会工作的人员, 由于其知识、认知等多方面的技能存在局限性, 且银行消费无
13、法受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的认可的现在状况下, 消费者协会对银行消费者的保卫基本处于 真空 的状态。9 一行三会 是我们国家最基本的银行监管体制, 但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 其政策、监管、效率等方面出现监管真空情况的频率极高, 特别不利于对银行消费者的保卫。10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那就是我们国家不存在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消费者在消费经过中产生的问题负责。 (三) 银行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通过司法程序对权利进行必要的救济是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卫的最后措施。在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长, 当事人举证责任重和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困难等。加之现有立法的缺乏, 这些问题便
14、被放大, 这使银行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卫。 四、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出路 针对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必要性、现有状况及相关分析, 笔者主张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对我们国家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 在规范层面 在规范层面上, 我们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 进而实现对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卫。当下, 我们国家面临着严峻的立法空缺, 而且银行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极其严重,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卫法律体系也不完善, 这些情况都使得我们国家急需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建立对银行消费者进行保卫的法律机制。笔者以为, 在规范层面上, 应通过制定比拟完善的立法体系来实现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
15、法律保卫。 就我们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能够从下面两个层次来立法:首先能够制定(银行消费者法律保卫条例, 来到达对银行消费者进行总体的保卫;其次, 要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 通过制定一系列保卫银行消费者权利以及规范银行义务的部门规章, 对银行消费者权益做到全方位的保卫。11一方面, 我们能够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把银监会的目的定为保卫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扩大银监会的职责, 在相关法律中规定银监会有权对银行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进而对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卫。 (二) 在监管层面 在监管层面上, 应当明确我们国家银监会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卫方面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国
16、家银行业协会不能承当起制定自律规则的重任, 而实际中的自律监管主要是以其制定的相关规则来规范的。所以银行业协会无法制定自律规则这一现在状况, 必然会导致银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 本文以为我们国家首先要确定由官方的某一机构来负责对银行行为的监管。除此之外, 我们不妨能够借鉴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关于金融服务监管目的的规定, 将保卫银行消费者权益作为银监会的监管目的之一, 把这一规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做出明确规定, 并且赋予银监会执行保卫银行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职权, 这样的话, 银监会能够通过自个的职权对银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惩罚, 进而到达保卫银行消费者权益的
17、目的。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以为, 若是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 应当是这样 的内容只停留在纸上, 而不去影响人们的行为, 那法律便没有现实约束力而只能作为神话存在。12所以, 加强银监会的监管职能能够有下面两种途径: (1) 对银行业机构采取较为主动的方式予以监管。银监会要在平常的活动中重点检查银行业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以及特殊业务活动, 而且要随时注意其内部业务所带来的风险状况。除此之外, 对于银行能否违犯相关的规章规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也要予以主动监管。假如银行内部存在侵权行为, 那么银监会对银行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做出严厉的处理惩罚, 这样才能保证主动监管的效力得以发挥。 (2)
18、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 对银行进行监管。银行损害银行消费者权益时,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 我们能够借鉴外国的一些经历体验来完善本身司法系统的疏漏。例如英国就有一项解决纠纷机制的经历体验:申述专员服务计划。这样的话, 我们能够在银监会中设立专门的机构, 由金融、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并且专门受理银行消费者对商业银行进行的申述。它承当的职责能够参考如下:通过对银行消费者的投诉处理, 进而发现银行的侵权行为, 并对之进行合理的处理惩罚;同时, 在对这些投诉的处理经过中, 能够建立一个投诉信息分享数据库, 通过对这些投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采纳, 进而建立处理投诉的数据系统, 这样一来, 一方面能够节约人工成
19、本, 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则能够分享投诉信息资料, 通过分析投诉信息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在更大程度上到达保卫银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13。 (三) 完善司法保卫 在实践中, 本文以为应从下面两方面来构建银行消费者的司法保卫: (1) 赋予法院撤销违法格式合同的权利。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能够对格式合同中那些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的条款予以撤销, 甚至能够直接宣告该格式合同无效。 (2) 设立 小额索赔法庭 , 在实践中增加有关小额诉讼的相应制度。在大多数银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 受害者 (银行消费者) 基数大, 但涉案标的不大, 在实践中通过普通民事诉讼途径申述的话, 显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对此, 本文以为能够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设小额索赔法庭, 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效率, 如此一来投诉成本也会降低。另外, 还应当加强法官对银行知识的了解把握, 这样法律的执行力也会加强, 进而给予银行消费者更好的法律保卫。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张严方.消费者保卫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99. 2孙国华, 冯玉君.银行法律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86. 3李斌.银行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刍议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4) :53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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