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融合的对策建议,农业经济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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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融合的对策建议,农业经济学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5.1】 【5.2】 【第六章】支持农产品供给链信息融合的对策建议 【以下为参考文献】 6 支持农产品供给链信息整合的对策建议 根据本文对农产品供给链的链内信息和链外信息的整合形式的研究结果,为了更好的对两类信息进行整合,并建立准确、高效的农产品供给链一体化运行形式,笔者分别从链内信息整合与链外信息整合两个方面对和农产品供给链介入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6.1 对的建议 部门在农产品供给链信息整合的经过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链外信息整合的主体应该制定明确的整合方案,另一方面作为
2、国家管理者应该为链内信息整合提供保障和扶持。 6.1.1 应完善对链内信息整合的扶持职能 在链内信息整合经过中,应该更多的给予保障和扶持,不应太多干预市场经济行为。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对农产品供给链链内信息整合提供扶持: 第一、加强农产品供给链各交易主体间的信任机制建设 我们国家农产品流通领域之所以会出现信息缺失、信息虚假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竞争多于合作,由于存在竞争关系,各交易主体之间以及同行之间出于本身利益考虑进而导致了信息在传递经过中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从本质上来讲则是由于农产品供给链各主体间信任机制缺失,所以要想把农产品供给链
3、链内信息整合顺利完成,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供给链各交易主体间的信任机制。 信任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作,我们国家传统的社会信任机制是熟悉信任机制,即因熟悉而信任。当前的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就是这种信任机制的典型具体表现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的各交易主体以本地企业和组织为主,长期的交易使其逐步产生信任,但是这种信任一般是暂时的和局部的,要想把这种信任融会贯穿于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则需要改变现有的信任机制,建立制度化信任机制。即通过中介介入来实现信任,最典型的便是通过契约来实现信任,契约遭到法律的保卫。契约已经应用到了农产品流通领域,但是由于农产品供给链上的各主体对契约的认知程度和需求程度存在差异
4、,并且在制定和履行契约的经过中缺少鼓励和惩罚措施,使得履约率较低。本质上来讲是以契约为纽带建立的信任机制还没有完全构成,而农产品供给链链内信息整合很多的问题都是在这种信任机制的前提下来解决的。所以,要想顺利的整合链内信息就必须建立这种新型的制度化信任机制。一方面,部门应该通太多种渠道宣传信任文化,构成信誉惩戒和嘉奖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失信者并对真诚实在守信者进行宣传;并且在国家层面建立信誉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能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不同形式公开其所把握的信誉信息,与此同时,市场上各交易主体能够利用这些信息来做出决策,躲避市场交易中的信誉风险。通过道德的气力来让
5、企业和农户认识到信任的作用。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违犯契约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的建立必然会为契约的履行提供保障。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律惩罚处置两方面着手,逐步在全社会建立制度化的信任机制,使其成为农产品供给链链内信息整合顺利施行的 保证书 . 第二、为农产品供给链信息整合的技术投资提供财政支持 农产品供给链要想实现链内信息整合,一项不容忽视的投资便是信息处理技术投资。这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两部分,就农产品供给链链内信息整合来看,硬件设备主要是供给链的所有介入主体自行购买的包括计算机、支持信息技术使用的仓储设施、物流设施、销售设施等,而软件设备主
6、要是由农产品供给链的核心主体投资的用于信息整合的信息软件技术。这些信息处理技术的投资是链内信息整合的物质基础,但是往往这类投资的规模较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其他小规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其他一些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流通者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差异也较大。总体来看,现前阶段我们国家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处理技术设备投资缺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为农产品供给链信息整合提供物资基础,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来为这类技术投资提供财政支持。详细措施包括: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奖励等形式对投资信息处理技术的企业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另外,能够划拨部分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当供给链上的核心企业投资
7、信息处理技术软件设备时,为其提供风险补偿,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便是技术的推广,信息整合技术投资完成之后,需要核心主体将其在供给链内进行推广,这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其他介入主体进行培训,使其把握基本的信息技术操作流程。同样应该对企业的人才投资进行支持,应划拨部分财政款项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工作。通过这两方面的财政支持,基本上能够提高农产品供给链介入主体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为农产品供给链链内信息整合创造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财政支持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出现骗取国家财政支持的现象。 6.1.2 应制定有效的链外信息整合的政策 作为链外信息整合的主
8、体,部门应制定有效的信息整合措施,来保障链外信息整合目的的顺利实现。 第一、 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信息整合的权威性 链外信息整合的主要障碍在于信息收集渠道的不顺畅,一些基础性的信息不能及时收集上来,作为链外信息整合的主体,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农业信息分享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立法来明确供给链介入主体向农业部门提供农产品链外信息的义务。 职能部门还应根据信息提供者的特点开拓多种信息获取渠道,使农产品链外信息能够高效快速的得到集成。同时法律还应明确规定链外信息整合应由农业部门来负责,以此来保证信息整合的高度统一,同时也应明确链外信息的发布机构只能是农业部门,通过各项立法,来保证链外信息从收集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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